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EZART wrote:
1. 如果管委會開會的出席人數不到全部委員人數的一半, 這樣可以開會嗎?
這樣開會的結論有效嗎?

2. 管委會開會通知是否一定要"事先公告" ?
好讓其他住戶知道某月某日管委會要開會, 要參加的也可以參加


以上小弟有翻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好像沒規範

那如果住戶規約也沒規定, 是不是管委會出席委員不到一半也可開會?
管委會不需事先公告開會時間地點, 私底下電話打一打各別通知一下, 也可以開會?.(恕刪)


你說的選管委會大會嗎 ?
1. 依規定 所有權人大會須要 2/3
重大議題出席人數1/3 ,出席2/3決行.
不夠就是 流會
下次只須要 1/4~1/5
臨時會議的門檻只要1/5的區分所有權人

google
關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大會流會後| Yahoo奇摩知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 ,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裁判字號:93年度訴字第1682號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6 月 9 日
資料來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5年版)全一冊 第 233-247 頁
相關法條:會議規範 第 55 條 ( 54.07.20 )
民法 第 529、549、56、71 條 ( 91.06.26 )
民事訴訟法 第 270 條 ( 92.06.25 )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1、4、51 條 ( 94.11.23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5、29、30、32 條 ( 95.01.18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 94.11.16 )
公司法 第 192 條 ( 95.02.03 )
案由摘要: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要 旨:按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於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民法第 56 條定有明文,準此如主張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當以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為限,至如主張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則係決議方法之違法,並非決議內容之違法。


2. 一般會貼吧

3. 前面說的改選的大會
如果是已經選出來的 管委會 開的月會 , 不用 . 另外住戶有問題要查帳都可以

4. 要讓住戶來開會 一般使用禮券方式 + 點心 , 住戶不來 也沒辦法 ,


最怕是不來開會, 但其他人選後又出來說話 . 因為不合她意
還到處告人 ,發黑函給其他住戶 , 搞得住戶, 大家都不想幹 ,
沒必要出來幫忙 , 雖管理費少一點點 , 但被告 .
有沒這類住戶? 有阿
問題是 叫她自己出來 , 她又不願意, 也沒有人要挺她 .
每個社區多少都有這類 , 但是 又不到惡鄰條款 , 只是難相處 .她只認為自己對 其他人都錯
. 大家都要照她 才對 . 還搞到找警察來 .
好在後來該住戶 , 好像發現沒人理她 也沒多說 .





建築師 wrote:
依據'公寓大廈規約...(恕刪)

比較贊同.建築師 大的論調..合理..
依第四項,所以人數不到一半不能開會。既然不能開會,其討論的結論自然無效。
jasonjo大..謂委員過半聯署給主委要求開會!!主委依舊裝死不開會~這過半的委員自己開會是否有公正性??
主委除非有代理給副主委或委員.開會..這過半的委員自己開會..無效.....
社區規約的內容完全都是來自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
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雖然是最低階)
至於內政部所提供的規約範本內容僅是作為社區訂立社區規約時參考
其內容皆可根據社區的需要而自行增刪修
因此規約範本是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可言

而規約範本內有列關於管委會的開會及決議辦法
可知就是希望社區住戶能自行訂立相關辦法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來列入規約內
如此才有相關條文去規範管委會的開會及決議
否則規約內沒有規範,就等同是交由開會的管委會自行去決定
那也不用討論開會是不是有合法性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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