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不要再罵樓主了啦!人家是來找幫忙,不是找罵的..家家有本難唸的經..不是當事人,不會知道個人苦處的.其實小孩生下來也不一定幸福要決定就早決定太多不幸福的夫妻,因小孩在一起,全家人不幸福的..台灣對大陸人本來就不友善但要拿掉,要想清楚,也是一個生命啊但要拿就早拿,有始有終吧!即使你不愛這個女人了..只想說"阿彌陀佛"....
去看婦產科吃吃Ru486 馬上見效。2個月內的案子好處理。不想生不想結婚!就趕快處理吧。不過一句話,出來玩早晚都要還的。避孕器掉了的這方面,當然你可能懷疑是被設計了的逼婚手段.這種愛不愛,喜不喜歡都是個人主觀的看法!不過這種是不能拖。越大越不好處理...
甜甜蘋果醬 wrote:聽 說,對岸現在有新婚姻法只要那個大陸的女生,可以提出證明你們在一起超過三個月以上你們就算是已經結婚了大陸新法修訂,留種?...(恕刪) 這才對啊.留種當然賴不掉,我還以為像甜甜蘋果醬本來說的,只要在一起就三個月就要負責任咧...這真是不太可能地..
logaway wrote:實在是看不出哪條有這...(恕刪) 第四十九該不會是這一條吧???了不起的條文...不過,我覺得樓主這個,好像連續劇的劇情喔...以前連續劇好像都是這樣演的,男方始亂終棄,女方把小孩生下來,然後,18年後,小孩長大之後....好期待之後的劇情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