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ifer.K wrote:
區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每一個車位都可以放一組櫃子
嚴格來說這仍是非法的,不會因為區權會通過就變合法
因為它終究違背了原始設計用途
不過只要不是釘死或水泥做起來的形式
本質上跟打游擊沒什麼兩樣
你檢舉我就搬走,你走了我就回來
對檢舉方及被檢舉方來說都是疲於奔命,久而久之就...
Jennifer.K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定停車位屬於「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之約定專用」,使用上必須符合「原設計用途」(也就是只有停車這一個使用方式)
我們社區幾年前有開分區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每一個車位都可以放一組櫃子,這個櫃子統一由管委會採購,由車位持有用戶負擔,如果樓主朋友想放車子以外的東西在車位上,可以在會議上提出大家一起討論,不然大家都隨便亂放各自私人物品,看起來就很亂,大部分用戶都希望看到淨空乾淨的停車場。
黑羽斷翼 wrote:
其實就算分區所有權人會議真的表決通過每一個車位都可以放一組櫃子
改變了什麼??
一樣違反了原設計用途不是嗎??
區權會的決議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所以你們的決議只要違反了法律那就無效..(恕刪)
有興趣可以看一下這則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9年度上字第581號
新聞皆有報導相關事件,我只能說社區的事要看是哪位法官判決,社區的事會比較複雜,不同法官會有不同判決,法條只是參考。
這則判決主要內容是區權會決議將資源回收區設置於原社區會客室,然後法院判決為有效,法官認為會客室平時是空著,改為垃圾場反而對社區多數住戶有利,因為可以不用等垃圾車。
至於住戶在私人停車位推放雜物的問題,我可以跟你說這真的沒有什麼,在社區內當正義魔人不會有好下場,真的看不下去或者不想要住家旁邊是垃圾場,賣房搬家會比訴訟來的實際,只是住家旁邊是垃圾場,那注定要賠很多錢才能把房子賣掉。
陳小春2525 wrote:
有興趣可以看一下這則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9年度上字第581號
新聞皆有報導相關事件,我只能說社區的事要看是哪位法官判決,社區的事會比較複雜,不同法官會有不同判決,法條只是參考。
這則判決主要內容是區權會決議將資源回收區設置於原社區會客室,然後法院判決為有效,法官認為會客室平時是空著,改為垃圾場反而對社區多數住戶有利,因為可以不用等垃圾車。
至於住戶在私人停車位推放雜物的問題,我可以跟你說這真的沒有什麼,在社區內當正義魔人不會有好下場,真的看不下去或者不想要住家旁邊是垃圾場,賣房搬家會比訴訟來的實際,只是住家旁邊是垃圾場,那注定要賠很多錢才能把房子賣掉。
黑羽斷翼 wrote:
.只要通過區權會決議..而且不違反使用執照的使用用途和現有法律
他就能合法
因為這不違反他興建時的使用規範.(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