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wrote:嗚呼呼 新興賺錢方式出現了...(恕刪) 滿腦子想著賺錢我哪條寫到要討錢有沒有窮成這樣...要提告法官定奪變成要討錢....??滿腦子錢錢錢...我貼過的資料也沒有一個是在討錢的你可以因為人家停就去討阿...你高興討錢是你的事阿我主張是合法提出告訴
政 wrote:所以你就是覺得這樣告下去就會成立,會贏了麻...(恕刪) 我說過提告,我有說勝訴嗎?我主張求公道,當然你要營造出那種需求環境讓人家真的有阻礙到還是你覺得一定敗訴...........你又想當鍵盤法官了?政 wrote:我只是依照你的推論導出一個新興賺錢方式...(恕刪) 那是你的邏輯阿滿腦子在想錢錢錢可悲阿...還好我沒缺成這樣
參考以下連結,即便是未畫線,妨礙他人進出仍會挨罰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nita198920120319183423至於車輛進出受影響能不能告強制罪或妨礙自由,本人正有一官司進行中,待起訴情形再來與大家分享有時候01的鄉民是很鄉愿的,真有問題還是親上法院,查法條,報警比較實在,畢竟網上po文匿名,加上一堆看熱鬧的,說錯也不用負責,真正生活受到影響的是你自己,還是自力救濟比較重要,省得還來這邊給人冷潮熱諷。
這篇也可以參考一下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梁徽志2012-02-08壹、概說汽車駕駛人為求一時方便,自然而然會有臨時停車之問題。然而,部分停車人未顧及他人需求,逕行停車於他人車庫或大門口,衍生停車爭端,本文簡介檔路人之責任與可能的應對之道。貳、擋路者並無刑責刑法規制力最高,但檔路人並無刑責可言,說明如下:一、強制罪部分:強制罪之成立,必須有強暴或脅迫之手段[1]。解釋上,是指以物理力行使或惡害通知為手段,才成立強制罪。停車的行為不被認為屬於強暴脅迫行為,所以不成立強制罪。二、竊占罪部分[2]:停車之土地多為公共道路用地;且停車者並沒有將土地據為己有的意圖,不成立竊佔罪。參、擋路者之行政罰責任一、社會秩序維護法並沒有關於停車擋住他人車庫或大門口之類似規定。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規範,其中如果車庫或大門口劃有紅線,此時禁止停車或臨時停車[3],否則分別可處新臺幣3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罰鍰[4],以及6百元以上1千2百元以下罰鍰。如果未設有紅線,但停車於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亦可處6百元以上1千2百元以下罰鍰[5]。三、此外,若違停處為台北市,違規停車,車輛駕駛人不在車內者,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得予移置至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保管[6],並得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7]。肆、可能的建議一、注意路霸之規定:部分住戶為免通行受阻,而佔據部分出入口用地。但須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關於道路障礙之規定,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可能會處新臺幣1千2百元以上2千4百元以下罰鍰[8]。然而是否足以妨礙交通,仍須由執法機關認定[9]。如欲於出入門口放置禁止停車之標誌,宜先認清放置行為是否符合警政單位關於路霸之認定(參註9之連結)。二、常見的反應--刮車:刮車之行為觸犯刑法一般毀損罪[10]外,另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且易生糾紛。路權人宜審慎評估潛藏的風險,避免爭端。三、可否申請劃設紅線:承前述,門口劃紅線較不易產生擋路問題,事實上,民眾可向各地交通管制工程處或交通局申請之劃設紅線。以台北市為例,可向台北市交通工程管理處以書信或傳真申請。但具停車位建築使用執造者,申請通過機率較高。四、最常見有效率的作法—通知警察:如有擋路情形,以電話通知警察後,警察會先以車籍資料之電話通知車主移車,依一般民眾畏懼罰單的心理,很快車子便會開走了。如果警方聯絡不到人或遲不開走,在部分情形下,過一段時間後,警方會來取締。五、存證檢舉:承四,部分情形下,警方沒那麼快前往取締,此時可考慮存證檢舉。民眾得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但須敘明:「1、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2、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如00年0月0日00時00分)及違規事實內容。3、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檢舉事實具體明確,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且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應即舉發。參考資料:1、「違規停車」拖吊車不敢拖吊?!公民新聞平台。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509842、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便民服務,民意論壇。http://www.ccpb.gov.tw/main.php?page=phorum_02&PID=1&PaID=1451。4、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檢舉路霸案件。http://td.tcpd.gov.tw/ct.asp?xItem=74752&CtNode=7542&mp=1081915、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民意廣場,常見問答。http://www.police.taichung.gov.tw/wSite/ct?xItem=7187&ctNode=271&mp=tcpb6、台北市交通工程管理處,行車管制,禁停紅黃線。http://www.bote.taipei.gov.tw/ct.asp?xItem=1110767&ctNode=20116&mp=117031#327、PCZONE討論區,網路生活分享區,生活&工作&健康小常識。[1]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2] 參照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3] 依民國100年11月23日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9款:「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同條項第10款:「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4] 同註3第55條第1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罰鍰:…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5] 同註3第56條第1項第4、5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2百元以下罰鍰:…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6] 依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政府警察局得予移置之:一、違規停車,車輛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者。」同條第3項:「依第一項移置之車輛應移置至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保管。」[7] 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車輛經移置、保管者,除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外,應收取移置費、保管費。」[8] 同註5第82條第1項第1款。[9] 路霸標準可參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檢舉路霸案件。http://td.tcpd.gov.tw/ct.asp?xItem=74752&CtNode=7542&mp=108191以及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民意廣場,常見問答http://www.police.taichung.gov.tw/wSite/ct?xItem=7187&ctNode=271&mp=tcpb[10]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指文書及建築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如有侵權,請來訊告知,立刪~~
CcCManCcC wrote:我說過提告,我有說勝...(恕刪) 依照你鍵盤法律推論 以及前面你描述了老師說法條找對就能告死對方還有你前面說的 就算騎樓有機車 但因為我跟機車車主是麻吉所以你的重機要出入,剛好騎樓有機車 我也懶得去處理騎樓機車乾脆就直接告死騎樓外停在停車格的車主因為他沒有注意到騎樓有機車卻又停在停車格內(或白線上)防礙老子重機出入^^^^^^^^^^^^^^^^^^^^^^^^^^^^^^^^^^^^^^^^^^^^^^^^^^^^^^^^^^^^^^^^^所以你很簡單的就營造出來你重機受阻的環境了就能提告告死停車格汽車對吧還是..............喔反正你只是要告 告身體健康至於告什麼 成立不成立你不care麻~~前面還推演一堆有的沒的什麼想告誰就告誰騎樓機車我看他順眼 外面汽車我看他不順眼原來....只是告心酸的嗎????
政 wrote:依照你鍵盤法律推論 ...(恕刪) 依照你鍵盤的判決難怪連基本的要有擋路的事實才能都不知道那你不營造真的有東西要出去卻被擋住的環境,怎麼提告...李熬不也有問題就告,你高興我告身體健不健康,他有每個都勝訴嗎?還好,我只是請樓主求得法官審判不像你拼命叫人討錢.....真缺
你鄰居門口放機車變成他車子就只會橫停在門口你的汽車只要出來一些就跟其他網友說得一樣車子出來到他車尾停的區塊,甚至超過只要不妨礙到行車動線難不成他還會擋到你嗎且你的走廊空間還會多出來一些呢他老兄都這樣做了你跟他客氣勒這世界就是一推,只要我高興,有甚麼不可以的混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