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EZART wrote:
1. 如果管委會開會的出席人數不到全部委員人數的一半, 這樣可以開會嗎?
這樣開會的結論有效嗎?
2. 管委會開會通知是否一定要"事先公告" ?
好讓其他住戶知道某月某日管委會要開會, 要參加的也可以參加
以上小弟有翻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好像沒規範
那如果住戶規約也沒規定, 是不是管委會出席委員不到一半也可開會?
管委會不需事先公告開會時間地點, 私底下電話打一打各別通知一下, 也可以開會?.(恕刪)
你說的選管委會大會嗎 ?
1. 依規定 所有權人大會須要 2/3
重大議題出席人數1/3 ,出席2/3決行.
不夠就是 流會
下次只須要 1/4~1/5
臨時會議的門檻只要1/5的區分所有權人
關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大會流會後| Yahoo奇摩知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 ,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裁判字號:93年度訴字第1682號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6 月 9 日
資料來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5年版)全一冊 第 233-247 頁
相關法條:會議規範 第 55 條 ( 54.07.20 )
民法 第 529、549、56、71 條 ( 91.06.26 )
民事訴訟法 第 270 條 ( 92.06.25 )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1、4、51 條 ( 94.11.23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5、29、30、32 條 ( 95.01.18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 94.11.16 )
公司法 第 192 條 ( 95.02.03 )
案由摘要: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要 旨:按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於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民法第 56 條定有明文,準此如主張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當以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為限,至如主張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則係決議方法之違法,並非決議內容之違法。
2. 一般會貼吧
3. 前面說的改選的大會
如果是已經選出來的 管委會 開的月會 , 不用 . 另外住戶有問題要查帳都可以
4. 要讓住戶來開會 一般使用禮券方式 + 點心 , 住戶不來 也沒辦法 ,
最怕是不來開會, 但其他人選後又出來說話 . 因為不合她意
還到處告人 ,發黑函給其他住戶 , 搞得住戶, 大家都不想幹 ,
沒必要出來幫忙 , 雖管理費少一點點 , 但被告 .
有沒這類住戶? 有阿
問題是 叫她自己出來 , 她又不願意, 也沒有人要挺她 .
每個社區多少都有這類 , 但是 又不到惡鄰條款 , 只是難相處 .她只認為自己對 其他人都錯
. 大家都要照她 才對 . 還搞到找警察來 .
好在後來該住戶 , 好像發現沒人理她 也沒多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