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問題多多,管委會、老住戶欺人太甚

法的東西不是按自己有利的方法去解釋就行的...法律有法律的解釋方法....
沒事少看點八卦新聞,政治新聞, 多從像這個討論串這一類的文章來研究一下為什麼
這在法律上行得通, 這在法律上行不通, 會比較好....

社區最大就是全體住戶會議, 有本事在全體住戶會議提議,表決並通過, 而且在合法的
範圍下, 社區住戶就是要照規定走~ 如果大部份人認為這樣的需求合乎他們的期望,
就會通過不是嗎?

我們公司大樓的地下室停車場機車不淮進入(進去都不行了, 當然不能停), 我住的
社區車位只要停有輪子的都可以. 這些都是全體住戶會議的決議.... 不是說在某某社區
可以, 在另一個社區一定要可以的...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bluesystem wrote:
社區最大就是全體住戶會議, 有本事在全體住戶會議提議,表決並通過, 而且在合法的
範圍下, 社區住戶就是要照規定走~ 如果大部份人認為這樣的需求合乎他們的期望,
就會通過不是嗎?

我們公司大樓的地下室停車場機車不淮進入(進去都不行了, 當然不能停), 我住的
社區車位只要停有輪子的都可以. 這些都是全體住戶會議的決議.... 不是說在某某社區
可以, 在另一個社區一定要可以的...

所以政府才是最大的問題!

只要政府明確地規範車位的用途、可停放的車種,以及管委會實際的職權範圍,今天根本不會有這些問題

法律的重點,應該在於限制哪些行為不能做,而不是限制哪些行為才能做,並放任管委會自大的侵犯他人的權益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20090516 wrote:
我看了判決文,整理法官的相關說法如下

一、該車位為約定專用

節錄判決文

1.“所稱專有部分必須兼具構造上及使用上獨立性二要件”

2.”系爭停車位在構造上並非如同住家般有門、牆可供區隔,足認系爭停車

位不具有構造上獨立性,故非屬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


二、限停一部汽車之規約條文,未經區全會決議,故無效

節錄判決文

“既尚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自難認屬合法有效”


三、規約未限制,未逾停車格,且未防礙他人權益下列,管委會不應干涉其使用

節錄判決文

1.“系爭停車位係建物之特定空間”“構造上雖無獨立性,然在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性”

“各停車位之約定專用人對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故原告使用系爭停車位若
^^^^^^^^^^^^^^^^^^^^^^^^^^^^^^^^^^^^^^^^^^^^^^
未逾越其停車格範圍,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

2.“且綜觀系爭社區規約,…,並未就約定專用部分之停車位如何使用有所限制”



我不是學法律的 但是該林姓法官的論點個人認為非常有瑕疵
該爭論當然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母法 第三條其中的名詞解釋如下:
『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該婦人所擁有的約定專用車位 本質上很清楚是「共用部分」 這是重點
但是法官卻一再強調使用的獨立性 別人不能干涉
我們大膽假設 林法官搞錯了專有和約定專用的意義
約定專用本質是獨立且具區分所有標的物 約定專用是共用部分但約定特定人使用
以他的觀點 竟然沒有分別
該法官一再強調的"排除他人干涉"應該是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 但是原文是=>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大家注意到了沒 原文很清楚寫的是『專有部分』 並不包括性質共有的約定專用部分
不清楚是法官隱喻失意 還是有別的版本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再來該婦人應該是購買法定車位
所謂法定車位是目前建築法規規定大樓地下室必須設置共用的停車空間
且該空間依法不得作為專有部分 => 所以所有的法定車位都是共用或約定專用
也就是說公寓大廈地下室所有的法定車位都是公設的一部份 屬於全體住戶共有
照理說這些車位在建商蓋好以後應該全數交由管委會分配 根本不需要再花一次錢買車位
所以有些社區 尤其是國宅 車位是用抽的 不是用買的 就是這個原因
但是政府放任建商賺車位的錢 我們花大把鈔票 只得到簽約時的"分管協議"
一個車位花幾百萬買一張約定專用的合約 但 那明明是大家花錢買的公設 卻要把錢給建商
這也是為啥建商賣房子的時候要分配車位 因為如果車位沒賣完 他還是得乖乖把剩下的車位"送"給管委會
所以常常最後幾戶會規定買兩個車位以上 就是這個原因

