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問題多多,管委會、老住戶欺人太甚

sendoffy wrote:
私人規約可以凌駕政府機關的解釋文?...(恕刪)

你貼的解釋文主要是建築法的解釋,沒提到公寓大廈管理辦法,
而且是27年前的解釋文,還內政部長林洋港咧!

政府機關的解釋文,同樣也不得凌駕於法律、法規。
政府機關的解釋文,也可能解釋錯誤! 要不然,為何三不五時法院會判"政府"敗訴?

住戶規約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還是可以管到「合法私人停車格」的使用方式,
規約也可規定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甚至可以管到家裡面。

像依交通法規,路邊的公有停車格,汽車就汽車停,機車就機車停,公車就公車停,也沒什麼好奇怪的!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flycode wrote:
你貼的解釋文主要是建築法的解釋,沒提到公寓大廈管理辦法,

而且是27年前的解釋文,還內政部長林洋港咧!

不過那個年代也確實還沒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flycode wrote:
政府機關的解釋文,同樣也不得凌駕於法律、法規。
政府機關的解釋文,也可能解釋錯誤! 要不然,為何三不五時法院會判"政府"敗訴?
住戶規約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還是可以管到「合法私人停車格」的使用方式,
規約也可規定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

解釋文要有法律基礎,基本上還是高於私約
flycode wrote:
就算依交通法規,路邊的公有停車格,汽車就汽車停,

機車就機車停,公車就公車停,也沒什麼好奇怪的!

不過重機是被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同位階的國家法律限制多數行為要比照小型車,這點私約確實站不住腳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sendoffy wrote:
解釋文要有法律基礎,基本上還是高於私約.(恕刪)

行政部門或死老百姓的解釋文沒分什麼高低,只是看誰對法律的"解釋"比較精確而已!
但行政部門有行政的優勢,公務員靠這解釋文就可以管你或不管你,
死老百姓若對行政部門的管法不爽,則可以上法院判定,
若行政部門對法律的認知或解釋確實有偏差,當然就會敗訴。

sendoffy wrote:
不過重機是被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同位階的國家法律限制多數行為要比照小型車,這點私約確實站不住腳...(恕刪)

我前面已說過了,規約必須要 1.住戶大會決議寫進規約 2.規約送交主管機關報備
這2點都做到,才能有法定的約束力。

雖然法令沒有規定私有停車位能停什麼車,但規約有規定,住戶當然還是不能停。
比較麻煩是....若合法的規約已規定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對違反規約的住戶,有什麼處罰辦法??

因法規並沒規定私人專屬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當然就不是交通法規的違規停車了!
就算叫警察來,警察也不能開罰單!但管委會可以自己找拖吊車,由違規的住戶負擔拖吊費用。

在美國的公寓大廈規約,對於"買房子"的人都還可以被管委會審核,
因為你要住進去,就要遵守這個社區以合法方式定出的遊戲規則。
目前台灣一些豪宅大樓,應該也有類似的規約或機制。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flycode wrote:
因法規並沒規定私人專屬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當然就不是交通法規的違規停車了!
就算叫警察來,警察也不能開罰單!但管委會可以自己找拖吊車,由違規的住戶負擔拖吊費用。

沒記錯的話,管委會是不能動停車位上的何物品的。只要動了,就算侵占、竊盜了
flycode wrote:
在美國的公寓大廈規約,對於"買房子"的人都還可以被管委會審核,

因為你要住進去,就要遵守這個社區以合法方式定出的遊戲規則。

美國人尊重不同車輛的平等權,不會有少兩輪就是落後的想法。問題在於台灣現在的狀況並不是如此!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sendoffy wrote:
沒記錯的話,管委會是不能動停車位上的何物品的。只要動了,就算侵占、竊盜了..(恕刪)

如果合法的規約裡有規定可以動,管委會還是可以動。

就像校規一樣,學校可以強迫你剪短頭髮,強迫你穿制服,強迫你不能遲到早退,
只要校規本身不違法違規,學生也得遵守校規!
若不想遵守這種學校的校規,就不要當這個學校的學生就好了!
若不想遵守這種社區的規約,就不要當這個社區的住戶就好了!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flycode wrote:
如果合法的規約裡有規...(恕刪)

規約不是天下無敵,還是受國家法令管制的。管委會能動的,只有公共區域的範圍,停車位,已經算是私區域,算是被法律保障的區域
學校的管理,有另外的法條,不能拿學校的管理來相提並論
flycode wrote:
若不想遵守這種社區的規約,就不要當這個社區的住戶就好了!

