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賣股票,被收 證所稅單845萬,這問題出在哪裡?


唉踢員工 wrote:
看完之後還是有迷茫, 請前輩們幫忙解答
如果當初股票是 股價700, 認列 300,
情況一、從持有到賣出中間有漲到1000過, 一直持有沒有賣出, 這樣的國稅局課稅是課700還是1000呢?
情況二、從持有道賣出中間有漲到1000過, 在股價500的時候賣出. 這樣的國稅局課稅是課700, 1000, 還是500呢?
情況三、股價漲到1000, 一直持有沒有賣出, 這樣的國稅局課稅是課700還是1000呢?


股票之「時價」認定,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

以你的例子而言基準就是700元 - 取得認股權成本 300元 = 400元
處分日市價多少在所不問
發給你當天的市值扣掉成本就是收入, 用收入來記算所得稅很合理.
留著不賣是就算是投資, 投資有賺有賠, 自己對自己的投資負責.
請詳閱國稅局相關規定.
someonepoor wrote:
這個最大問題應該是...(恕刪)


閉鎖期不會造成稅賦上的影響
有閉鎖期的認股權的時價,是以"可處分日"為判定基礎
也就是 2014年6月1日給閉鎖期2年整的認股權,時價不是2014年6月1日,而是2016年6月1日
2014年6月1日,認股權1股可買50元,股票市價500元
2016年6月1日,股票市價5元
其他所得就是 0 而不是 500-50 = 450元*認股權數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規定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以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計入可處分日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節錄自民國101年0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69320號令

這個新聞如果沒有杜撰或是扭曲事實
700元可以處份的時候選擇不賣,就要有擔當承擔損益
跑出來討摸的人根本是討打而已

dreamkiss wrote:
基本上需要鎖幾年的情況是無法立即購買的
要等到鎖的年限到了才可購買
不會有鎖年限期間讓你購買的情況
如果讓你買卻不能賣,你撐不到年限就離職那怎麼辦
所以沒有新聞報導這問題存在

不是這樣喔
很多新創或是即將上市的公司為了保護VC及大股東的利益
都會跟員工訂下這種不平等條約
股票雖然已經過戶到你名下
但是你卻拿不到股票
要等閉鎖期過後才給股票
即使已經離職
想賣股就等只能等閉鎖期過了

review35 wrote:
個人認為確實是不合理.我也搞不懂一堆人炮什麼.沒有賣 哪來有價差,那裡有所得?真的是莫名其妙....土匪政府


因為你可以用24.8萬去取得市場上70萬的東西....
我還遇過 股票發給你 在你名下 但是由公司"集中保管"
要領股票前你還得刻印章給公司 (等於明明是你的東西 但被公司保管著)
你也不能拿去賣掉(雖然股票未上市) 但這種集中保管應該也不合法吧....(嘆)




emeryville wrote:
不是這樣喔很多新創...(恕刪)

dannyaq wrote:
沒賣股票,被收 證...(恕刪)


買股票賠錢也沒聽說政府要補你稅 真的不合理
如果解盲前,浩鼎的股票就可以交易
那認購權證的執行的時候,計算標準就是 當天市價-認購價=所得利益 
這部分是沒錯的,課稅的基準就在這邊

我有遇過同事,為了避免風險,認購當天,馬上借劵賣出,鎖住利差
等兩天到劵之後,再還劵(付兩天借劵利息錢)


這個例子應該是 被課845萬的證所稅(稅率15%)
稅額應該是 126 萬左右 

規則基準就這樣定的,誰知道什麼候要賣股票!!

如果賣出才扣稅,100年不賣就不用扣稅?
如果漲到4000元呢?

買賣股票也是一樣,賠錢還被扣稅,一樣沒天理!
應該說 國稅局認定你能賣的時候是700元

所以獲利=700-248=452元,用此來扣稅。

簡單來說,不論你後續看不看好這檔股票

都應該在拿到的當下『先賣』股票

如果你看好...就再買回來

如果你不看好...賣掉700元剛好就是國稅局認為的獲利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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