leazy wrote:我要賣出編號1到10的股票獲利49+48+47+46+45+44+43+42+41+40=445元還是賣出編號91到100的股票虧損-(41+42+43+44+45+46+47+48+49+50)=-455 我覺得這樣去計算是否虧損跟是否要課稅是不好的如果股票戶全部買了上述的十張股票在全部出脫的過程中如果先出脫賠錢的部分 會變成不用課稅 但股票戶會覺得先虧了然後繼續出脫賺錢的部分 股票戶會認為才不過回本沒有賺 但是國家卻認為你有獲利要課稅嗎?還是先出脫獲利的部分 結果就先被課較高的稅? 最後出脫賠錢的部分卻又不能認列虧損?我覺得去統計每檔股票是否獲利會太過複雜可以用整體持股總計是否帳面獲利 然後對賣出部分進行課稅同時記錄剩下成本去進行下一次賣出動作的課稅
h30578 wrote:現股就先進先出融資雖...(恕刪) 誰規定現股要先進先出什麼時候規定現股要先進先出我買了100張的美利達就像我買了100台一模一樣的美利達腳踏車我現在要賣出腳踏車政府可以規定我要先賣哪一台嗎客人只能先買我先進貨的那台嗎先進先出的會計原則用在自然人證所稅只能說是書呆子治國荒腔走板禍害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