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十 wrote:奇怪,到底為什麼不能點蚊香?憲法,民法,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都沒說不行到底是誰賦予管委會這麼大的權力? 在家點蚊香可以但只限在所有權之空間也就是住宅內蚊香的煙只要是住戶規約決議不能飄到公共地方就是不能這是在你所說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規約」中可以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的只要不違反善良風俗~~~完完全全可以高於法律規訂
giobling wrote:有些事情是警察、環保...(恕刪) 對呀,既然是民事訴訟的程度而已,那為何還要出動保全,進而可以打人,這管委會脫不了身民事訴訟的程度,就是再不爽,也只能一步一步走下去這簡單的事搞到整個社區賠下去,只能說管委會素質太差,保全管太多。
1paper wrote:對呀,既然是民事訴訟的程度而 這觀念不對民事與刑事是層面不同不是民事低於刑事、沒比刑事嚴重民事絕對不是「而已」甚至或許正好相反刑事---最多不過死刑---「有限」民事---賠償視損失而定--賠償金額是「無上限」
giobling wrote:這觀念不對民事與刑事...(恕刪) 大大,你說民事和刑事責任如何如何,這是法律abc,大家都懂。但你忘了嗎? 你原來講的是,這類事情最後都是民事解決,但民法無法得到正義,私法才有正義...giobling wrote:有些事情是警察、環保局等等公權力無法介入的像這則大廈抽菸的新聞要解決最後都是只能往民事訴訟去解決但往往走民法曠日廢時被告還沒被賠~~告人的會先被異味搞得發瘋吧.....對這種人用民法根本無法得到正義私法才有正義當然正義是需要付出代價的 你講的私法正義,一般人看到的認知是動私刑,正是本例的保全動手的情形。但相信對大部分較理智一點的人而言,樓主的事根本還不到要動私刑的程度,所以相對於你要講的私法正義,只涉及民事爭議的事,真的只是而已(你回去看,我根本不是對比刑事,不要腦補)。況且你也自引了新聞來佐證只有民事的方式解決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