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家本來就是判斷有罪無罪都要憑證據,是沒聽過口說無憑嗎?警察如果單憑某住戶的片面之詞,無憑無據就可以取締人民那這社會還得了,不就"共匪來了"的歷史要重演了。亂報警造成鄰居困擾也小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之二:第68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6)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有網友提到,樓上從早上到下午敲打,鑽孔達一年…漏水原來也有別人在做這種低事以前遇過從早到晚上近12點都在敲打鑽孔,假日也不例外一年多,原以為是在裝潢,後來想一想,不對一年多了,而且屋主早搬進來住幾個月了後來才知道~調剛欸最扯的是半夜三四點還在敲,有一次凌晨4:12,及5:07一個金屬重物掉下來,重擊我家天花板,叫過警察?聽說被管理員擋下,笙還先通報樓上的停止噪音,裝睡,玩貓捉老鼠的遊戲,隔天再惡人先告狀 ,到處貼告示 到處抱怨別人鬧他們,你說可不可惡 ?
聽到 " 樓上噪音 "一詞,有很大的部份不是真的樓上住戶發出來的。但很奇怪的是都是聽到"樓上"發出的聲音。如果(振動)聲源從 "上" 方樓板和牆面轉的轉角方向發出來的話,可以蹲下來聽(振動)聲源是否改為 "下" 方樓板和牆面轉的轉角方向。若是噪音透過建築物共振傳遞的話,人耳會判定最接近的牆角為(振動)聲源。(個人看法,不一定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