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
愛,不是這樣給的
你的愛很強烈卻又很自我
非依照你的路線移動否則不是你可以接受的
你有太多的理由數落別人
有太多的理由原諒自己
婚姻
可以這樣走
你大可以重寫自己的劇本
但
孩子的劇本
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你的人生有太多前因卡後果
有太多的原罪與鄉愿
我不喜歡目前的人生
所以,孩子,我要改寫你的劇本
你必須要接受...是這樣嗎?
從文字上真的看不出來你的老公有不愛小孩
只能說他的愛是你看不慣的
只能說你覺得你的愛...才叫愛
這樣的愛好沈重、好專制
我不確定小孩跟先生好不好...但至少他的生活會保有安全
我不確定小孩跟你好不好...但這個安全你目前只是出自衝動跟幻想,還要很多很多的努力
而且我有個一直揮之不去的疑問
你無法容忍你的老公,所以一定要分開
你愛你的小孩,所以一定要抓住
但有一天,你發現你的小孩充滿了你老公的基因而開始有了相似的反應
你...會怎樣?
所以你再也無法容忍你的小孩?
sugarshe wrote:
大家說的我都接受也會檢討
但是我從頭到尾沒有說自己很偉大
因為我愛小孩我放棄不了她
所以才來問大家的意見
你說我自私 那我真的也算自私
因為我真的不想在跟這種人生活下去
如果沒有小孩我就不用顧慮這麼多了
建議要不要先去看看心理醫生,做個諮商協調試試?
網路上每個人都可以用手指頭打得天花亂墜,但是實際上法院打過離婚官司的有多少人?
本人親身實例,前妻就是跟樓主類似的狀況
小孩從小都是本人父母幫忙帶,上幼稚園時才帶回來,只有"三星期"就吵著要離婚
當然,她身旁的狐群狗黨也是一面倒的支持她,一定會贏
真的上了法院是跟這些三姑六婆講的一樣嗎?
就算你找了律師,妳知道以妳的狀況,會拖多久嗎?
因為你根本沒有證據,但是又吵著要離婚,所以法官就繼續拖著,然後給你們一堆奇奇怪怪的指令要你們雙方配合
有機會去新店地方法院某郭法官的法庭門口問問那些律師,當事人,隨隨便便都是拖超過一年以上
就算你拖超過一年,進入爭點答辯,試問你這些問題又符合民法1052條的哪一條呢?
律師,你真的相信你花了一審6萬元可以找到什好律師嗎?
離婚本來就是靠當事人,律師只是當庭幫你壯壯膽,幫你改改書狀而已
律師只是接不到案子,所以不管什阿貓阿狗的鳥案子都接了
我前妻一審下來,總共用了三個律師,結果當庭被沒有請律師的對方還是巴假的
要不是法官護著她,早就收攤回家去了
如同前面說的,有某些法官是會比較偏袒女方
但是,你確定你的運氣有那麼好,一定會分配到那些法官手上?
再來,就算是法官偏袒好了,法庭上還是講究證據的,既然會上網,建議先去查查民法1052條的內容吧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我直接告訴你,動手傷人,一要有驗傷單,再來還要是一年以內,才會真的納入法官考量範圍
不然就只是法庭上被當笑話看而已
看了半天,上面10條都不符,所以要用1052-1條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別傻了,用這條的機會沒那麼高,有空去翻翻報紙就知道有多少離婚是依據這條判的.....
所以,除非男方合意離婚,不然是不建議浪費時間金錢去提告
真的告下去,我跟你保證你的日子會無法想像的難過
不要以為只有你會錄音錄影,對方也會錄音錄影.......難保你在家裡就不會發脾氣講錯話
那如果錄不到呢?該不會像本人前妻一樣,去拍廚房沒有洗的碗盤,去拍你老公穿著內褲躺在沙發睡覺的照片?
法官只會叫你老公回家把碗洗一洗,然後拍幾張照片呈上去,這部分就這樣結束了......
那既然離婚都告不成了,又何來監護權呢?
至於樓上講的三萬元可以過活,在台北市是不可能的
房租至少要一萬元,保姆也要一萬六,水電瓦斯 電話費等等也算個2千元
小孩尿布 衣服 奶粉 看病 打預防針,這些都是錢
再大一點上幼稚園,再便宜一點的私立幼稚園,平均起來一個月也要一萬五
其他你們都不用吃飯,都不用生活?
一個月沒有4~5萬在台北市你是無法打平的
如果你離婚沒辦法告,只能走合意離婚,就算對方同意也願意把監護權給你
你覺得他還會願意一個月給小孩一萬五的生活費嗎?(這是法院依據各縣市生活費用所算出來的)
不管你自己多麼不爽,也不管旁人怎麼敲邊鼓,建議自己先用腦袋好好想想...
一時氣憤是很容易的,下場是什真的有想清楚嗎?
附註,你要是知道我前妻現在的下場,或許你會再想想.......
所有該還的,都是從官司結束後再算起.............................屆時,那些敲邊鼓的早就不知道閃到哪去
albert1010107 wrote:
台灣法律目前監護權不是6歲以下"幼兒從母"原則嗎? 7歲以上看小孩意願.
難道現在有變?
什麼時候判給父方??
不管打老婆還是小孩,只有父親有暴力傾向,法官更加不可能把小孩判給父方
父親要爭取6歲以下小孩還要提出母親不適任的原因..吸毒,或者棄小孩離家出走之類的.
你確定嗎?
是有"子幼從母"原則,但是並未明文規定
暴力傾向?
上法院還是講究證據的,有驗傷單嗎?有報警嗎?有家暴通報嗎?是連續犯行嗎?最近一年內有再犯嗎?
上述是本人親身經歷,當庭法官只會要你把驗傷單拿出來,家暴通報調出來,不然一概不在討論範圍
我打了那麼久的離婚 監護權,都不知道民法 家事法中有哪一條是將6歲以下小孩優先判給女方的?
民法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在法官找不到可以判決的依據下,或許會利用社工報告來動手腳
但是判決書還是要有所依據才能寫,不然就只能等著被打槍翻案
其實,這個案子現在講監護權根本太早,連離婚都告不成,哪來的監護權訴訟?
ac1974 wrote:大大寫的很好!
愛,不是這樣給的
你的愛很強烈卻又很自我
非依照你的路線移動否則不是你可以接受的
你有太多的理由數落別人
有太多的理由原諒自己
婚姻
可以這樣走
你大可以重寫自己的劇本
但
孩子的劇本
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你的人生有太多前因卡後果
有太多的原罪與鄉愿
我不喜歡目前的人生
所以,孩子,我要改寫你的劇本
你必須要接受...是這樣嗎?
從文字上真的看不出來你的老公有不愛小孩
只能說他的愛是你看不慣的
只能說你覺得你的愛...才叫愛
這樣的愛好沈重、好專制

其實我沒看樓主後來的補充文,但看開文就知道是怎樣一回事
根本就沒有什麼大事,就是自己愛給別人設框框路線
別人不這樣,自己就無法接受
別人就只能按照自己設定路線走,不能超出自己設定的框框
(樓主是處女座的嗎?)
也就是說,樓主的結是自己太自我結的
自己個性不改,不管到那兒,這結換那結,結依然存在
要了解體諒每個人的個性不同,多些包容,不要太自我!
佛教說,要放下我執!就什麼問題都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