很多問題,都是買屋後才發生的。除非你願意承擔人家的全數損失,不然這種不負責任的話還是別講!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如照以上的邏輯,那在"專有"停車位上放置雜物也是個人的權力,

管委會不能干涉囉?
不想再說 wrote:
如照以上的邏輯,那在"專有"停車位上放置雜物也是個人的權力,

管委會不能干涉囉?

什麼叫做車位,就是停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三條第八項規定的車輛用的,當然不能放雜物

公寓大廈管理條本身並沒有賦予管委會動手的權利,只有縣市主管機關或法院才有這個權利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sendoffy wrote:
規約不是天下無敵,還是受國家法令管制的。管委會能動的,只有公共區域的範圍,停車位,已經算是私區域,算是被法律保障的區域
學校的管理,有另外的法條,不能拿學校的管理來相提並論...(恕刪)

受到國家法令保障的住戶規約,管委會當然就可以依規約來管,
講簡單點好了,住戶規約都能管到家裡更私密的空間養寵物了,怎麼可能管不到汽車停車格?

專有停車位、陽台內部、室內都是住戶私人專用區域
為何一堆大樓的陽台不能從內部裝鐵窗? 冷氣室外機不能裝在某陽台? 家裡不能養寵物?
既然規約能合法的干涉到住戶陽台、私有空間不能養寵物,當然也能合法管到私人停車位的用途。
要不然,有些大樓是機械停車格,是不是也可以讓住戶停腳踏車/機車? 或在自己的停車格露營?

學校的管理有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就是用來管大樓的嘛!
以汽車停車格放機車的問題而言,依第15條停車格執照若寫"汽車",即使是私人專有也只能停汽車。
--------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

但再提一次,
必須要 1.住戶大會決議寫進規約 2.規約送交主管機關報備,這2項都符合了,才能有合法規約。

但汽車停車格放機車若與使用執照用途不符,應該是找主管機關開罰單,管委會不能自己開罰單。
新聞中有人把汽車停車格放機車,雖然住戶違反規約,但卻由管委會開罰,這管委會也違法了!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flycode wrote:
專有停車位、陽台內部、室內都是住戶私人專用區域
為何一堆大樓的陽台不能從內部裝鐵窗? 冷氣室外機不能裝在某陽台? 家裡不能養寵物?
既然規約能合法的干涉到住戶陽台、私有空間不能養寵物,當然也能合法管到私人停車位的用途。
要不然,有些大樓是機械停車格,是不是也可以讓住戶停腳踏車/機車? 或在自己的停車格露營?

除了鐵窗之外,陽台安裝冷氣室外機,家裡養寵物,那一項政府有明文禁止不能做?

管人家陽台內裝冷氣室外機,說難聽點已經是在人家家裡探頭探腦了。管人家家裡能不能養寵物,如果飼主管理得當,終年沒臭味沒噪音,出入公共區域不製造污染或侵犯他人,管委會有什麼資格侵門踏戶管人家?以政府的立場,也只有管制你不能把猛獸、保育類動物、或是有傳染疾病之疑的動物當寵物,不能製造環境污染而已

如果要以美國人的想法來想,那更簡單,就是政府沒說不能做的事,就是可以做的事。當然啦,到了台灣,管委會都自以為政府沒說可以做的事,就是不能做的事
flycode wrote:
以汽車停車格放機車的問題而言,依第15條停車格執照若寫"汽車",即使是私人專有也只能停汽車。
--------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使用執照不會去與相關同位階或更高階的法令自我衝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項),所以機車、腳踏車停在所謂的汽車停車位上,其實並沒有與使用執照不同。這樣你要主管機關如何開單處罰?反而是一部轎車占用5個機車停車位,政府主管機關才會有意見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