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_SKll wrote:「離婚分配財產」、「死亡繼承遺產」我上個月才去博愛路台北地院.辦理夫妻財產分割獨立.填表.附資料.1500NT.3天就寄回來.財產各自獨立.----我的小孩不能分我老婆的. “3天就寄回來.財產各自獨立.----我的小孩不能分我老婆的”這意思是:你的小孩並非是你現在的老婆所生的,你和你老婆是再婚?
爆肝系183 wrote:可以先上網看一下這個文章,我記得大伯過世時,因為跟伯母是共同財產制,律師說財產先對半分給姑姑,剩下的才算是遺產,由姑姑跟他的小孩一起分喔。 你大伯死,嬸嬸有小孩,干你姑姑屁事啊!民法1030-1條的標題,就是『差額』分配,這個半桶水,不懂民法的律師,真的只會害死人你先把你自己轉貼的文章看清楚再說吧!
問問AI吧AI 摘要配偶往生後,遺產分配首先會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生存配偶可以向死亡配偶遺產中要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婚後財產」的一半,剩餘的遺產則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再依據《民法》規定與其他繼承人(子女、父母、手足等)按順位和比例進行分配:配偶與第一順位(子女)共同平均分配;配偶與第二或第三順位(父母或手足)繼承時,配偶應繼分比例為½,其餘½ 由第二或第三順位繼承人均分;配偶與第四順位(祖父母)繼承時,配偶應繼分比例為⅔,其餘⅓ 由第四順位繼承人均分;若無血親繼承人,則由配偶全數繼承。遺產分配的步驟:1. 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生存配偶可向死亡配偶的遺產中請求分配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此金額會先從死亡配偶遺產總額扣除。計算方式:: 先計算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淨婚後財產(婚後財產減負債)的差額,若有剩餘,則由較多婚後財產的一方將差額的一半支付給另一方。重要:: 若死亡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特別是最後五年內)的婚後財產有處分行為,應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2. 剩餘遺產分配:扣除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額後,剩下的部分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3. 依繼承順位分配:依據《民法》規定,配偶的遺產分配順位如下:配偶+ 子女(第一順位):: 配偶與子女(包含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分配。配偶+ 父母(第二順位):: 配偶應繼分比例為½,其餘½ 由全體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均分。配偶+ 手足(第三順位):: 配偶應繼分比例為½,其餘½ 由全體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均分。配偶+ 祖父母(第四順位):: 配偶應繼分比例為⅔,其餘⅓ 由全體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均分。僅有配偶:: 若無其他血親繼承人,配偶可全額繼承。注意事項:繼承的順位性:依序是子女→ 父母→ 手足→ 祖父母,若前一順位有生存者,後一順位就沒有繼承權。特留分:為了保障繼承權,即使有遺囑,也不能讓每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低於法定的「特留分」。不就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