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藍 wrote:
其實最難的就在舉證難...(恕刪)
參考看看,因為法律條文的規定,受害者要舉證
原文出處
【寵物法律問題】狗狗隨地大小便,怎麼辦?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總是有人把狗牽來店裡大小便!很令人生氣!請問在法律上有沒有什麼規定是可以要求這些人別再這麼做的?或者大家有些什麼其它辦法能防止這樣事情的發生嗎?
【解析】
按「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定有明文,是動物之糞尿及動物屍體,均為一般廢棄物,其清除,從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觀之,應由飼主(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負清除之責;未依規定清除之飼主,將會被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之規定處罰。從而,有人把狗牽來店裡大小便,本案提問人自得列舉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各縣市政府(環保局)處理。
又「…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所明定,是本案苟為公寓大廈,本案住戶亦得列舉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處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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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踩死蟑螂不犯法,燒死狗兒卻有罪
【寵物法律問題】為什麼踩死蟑螂不犯法,燒死狗兒卻有罪?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如題,不都是生命嗎?難道只有狗兒、貓兒.等等需要被保護?蟑螂、螞蟻、蒼蠅、蚊子,牠們都該死嗎?這應該牽扯到法律吧~"~是不是動物保護法?如果是,那所謂的"動物"是指哪些呢?不用提出,"那是不是殺死細菌、病毒也有罪?"之類的話,這不是討論的重點,重點是,"哪些動物是在保護法的範圍內?"請各位大大為我解答吧?
【解析】
按我國,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固特制定動物保護法,惟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規定,動物保護法所稱動物,係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換言之,動物保護法所保護之動物,以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為限,苟非脊椎動物或非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自非動物保護法所及;至於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款參照),則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保育(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條參照)。所以,蟑螂、螞蟻、蒼蠅、蚊子等非脊椎動物,自不受動物保護法之保護,反而會被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蠅、蚤、蝨、鼠、蟑螂及其他病媒。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撲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