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我看恐怕到此為止了!真要請金管會解釋相關條文,但看樣子金管會是不太想理我,之前申訴了三次,金管會都是把文轉給聯邦銀行,然後叫聯邦銀行回覆後就算結案了。收集金管會三份垃圾回函,該帶著第四份去找金管會的"上級單位"了,例如,可以監督金管會預算的人~~~~~~
整件事到現在,小弟覺得聯邦銀行還是在"詭辯"我質疑說怎麼可以擅自把店內卡換成信用卡聯邦就回答說是依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8條第四款來辦理的那我說依照那辦法第18條第三款應該要依照原申請契約規定換發新卡聯邦又說那是我主觀的認定難道聯邦說他們依照第18條第四款辦理就不是他們主觀的認定嗎?更何況第18條第四款只是賦予他們接手的權利沒賦予他們可以擅自把店內卡換成VISA信用卡的權利但聯邦男代表又說條款上沒這麼寫(這種詭辦功夫,使消保官發言時也都只好先聲明他沒有要對法條做解釋)我說那是不是請有權做出解釋的單位來解釋一下他們又說這種小事不用這麼麻煩!在我看來是他們心裡有數權責單位做出的解釋也會說不可以擅自變更要不然如果每一家銀行都這麼玩,擅自把客戶的店內卡改發VISA信用卡金融秩序豈不是亂了!?請問各位網友不知道有沒有辦法讓金管會一定得出面做出說明:銀行到底可不可以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8條第四款就擅自把店內卡換成VISA卡?看起來聯邦的態度就是,如果權責單位沒做出這樣的解釋他們就不打算承認錯誤!!!謝謝大家!
mig33 wrote:整件事到現在,小弟覺...(恕刪) 銀行根本就是在唬爛發卡機構未接到信用卡申請人書面或電子文件申請前,不得製發信用卡。但已持有原發卡機構製發之信用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被竊、遭製作偽卡或有遭製作偽卡之虞等情形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信用卡不堪使用而補發新卡。二、因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持卡人未終止契約而續發新卡。三、因聯名卡、認同卡或店內卡合作契約終止,依發卡機構與持卡人原申請契約規定換發新卡,惟應事先通知持卡人。四、因原發卡機構發生分割、合併或其他信用卡資產移轉等情形而換發新卡,惟應事先通知持卡人。五、因發卡機構將信用卡由磁條卡升級為晶片卡或將晶片卡功能調整而換發新卡,惟應事先通知持卡人。六、其他經財政部規定之事項。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通知,持卡人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得視為同意。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通知,持卡人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得視為同意要先通知通知通知通知通知通知通知通知通知通知通知根據你所說, 銀行根本沒通知過你,就幫你辦卡了更何況你也沒答應過要辦卡, 整件事就是銀行在虎爛銀行一定是用這招陰了很多人, 怕你翻案後它就要賠了.
原本只是想google一下信用卡紅利永久的資料,無意間連結到了01這篇文章,從第一頁看看看,看到最後一頁,我只能說,版大之作法值得讚揚,雖然到最後,該銀行還是不承認過失,但版大之種種作法,雖無法嚴懲該銀行,但至少,日後也應該會有所警愓才對,對於這種惡質、惡劣之銀行,應該要全力抵制.幸好有看到版大此篇文章,我的銀行黑名單又多了一家.
winyi wrote:但不久又傳出有卡友欠款幾十元就被提報信用不良 不知是不是指這個...找到的聯結又是聯邦銀行的家樂福聯名卡糾紛"欠款3元 9張卡被停"http://www.twbbs.net.tw/1448343.html不認錯的銀行贊成抵制都可以減資再增資...聯邦銀可使小股東資產縮水聯邦收我親友的非預付的信用卡年費也未善意事先告知持卡人少刷它家卡的卡友可要小心是否未剪卡不過看版大+諸位網友的慘痛經驗剪過它家卡的卡友+將來準備申辦它家卡的網友也都要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