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適用勞基法之前:
依公司當時規定或由雙方約定(如果沒有訂定或雙方約定不成,基本上就等於沒有,除非老闆大發慈悲願意給)
2. 公司適用勞基法之後:
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薪資,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勞基法第17條)
平均薪資= 離職前六個月薪資的平均。勞基法定義的薪資包括因工作之所得及經常性給予,除了一般常見的本薪、伙食津貼、職務加給等等,也包括加班費。
3. 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上路以後:
選擇適用勞退新制的員工,適用新制後的年資,其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選擇舊制的員工還是依照2.的方式計算。
至於產假部份的薪資,要有生產的情況才能要求公司給付。
如果決定不待了,就心平氣和的去掙取法律所能給你的最低保障吧!
勞動契約是雙方同意才能成立的,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契約就算終止了。
員工一方想終止契約很簡單,自願離職就好~~
而且如果公司作了以下這些蠢事,還可以要個資遣費跟預告工資走: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基法第12條。注意,有些項目是有請求時效的: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雇主一方想終止契約,很抱歉,因為你雇主財大勢大責任大,所以一點都不簡單,
要嘛得是員工惡劣到殺人放火之類的讓公司絕對必須直接開除 (請參考勞基法第12條的六大天條,或是公司工作規則可能還有訂別的天條)
要嘛就是要符合以下五種條件的其中一項,才能付資遣費請員工走人: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1條)
建議您去談的時候,一定要心平氣和地堅持尊夫人仍然願意繼續替公司提供勞務,只是公司不願意繼續雇用她。既然是公司方面想終止契約,要請教公司認為尊夫人是犯了以上哪一條?
如果公司提出的理由是勞基法第11條那五項中的其中一項,對不起,不管證據多麼充份,員工再怎麼無能,公司依法就是要付資遣費。
如果公司天真的說是因為尊夫人懷孕不利工作,對不起,公司您違反了兩性工作平等法,員工我可以去勞工局申訴或告上法院,如果成功了除了你公司要受罰,員工我到時也不想待了,還可以依勞基法第12條第6項規定,來跟公司要求資遣費。(既然這麼麻煩,公司您不如就悄悄地給我資遣費讓我安靜地走,省得我們吵吵吵吵到所有員工都學會了要怎麼對付公司,那就大事不妙了吧?)
但是如果公司擺明了我就是不守法,那麼版主還是斟酌看看您願意付出什麼代價來對抗這家公司的作為吧......
公司不付資遣費被員工告上法庭,如果員工勝訴的話,身為公司代表人的老闆可是會留案底的,而不是行政罰鍰了事。有些老闆會不願意因為那一點點資遣費而冒這種風險的,有些主管也會因為不願意讓老闆發現他居然讓老闆冒這種風險而付錢了事的......
不去還好,去了就一肚子火

他老闆說: 她是依據勞基法: 因業務無此需求,此職缺不必存在,所以站的住腳 (最好是不需要人..我老婆的職位是HR..公司只有她一位跟她老闆兩人是HR)
只是他看我老婆是孕婦可憐,幫我們一個忙..給我們預告工資跟資遣費
還講了一堆五四三的,最後威脅帶恐嚇的要我們簽下資遣同意書(理由就是上面那個)
我們當然不肯...然後對方就翻臉..說什麼我們不簽的話從明天開始就不准我老婆請假,也不准我老婆到公司上班..然後依勞基法曠職三日就逕行資遣..講那什麼鬼話...法條都是他自己在解釋的..不過這一切我們當然是都錄音下來了...

後來還搬出勞基法中有一條: 對雇主造成重大侮辱這條來
(因為我老婆那天寫信給他們公司大頭,說明事情經過..她那機車主管就說他去向上級長官捅她..這算重大汙辱)
談判破裂..當然就是到勞工局去申訴...勞工局的人員要我們先寄存證信函給該公司.並填具違反兩性平等法的申訴表.. 再來就是要等待通知協調了,不過在勞工局有聽到他們說,只要接到申訴..就會到該公司作勞動檢查
在勞工局還遇到年代新聞在做採訪..似乎也是勞資糾紛..還有官員出來受訪....好像是資方無預警跑路去了, 應該也是鬧到後來去找媒體吧..希望不要走到這一步...
晚上寫存證信函寫了好久....老婆還接到一位交情還不錯的同事的電話,講半天之後,我們才知道是公司高層派來的說客..內容不外乎是:既然都懷孕了.為了身體好....就不要把事情搞那麼大等等..要我們考慮是否要接受那條件...還說如果我們不想跟那神經病一樣的主管談..可以換一個等等....天啊...那我們產假的損失誰來負擔...
真是機車的公司.. 為什麼有公司可以這樣有恃無恐...
真想像前面網友說的一樣..來去窗戶那家公司給他檢舉一下...讓他們吃不完兜著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