最後 有仔細看過條例的人就會瞭解該條例的立法精神
就是屬於全體住戶的共有部分 不論是公用或約定專用的使用方式都必須合乎大多數住戶的想法
這也就是公寓大廈自治的精神 如果不能接受規約 那為何要買該社區呢
太多買公寓大廈的台灣人 都希望社區管理的很好 但是不要管自己 自己就是規則
現在公寓大廈有這麼多紛爭 原因說穿了就是自私心態
台灣人有錢了 買的起高樓大廈 但是腦子裡 還是佔用騎樓人行道的舊觀念...
法官見解並沒有錯,是解讀的問題
1.“系爭停車位係建物之特定空間”“構造上雖無獨立性,然在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性”

“各停車位之約定專用人對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故原告使用系爭停車位若
^^^^^^^^^^^^^^^^^^^^^^^^^^^^^^^^^^^^^^^^^^^^^^
未逾越其停車格範圍,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

2.“且綜觀系爭社區規約,…,並未就約定專用部分之停車位如何使用有所限制”
解讀以上要兩點,只要社區規約未就約定專用之車位如何使用限制,車位之專用人可以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只要不妨礙到其他人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所以重點是社區規約如果沒有限制使用規定,他人是不得干涉其使用的。就醬~
lacuna0517 wrote:
最後 有仔細看過條例的人就會瞭解該條例的立法精神
就是屬於全體住戶的共有部分 不論是公用或約定專用的使用方式都必須合乎大多數住戶的想法
這也就是公寓大廈自治的精神
如果不能接受規約 那為何要買該社區呢
太多買公寓大廈的台灣人 都希望社區管理的很好 但是不要管自己 自己就是規則
現在公寓大廈有這麼多紛爭 原因說穿了就是自私心態
台灣人有錢了 買的起高樓大廈 但是腦子裡 還是佔用騎樓人行道的舊觀念...

社區就可以決定一切的話,何必要有政府存在?合乎大多數住戶的想法,不代表它就是合法的!

住戶的私心是個問題,管委會自以為拿到尚方寶劍,姿意妄為,也是個政府一直沒有解決的問題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契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命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sendoffy wrote:
社區就可以決定一切的話,何必要有政府存在?合乎大多數住戶的想法,不代表它就是合法的!
住戶的私心是個問題,管委會自以為拿到尚方寶劍,姿意妄為,也是個政府一直沒有解決的問題
.(恕刪)

社區只能決定管理社區"合法範圍"內的一切,並不是合法範圍外的一切也都能決定。不要搞錯了!
而只要是不違法的,就是合法。

所以,像禁止養寵物、機車不能停汽車停車格,某些陽台不能裝室外機....
這些約束限定住戶行為並不違法,只要住戶多數決同意,且規約送交主管機關,住戶自當遵守。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sendoffy wrote:
社區就可以決定一切的話,何必要有政府存在?合乎大多數住戶的想法,不代表它就是合法的
...(恕刪)


合乎大多數住戶的想法,不代表它就是合法的

這句就是重點了!

WonderDragon wrote:
合乎大多數住戶的想法...(恕刪)


住戶規約,當然一定要在合法的範圍內,不然根本無法成立
但在合法的範圍內,大部分住戶同意某些條款、限制
且經過表決通過
這樣只要住在該社區的,就得遵守,不然就違反規約囉
違反規約時,管委會有權去按照規約執行處理,
不過能處理到什麼層面,這我就不清楚了

joy0325 wrote:
法官見解並沒有錯,是...(恕刪)


自由收益,處分,排除外人干涉
這點是沒錯!
但是本質上,那個建物的根本性質,使用執照載明的,還是一個"停車格"
而且所謂的自由收益,處分,排除外人干涉
指的是可以自由把車位租給別人使用,外人不得干涉

才一個判例,馬上就在討論停車位上面可以堆什麼東西
真是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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