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財版多年潛水的一點心得..

感謝所有分享交流的前輩…

在01都是理性分享.. 相互成長的…

真心感謝..

另一點…01理財版大伙相互交流切磋都是日常..

無設限的談論….紛擾過後.. 彼此都是欣賞交流過程的結果…

這點也是01理財版很棒傳統…

現有個人..假心好意 提出每位人對個股分享建議是否有違法的論點⋯

這也是01理財版首見…

這點司馬昭之心. 路人皆知…

小弟也就相關的疑慮請教司法熟識的友人..

得到的結果一樣.. 沒有收費. 沒有對價關係..

就是單純分享交流…

所以也不用假意提醒是法官個人認知判解…

01理財版之前都是相對理性和諧..

怎覺得最近紛擾比較多…

一池清水被擾亂…

這是小弟覺得相對可惜的地方…
apple101010 wrote:
小弟也就相關的疑慮請教司法熟識的友人..
得到的結果一樣.. 沒有收費. 沒有對價關係..


你講的這個,比較偏向詐欺的部份。

但證管法規要作的一部份是維持市場秩序、處罰的是擾亂市場秩序。
這個不需要對價關係就可以成立。

而且,其本人或家人等有持股或進行操作,會從其價格昇降取得利益或不利益,
也會構成取得利益的條件(也非證管法規處罰的必要條件)。
灰狼01 wrote:
拍照大的解釋,我感覺...(恕刪)


請問為什麼買指數etf算是被動投資,買其他etf不算...
投資人一開始投資標的選擇各類型etf或者指數etf,這些應該都算是主動了吧?

以我來看都是主動選擇才對
即使買到0050,佔比大盤指數7成,也不算全指數投資
不知道這樣理解對嗎?
我愛Keroro
你要這樣說的話,也沒有被動收入了;我難道不是主動把錢拿去存股領取股息或是買房收取資金嗎?我也可以主動把一筆錢放在保險箱不動,就沒收入;那被動收入不也是我主動理財的結果?主被動應該是相對概念
ted90472 wrote:
請問為什麼買指數et...(恕刪)

「選擇」本身是主動的。
一般來說,某投資標的是否符合「被動追蹤大盤績效」,衡量的標準是看它的beta是否等於1。若該市場上沒有適合的beta=1標的物,我會退而求其次,選擇追蹤大型股指數的投資商品,例如0050,而它的beta大概是0.7左右。
ted90472
p大有考慮0051跟0050一起買嗎?bata值可以達到0.85左右
pigstand
不考慮~我傾向選擇更大的市場,進一步分散投資。
ted90472 wrote:
投資人一開始投資標的選擇各類型etf或者指數etf,這些應該都算是主動了吧?


技術上的線沒有確實定義,也不需要

被動投資一般
長期定期定額買入沒解約,算
不太定時手動買入,通常也算
一次買入很大部位,買入當時不算;買了以後放很久則算。
通常出現在例如退休一次有大筆退休金,或其他重要轉折決定的時點。

但不管怎樣
看行情買買買賣買賣賣買買買買賣賣,這種上下交錯操作,不算
ted90472
一次買入很大部位,買入當時不算;買了以後放很久則算。這個看不懂,不過還是謝謝,主要會有疑惑是為什麼指數投資才算被動投資
ted90472
我覺得指數跟特定的etf只是選股邏輯不同而已,例如我們大盤指數看似包含各金融,電子等等很多元,但是還是有像生技等一些冷門的沒選到
chiyenms wrote:
你講的這個,比較偏向...(恕刪)

是否是「單純」的分享?這有法律上的要求,跟道德層面的考量⋯⋯
pigstand wrote:
是否是「單純」的分享?這有法律上的要求,跟道德層面的考量⋯⋯


意圖外人不知道,甚至其發言本人也不一定分得清楚,不自覺的「希望」的部份。

討論版上的東西,不要鬧得太大上新聞一般是沒事的。
不過總是會有不過。

反正要買某檔股票,買之前先到處和別人講「這檔一定會漲」,
讓價格上去對自己肯定是沒好處。

A) 要講好處的話,就是有人會有不切實際的希望說,自己已經買了那檔股票後,
這樣到處發言多少有可能讓多一些人去買,讓自己已經買的股票上漲,
或至少多一些人支撐不要跌得那麼慘也好。
你有抱股就很難沒有私心,或是,過度去看你已經有的那檔股票(而不是去研究其它的)。

B) 要是自己沒有先抱股的話,這又是另一種狀況:
你不是那麼有信心到處講「這檔一定會漲」,
可是你自己又沒買不敢買,這是什麼意思。
pigstand
不要預測、暗示股價就沒事了,剛好跟被動投資的理念符合[笑到噴淚]
龍校長
[拇指向上]
想不到一篇文章,可以引出理財版各流派高人,比的不再是對帳單,而是一口氣,厲害~厲害~
我嫩,我吃瓜。
龍校長
[拇指向上]
分享一下友人解答:該判決內容主要摘要如下

證卷交易法.18條 第175條規定.於93年之後有證卷投資及顧問法出現.所以不再適用. 所以現階段就是看投顧法.

投信投顧法第4 條第1 項既規定為「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則其報酬及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間,仍應有對價關係為必要,倘任何人均可於未支付報酬下,獲得行為人提供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則與投信投顧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之要件有間。

判決節錄
是被告雖未經金管會核准而經營168 理財網,並對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然本案查無被告有藉此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之情形,而與投信投顧法第4條第1 項證券投資顧問之要件不符,自難以投信投顧法第107 條第1 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相繩。

所以被告無罪判決..



司法還是有其專業度存在. 也不用繪聲繪影去解讀…

大伙還是可以理性討論分享的..
龍校長
[拇指向上]
apple101010 wrote:
分享一下友人解答:該...(恕刪)

欸?我們這邊本來就一直是理性討論分享的,你是不是誤會了什麼?
環保貓
哈哈哈~我最喜歡P大了.....[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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