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這裡面有很多的細節:
第一:直系親屬如果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不具備還款能力,銀行就看有沒有財產,或者遺產。如果財產,遺產都沒有,銀行就算壞帳。
第二:如果持卡人生前有財產,有可能一筆錢放在家裡,有可能存在持卡人信用卡發卡銀行以外的銀行,那麼銀行都有為儲戶保密的原則。催收行怎麼去界定他的生前的財產。
第三:如果持卡人是因為意外事故死亡的,例如車禍,或者醫生的醫療事故等。那麼可能會獲得一筆賠償款,如果家屬配合的的話,銀行可能收回欠款,如果不配合的話,銀行最多是起訴到法院。如果欠款大於訴訟費的有可能起訴,如果欠款500以內的基本就算懷帳了。
第四:遺產的認定。出來銀行存款之外的東西,那就是房子了,首先民房時不能買賣的。那麼商品房,如果面積小於65平方米的,如果銀行起訴到法院,法院也不會判決執行的 。
基於以上的原因,如果持卡人死亡的話,信用卡的欠款銀行只能是儘可能的去催收,如果催收不到的話,就算壞帳了。
持卡人死後如何確定帳單償還責任人?
如前所述,使用信用卡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持卡人如無其他個人財產的,夫妻另一方仍應繼續償還。
在公民死亡後的繼承應在死者債務清償後再予以分割,如分割後發現死者存在未償還債務的,繼承人應在繼承財產限額內償還相關債務。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