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8030960 wrote:請問在台灣買港股複委...(恕刪) 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十四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然後在依台灣的所得稅法裡面的海外所得部分...不過好處是....不用科 "台灣的健保補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