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kyo 胡 wrote:說真的,人活著,我...(恕刪) 其實是死是活不重要況且現場能明顯判定死活嗎?如果我是屋主一定馬上讓他們送醫不是假正義喔就算已經差不多GG了送到醫院好歹會搶救一下到時新聞只會寫"工人意外墜落重傷搶救無效"之類這種新聞大家看過就忘明天大家就沒印象了誰還會記得有沒有什麼凶宅?現在可好了就算活的也給你拖成死的然後不借過也就算了還上來說些五四三更多記者跑去採訪現在全台都知道蘆洲區民義街64巷林先生家後面有人意外死
7881974 wrote:其實是死是活不重要...(恕刪) 看不清楚嗎??!我說如果我醫學知識不足,告知我還是讓過,這樣也不行??還是人過世了,只要在自己家外面,給要給經過?自己不介意,家人會介意嗎?!太擴張的道德說法我不會,我說的就是我做的到的東西!
三山直文 wrote:不是很明白台灣的法律。警察和救援人員不能援引緊急避難條例嗎?前行破門救治商患,至於以後上法庭怎樣怎樣以後再說。按我對中華民國民法刑法的理解,這種情況應該是不對救援人員追責的吧?還是說公職人員執行公務時不能成為緊急避難的主體? 你這樣講分明是要公務員勇士任事,請問一下在座有誰聽過台灣的公務員是勇於任事的?不要一推二六五就好了。
由另一方面來看........神聖的話大家都會講...真正在你身上發生時...我看又不一樣了!....畢竟房屋要賣時...要簽立屋況說明書.....你是屋主要在此行打勾時...《有無人在屋內意外死亡》...你是簽不簽..?房屋因意外有人死在屋內..被打折...損失算何人的..?要算各位的發言講要借過的?還是政府會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