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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4577148
pigstand wrote:
是否是「單純」的分享?這有法律上的要求,跟道德層面的考量⋯⋯
意圖外人不知道,甚至其發言本人也不一定分得清楚,不自覺的「希望」的部份。
討論版上的東西,不要鬧得太大上新聞一般是沒事的。
不過總是會有不過。
反正要買某檔股票,買之前先到處和別人講「這檔一定會漲」,
讓價格上去對自己肯定是沒好處。
A) 要講好處的話,就是有人會有不切實際的希望說,自己已經買了那檔股票後,
這樣到處發言多少有可能讓多一些人去買,讓自己已經買的股票上漲,
或至少多一些人支撐不要跌得那麼慘也好。
你有抱股就很難沒有私心,或是,過度去看你已經有的那檔股票(而不是去研究其它的)。
B) 要是自己沒有先抱股的話,這又是另一種狀況:
你不是那麼有信心到處講「這檔一定會漲」,
可是你自己又沒買不敢買,這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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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4585338
證卷交易法.18條 第175條規定.於93年之後有證卷投資及顧問法出現.所以不再適用. 所以現階段就是看投顧法.
投信投顧法第4 條第1 項既規定為「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則其報酬及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間,仍應有對價關係為必要,倘任何人均可於未支付報酬下,獲得行為人提供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則與投信投顧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之要件有間。
判決節錄
是被告雖未經金管會核准而經營168 理財網,並對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然本案查無被告有藉此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之情形,而與投信投顧法第4條第1 項證券投資顧問之要件不符,自難以投信投顧法第107 條第1 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相繩。
所以被告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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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還是有其專業度存在. 也不用繪聲繪影去解讀…
大伙還是可以理性討論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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