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異議說明書

致:財政部 __ 國稅局 __ 分局/稽徵所
申報人: _____ (姓名)身分證字號: __________聯絡電話: __________
關於本人申報 114 年度營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得人代號:54C)之異議事項,說明如下:
一、 主張按「實際取得成本」
申報本人持有之新光金(2888)股票,原始取得成本為每股 NT$ __ 元(檢附證券商證明文件如附),高於系統預設之面額公積成本(10.2590 元)。依稅法「實質課稅原則」,所得之計算應扣除實際原始取得成本,故本人據此更正申報所得額。
二、 主張「對價低於淨值」屬財產損失,不應課徵所得稅
1.實質損失事實: 新光金下市前每股淨值約為 16.53 元,而本件合併換股對價折算僅約 14.06 元。按「清算分配」邏輯,股東取得之對價低於其應得之淨值份額,經濟實質上屬財產損失,並無盈餘分配之事實。
2.違背收付實現原則: 本件合併為「股換股」,本人並未取得現金。在資產縮水(對價 < 淨值)且無現金流之情況下課徵所得稅,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三、 評價基準日不具備真實性
扣繳憑單以 113 年 9 月 11 日之早期股價認定對價(14.0664 元),脫離 114 年 7 月 24 日合併基準日之市場實際價格(約 12.5286 元),造成虛增所得,請求依實際基準日市價重新核算。
綜上所述,懇請 貴局惠予審酌本人所提之實際成本與理據,依法核定減免相關所得稅額,以昭公信。
此致財政部 __ 國稅局
申報人:_________(簽章)日期:115 年 5 月 __ 日



檔案格式: 請務必存成 PDF 或 JPG/PNG 圖檔,報稅軟體才能讀取。
檔案名稱: 建議命名為「114年營利所得異議說明書_姓名.pdf」以及「新光金買入成本證明_姓名.pdf」。
掛號留存: 若您是採臨櫃申報,建議這份說明書準備兩份,請櫃檯人員蓋收狀章後自己留一份,作為日後提起
「復查」的關鍵證據。
一、第一點本來就有說如果取得成本較高可以提出證明異議。
二、第二點第1小點、三點似乎是倒果為因,因為無法得知下市前的價格,也必須有壹個基準日。
三、第二點第2小點,收付實現原則解釋上還有替代現金之報償。
成功的機會不大,但還是祝福你。
之前補充保費我覺得可能比較會成功,因為搞不好法官也要繳補充保費,但也是敗訴了。
殘兵6531
下市前會有公司淨值的報表,如果有未分配盈餘也只會灌入公司淨值,並不會反映到股價,這二者完全不相關
1. 實質財產縮水:對價低於淨值在清算原則下,股東應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即淨值)」。
清算價值:假設新光金直接清算,每股應拿回約 16.5 元(淨值)。
併購現實:台新金僅給予約 14.1 元 的對價。
損失:對原始股東而言,這中間約 2.4 元 的差額就是「實質財產損失」。
但在併購協議中,這被視為股東大會多數決同意的交易條件,法律上視為股東自願接受資產打折以換取合併後的經營綜效。
2. 稅務邏輯的荒謬:在清算或合併過程中,稅務機關的邏輯與股東的資產損益完全脫節:股東的資產從 16.5 元(淨值)變成 14.1 元(對價),是財產損失。國稅局的認定:只要對價(14.1 元)大於原始出資額(10.259 元),這 3.8 元 的差額就叫「營利所得」,必須課稅。
結果:股東在財產縮水的同時,還被要求為這筆「縮水後的剩餘價值」繳納所得稅。
3.反觀台新控,財政部認為存續公司(台新金)以低於被併公司(新光金)淨資產公允價值的價格收購時,在會計上會認列一筆「廉價購買利益」。這筆利益通常被視為收購方的「便宜買到」,依法得於 5 年內分年平均計入收購方的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如果早知道有這筆所得,我在合併基準日前就應該賣掉。
忽然來個補充保費。忽然又砍年金。
苛政猛於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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