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system兄原文的機車位是管委會私設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地下室當然可以規劃機車位 但不是設了就合法 有一定的程序單純由建物使用執照的部份來看拿合法汽車位停重機應該沒問題但是同車位停兩台以上有可能不行要找一下有沒有確認的判例這比較爭議 不過跟樓主的問題不同樓主的問題在法律層面很單純 機車位根本違法增設影響原區分所有人的權利 當然應該撤除
akita690 wrote:樓主的問題在法律層面很單純 機車位根本違法增設影響原區分所有人的權利 當然應該撤除 a兄說得再明確不過了,使用執照與區分所有權狀就是法源證明。車位的權狀坪數大於停車格面積,因為車位權狀範圍及於行車車道、迴轉空間,由圖上看機車還要經過該車位的行車動線,所以確定影響車位主人的權益。在法律面即使區權會也站不住腳,何況僅是代理執行的管委會。於情的一面,好言相勸,並且主動降低或減免該汽車位停車管理費,或許還有轉圜餘地。如果走第二個辦法惡搞車位主人,管委會就準備跑路吧,因為因果關係是很明確的。
islab1 wrote:因為車位權狀範圍及於行車車道、迴轉空間,由圖上看機車還要經過該車位的行車動線(恕刪) 我要推一下這個我們社區機車停車位設在B1可是還是有些人把機車停到B2自己的車位旁他們的主張是我的停車位我愛怎麼停就這麼停真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這些沒公德心的人......
jimpeng wrote:我要推一下這個我們社區機車停車位設在B1可是還是有些人把機車停到B2自己的車位旁他們的主張是我的停車位我愛怎麼停就這麼停真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這些沒公德心的人...... 這比較棘手,在個人停車位內擺放私人物品例如腳踏車、貨品,只要沒超出停車格真的很難以法令來處理。如果使用執造僅是汽車停車場,就可以禁止機車騎下去,但是你們又有機車停車用途,就很難禁止機車進入。網路上有這種案例,以產權觀點來說,法院沒辦法禁止停車位停放其他物品,除非那物品明顯危害公共安全。所以這問題要回歸到區權人所共同制定社區規約,並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