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停車格不能放東西是管委會規定還是法規規定

Jennifer.K wrote:
區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每一個車位都可以放一組櫃子

嚴格來說這仍是非法的,不會因為區權會通過就變合法
因為它終究違背了原始設計用途
不過只要不是釘死或水泥做起來的形式
本質上跟打游擊沒什麼兩樣
你檢舉我就搬走,你走了我就回來
對檢舉方及被檢舉方來說都是疲於奔命,久而久之就...
Jennifer.K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定停車位屬於「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之約定專用」,使用上必須符合「原設計用途」(也就是只有停車這一個使用方式)

我們社區幾年前有開分區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每一個車位都可以放一組櫃子,這個櫃子統一由管委會採購,由車位持有用戶負擔,如果樓主朋友想放車子以外的東西在車位上,可以在會議上提出大家一起討論,不然大家都隨便亂放各自私人物品,看起來就很亂,大部分用戶都希望看到淨空乾淨的停車場。


其實就算分區所有權人會議真的表決通過每一個車位都可以放一組櫃子

改變了什麼??

一樣違反了原設計用途不是嗎??

區權會的決議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所以你們的決議只要違反了法律那就無效



舉的比較直接的假設

就是假設有個社區通過可以不管逃生路線 直接能在門外在加鐵門

或是假設有個社區通過因為安全 直接能在陽台增建包圍整個陽台成室內空間


OK

他能合法嗎??

我直接告訴你不能

區權人會議不是萬能的

所以就算他們決議能在停車位上放櫃子

一樣違反了原設計用途

那這個決議就是無效
有些社區抓很嚴,連放個小東西都會被提醒,有些就比較寬鬆
kawli
不是"有些社區", 社區=住戶,而非外部執法單位, 這代表了"住戶共識"要嚴管,反之亦然。
黑羽斷翼 wrote:
其實就算分區所有權人會議真的表決通過每一個車位都可以放一組櫃子
改變了什麼??
一樣違反了原設計用途不是嗎??
區權會的決議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所以你們的決議只要違反了法律那就無效..(恕刪)


有興趣可以看一下這則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9年度上字第581號

新聞皆有報導相關事件,我只能說社區的事要看是哪位法官判決,社區的事會比較複雜,不同法官會有不同判決,法條只是參考。

這則判決主要內容是區權會決議將資源回收區設置於原社區會客室,然後法院判決為有效,法官認為會客室平時是空著,改為垃圾場反而對社區多數住戶有利,因為可以不用等垃圾車。


至於住戶在私人停車位推放雜物的問題,我可以跟你說這真的沒有什麼,在社區內當正義魔人不會有好下場,真的看不下去或者不想要住家旁邊是垃圾場,賣房搬家會比訴訟來的實際,只是住家旁邊是垃圾場,那注定要賠很多錢才能把房子賣掉。

陳小春2525 wrote:
有興趣可以看一下這則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9年度上字第581號

新聞皆有報導相關事件,我只能說社區的事要看是哪位法官判決,社區的事會比較複雜,不同法官會有不同判決,法條只是參考。

這則判決主要內容是區權會決議將資源回收區設置於原社區會客室,然後法院判決為有效,法官認為會客室平時是空著,改為垃圾場反而對社區多數住戶有利,因為可以不用等垃圾車。



至於住戶在私人停車位推放雜物的問題,我可以跟你說這真的沒有什麼,在社區內當正義魔人不會有好下場,真的看不下去或者不想要住家旁邊是垃圾場,賣房搬家會比訴訟來的實際,只是住家旁邊是垃圾場,那注定要賠很多錢才能把房子賣掉。


一般設計圖上不會寫明會客室這東西

他就是公設空間

會客室屬於大樓社區的「大公」公設(共有部分)

他的使用用途只要不違反使用執照上的用途使用都可討論

他本身的存在就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約定專用而存在

所以他是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將會客室改設成資源回收區

這件事屬於專有部分之約定專用事項變更

也有人會說是公共設施用途變更

只要通過區權會決議..而且不違反使用執照的使用用途和現有法律

他就能合法

因為這不違反他興建時的使用規範
黑羽斷翼 wrote:
.只要通過區權會決議..而且不違反使用執照的使用用途和現有法律
他就能合法
因為這不違反他興建時的使用規範.(恕刪)


我問過主管機關,變更使用目的除了區權會決議通過還必須要依建築法規辦理,就算會客室是屬於二次施工的違建,建商賣房子時絕對不可能會說會客室也可以當垃圾場使用,除非建商不想賣房子了,我也不認為有人會想住在垃圾場旁邊。

這個案子目前還在訴訟,將近10年了,住家旁邊依然是社區垃圾場,所以社區的事真的非常不一樣,法條只是參考,當然不是每個法官都是這樣判決,只是遇到了就是很衰很衰很衰。

我自己也檢舉過老家旁邊的空地,地主完全沒整理放任長樹木、雜草導致環境髒亂,環保局馬上就來要地主清理,不然直接開罰單。但是社區裡就完全不一樣了,檢舉家旁邊的會客室被人堆放垃圾導致環境髒亂,但環保局會說社區的事,他們無法管。

社區的事真的是千金買房、萬金買鄰,遇到不好的最好解決方式絕對不是訴訟,而是趁房價沒被搞爛之前趕快賣房搬家。
我們管委會還貼公告停車格內不准停放機車。

不准堆放雜物可以理解,私人車位且是交通工具的機車也不行,很嚴的。
(地下室另有設機車格可租用,我有三個車位,兩個車格停汽車,一車格要停放機車也不行)。
chengyu1226 wrote:
..(地下室另有設機車格可租用,我有三個車位,兩個車格停汽車,一車格要停放機車也不行)。(恕刪)


看區權會決議吧,社區的事很難有對錯,縱使上了法院也一樣,不同法官對社區的事也很常有不同見解。
chengyu1226 wrote:
我們管委會還貼公告停車格內不准停放機車。

不准堆放雜物可以理解,私人車位且是交通工具的機車也不行,很嚴的。
(地下室另有設機車格可租用,我有三個車位,兩個車格停汽車,一車格要停放機車也不行)。


社區規約拿出來看就好

如果社區規約有寫明停車位禁止停機車

那管委會的要求合理

反之如果規約沒寫..那這個要求就有爭議

旦如果是我

我會把汽車格出租..在去租一個機車位來用

簡單又直接

還有價差能用

總不可能機車位比汽車位要貴吧
我最近發現,我們社區的中庭是規畫停車位, 但最近管委會在管車位不能放車子以外的東西, 都管到我了, 我想也要讓中庭變停車位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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