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聖誕樹 wrote:事情一開始:我是房東...(恕刪) 這個就是集合式住宅的問題! 但是請樓主自已想想,若是今天真的出事了,你要如何和你的鄰居們交待呢?網上正義魔人很多,嘴砲的人更多啦! 只是出事了,這一些人說什麼和你有何關係呢?這年頭說很容易的啦!如何做才是困難的! 若是你有能力可以擔保她們,就做他們的避謢所吧,若無能力還是和房客好好談一談吧!
黃色螢光筆 wrote:精神衛生法22條: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恕刪) 最好再加上這一段:第 55 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里長、管委會,真的敢白紙黑字寫出來,剛好就是證據,價值3~15萬元罰單。---不過,憂鬱症患者自殺率很高,不管別人是否反對,房子還是自己的,得注意點。大多房東是在約滿後就不續約,但不應該在合約期內,以這種理由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