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doffy wrote:
私人規約可以凌駕政府機關的解釋文?...(恕刪)
你貼的解釋文主要是建築法的解釋,沒提到公寓大廈管理辦法,
而且是27年前的解釋文,還內政部長林洋港咧!
政府機關的解釋文,同樣也不得凌駕於法律、法規。
政府機關的解釋文,也可能解釋錯誤! 要不然,為何三不五時法院會判"政府"敗訴?
住戶規約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還是可以管到「合法私人停車格」的使用方式,
規約也可規定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甚至可以管到家裡面。
像依交通法規,路邊的公有停車格,汽車就汽車停,機車就機車停,公車就公車停,也沒什麼好奇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