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糾紛困擾-住戶發存證信涵給管委會

bluesystem兄

原文的機車位是管委會私設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地下室當然可以規劃機車位 但不是設了就合法 有一定的程序
單純由建物使用執照的部份來看
拿合法汽車位停重機應該沒問題
但是同車位停兩台以上有可能不行
要找一下有沒有確認的判例
這比較爭議 不過跟樓主的問題不同
樓主的問題在法律層面很單純 機車位根本違法增設
影響原區分所有人的權利 當然應該撤除
akita690 wrote:
樓主的問題在法律層面很單純 機車位根本違法增設
影響原區分所有人的權利 當然應該撤除


a兄說得再明確不過了,
使用執照與區分所有權狀就是法源證明。
車位的權狀坪數大於停車格面積,
因為車位權狀範圍及於行車車道、迴轉空間,
由圖上看機車還要經過該車位的行車動線,
所以確定影響車位主人的權益。

在法律面即使區權會也站不住腳,何況僅是代理執行的管委會。

於情的一面,
好言相勸,
並且主動降低或減免該汽車位停車管理費,
或許還有轉圜餘地。

如果走第二個辦法惡搞車位主人,管委會就準備跑路吧,因為因果關係是很明確的。
islab1
不用吵啦,
直接去縣市政府申請調出社區的竣工圖,
和圖不同的,都是違法的部份

地下室可不可以停機車,看原圖就知啦
如果確實違法的話
那之前收的機車租金算違法所得嗎?
可以要求退還嗎..
islab1 wrote:
因為車位權狀範圍及於行車車道、迴轉空間,
由圖上看機車還要經過該車位的行車動線(恕刪)

我要推一下這個
我們社區機車停車位設在B1
可是還是有些人把機車停到B2自己的車位旁
他們的主張是我的停車位我愛怎麼停就這麼停

真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這些沒公德心的人......
jimpeng wrote:
我要推一下這個
我們社區機車停車位設在B1
可是還是有些人把機車停到B2自己的車位旁
他們的主張是我的停車位我愛怎麼停就這麼停

真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這些沒公德心的人......


這比較棘手,
在個人停車位內擺放私人物品例如腳踏車、貨品,
只要沒超出停車格真的很難以法令來處理。
如果使用執造僅是汽車停車場,
就可以禁止機車騎下去,
但是你們又有機車停車用途,
就很難禁止機車進入。
網路上有這種案例,以產權觀點來說,法院沒辦法禁止停車位停放其他物品,除非那物品明顯危害公共安全。所以這問題要回歸到區權人所共同制定社區規約,並落實執行。
isla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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