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大家不要碰,看到業務就離遠遠的,這些人嘴巴講得是好聽,實際上是為了他自己的佣金,根本不可能幫你規劃啥屁保險。
一個月薪22k的業務,存款只怕是0,幫一個資產千萬的人規劃,你不覺得奇怪嗎?
樓主自己應該也要學一些基本的投資,可惜你本來可以幫你爸守住這筆財,
一百萬其實不多,若真的要不回學個教訓也還好,教訓就是你自己也要懂點投資理財,基本的觀念正確就夠用了!
正確觀念之一就是不要買投資型保單,不要妄想打贏保險公司或銀行,遊戲規則都他們定的。
( 投資就投資,保險就保險,故意把這兩種綁在一起變個產品的,其本意就是不安好心,企圖利用人性弱點(多賺個壽險)迷惑你)
另外勸其他人有點口德,
不要檢討受害人,
這些保險規劃本來就是業務的責任與義務,
可惜台灣把保險搞得跟斂財沒兩二樣,從業人員都是只顧自己的佣金
才會讓這一行讓大家瞧不起。
跟七十歲的老阿公推投資型保單,妖壽喔,最瞧不起這種沒本事賺錢只想斂財的傢伙,
尤其打著正義的旗幟,比詐騙集團還惡劣
保險申訴
一、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訴
保險公司須於30天內處理申訴,如保戶不接受保險公司處理結果,或30天內保險公司未回覆,保戶須於60天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如同調解委員會,會協助保戶及保險公司雙方溝通,並進行評議,如保戶不服評議結果,最後可尋求法院訴訟。
二、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由其代為轉交保險公司
同樣地,保險公司收到申訴後,須於30天內處理;如保戶不接受保險公司處理結果,或30天內保險公司未回覆,保戶須於60天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看到這邊,大家應該有發現繞了點小圈子,所以建議保戶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
三、略過申訴程序,直接法院訴訟
保戶也可以跳過申訴程序,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告,但除非保戶十分有信心贏得訴訟,且做好長期抗戰的準備,要不然上法院的成本代價實在太高了!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
電話:0800-789-885
網址:www.foi.org.tw
xpotter wrote:
只要是號稱還本和投資的保單都是垃圾!
勸大家不要碰,看到業務就離遠遠的,這些人嘴巴講得是好聽,實際上是為了他自己的佣金,根本不可能幫你規劃啥屁保險。
一個月薪22k的業務,存款只怕是0,幫一個資產千萬的人規劃,你不覺得奇怪嗎?
樓主自己應該也要學一些基本的投資,可惜你本來可以幫你爸守住這筆財,
一百萬其實不多,若真的要不回學個教訓也還好,教訓就是你自己也要懂點投資理財,基本的觀念正確就夠用了!
正確觀念之一就是不要買投資型保單,不要妄想打贏保險公司或銀行,遊戲規則都他們定的。
( 投資就投資,保險就保險,故意把這兩種綁在一起變個產品的,其本意就是不安好心,企圖利用人性弱點(多賺個壽險)迷惑你)
xpotter謝謝您的建議
目前進度
我上周六(8/25)知道此事當下有打電話給客服專線,不知道這樣算不算"向保險公司申訴"
中午電話連絡我爸,跟他談網友的建議時,他說早上有保險公司主管聯絡他
問他此案件的過程以及希望如何處理,我爸說只希望不要賠本金...細節不贅述...
叫我先等等 (應該不是保險公司的拖延戰術吧?)
另外也跟他說,保險公司把投資跟保險綁在一起,其本意就是不安好心
題外話,小弟在外工作,我爸在鄉下種田,頂多1週帶孫子回鄉下給老人家看
沒什麼機會阻止他做任何事,加上老人有時候是很頑固的...說也沒用...
辦了一隻智慧型手機給他,說要傳孫子的照片給他,他也是不要用,堅持要他的掀蓋按鍵式老人機壞掉再說(還沒壞...)
holmes1000 wrote:
我老爸106年底起...(恕刪)
我講答案好了 這件事情從兩個層面來看
1.告知不實
2.解約後損失100萬
不過 還是底下影片再看兩次 看能不能自己想到答案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1&t=5682537&p=1
1.告知不實,這一點我們沒在場 除非令尊不識字 不然,簽了名了 很難翻案
至於為什麼令尊很快簽名 就是信任吧 信任誰?
信任保險公司就馬上買? 答案一定不是這個
一定是信任業務員 如果是我去銷售 他一定不會買
所以是誰的問題?這個業務員如果賣靈骨塔 賣海外基金 令尊應該也會捧場
2.至於為什麼會損失100萬 好像上面幾位都沒人講到 會損失的原因是他撤銷時候的現金價值,比當初減損100萬
換個場景 如果運氣好 多100萬呢?他還是按照當時的淨值多給你100萬
按照保險法規定
第 25 條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所謂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指的就是這段)
上面兩條合起來講 就是如果告知不實 在兩年內被保險公司發現了,保險公司行使解除契約的權利
契約解除權 法力效力不是無效
契約解除權 法力效力不是無效
契約解除權 法力效力不是無效
不過 一般實務上,保險公司還是會退還保費,只不過 令尊買的是"變額"壽險,額度隨時在改變 這個不能歸咎於保險公司,找他求償是無理的。
以上是我的看法 不代表法官會這麼看 三審制每個法官見解也不同 不是嗎?
推銷一下 還是建議買失能險,比較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