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住家為一雙拼透天社區,現有鄰居將原有房屋拆除,拆得乾乾淨淨,連一根柱子都沒留下,土地還是資深鄰居的,門牌、水電都還有,後申請復建,因新的法規可能無法復建回原來大小(或其他原因),導致該資深鄰居去申請房屋滅失,也取得房屋滅失的正式公文,故主張房屋沒了,也無須繳管理費?目前該位置已改成有屋頂的停車場,供他們自家停車使用。
請問版上大大,就以上情形,該戶到底需不需要繳交管理費?
理論上有產權就是要交管理費。
至於建物是否存在並不是必要的因素。
1.檢查規約是否有明定管理費的用途及收取標準,一般管理費多用於公設的修繕維護,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如該戶有使用到社區公設,如電力、道路通行、公共照明、給水、污排水設備等,均有分攤之義務。只是收取標準會有爭議,以戶或以面積計算,都不易釐清。
2.建議檢附規約並書面行文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聲請函釋,這樣比較不會有爭端,只是時間會拖很長,甚至沒下文,因為地方政府很可能推給中央主管機關營建署做成正式函釋。
3.或是協調出適合的收費方案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議決,如有正式決議,往後有爭執也才有依據。
就算房屋土地是屋主所有
但其他的社區公共道路及相關設施是社區大家持份所有
所以理應還是該支付管理費

而且,雖然他可以變更外牆或重建
但建築用重型機具需經公共道路進入
就理該給予保證金或相關費用

反之,如果連房屋所在土地都是由社區所有權人共同持有
他連拆都不能拆,要經由管委會同意許可下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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