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好的房子都敵不過

給樓主加油打氣,看的出來已經忍耐很久不得已出手,盼持續更新。

dobia2 wrote:
雖然我們是同一個社...(恕刪)


你知道是車道為什麼還要在那裡打球?

新聞網址 http://news.tvbs.com.tw/life/news-619882/

kodak1691 wrote:
新聞網址 http...(恕刪)

alanmehere wrote:
這個社區我好像之前...(恕刪)

沒認真爬文喔
326樓有詳細資料喔

原本在328樓的..可能有人文章被刪了
奱成326樓了

kodak1691 wrote:
新聞網址 http...(恕刪)
.


被投訴的鄰居也出面說是誤會???

那麼上法院也一定是誤會了!!!!!

fsw437 wrote:
小朋友你是來搞笑的...(恕刪)

第 33 條

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管轄。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
之地方法院管轄。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
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
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
院管轄。
第一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
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主營業所不明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管轄。

第二項有規定自然人,你應該知道自然人為什麼吧?
不好意思我真的是小朋友。
讚啦!上電視新聞了,後續報導會報導曬土豆的慈濟及警察所屬單位嗎?
海貓 wrote:
第 33 條依本法規...(恕刪)

請問大大你真的懂[個資法]嗎?
光看到樓主貼的照片,你就知道他的姓名, 生日,身份證號碼,或住址 電話了嗎??

個資法不是這樣用的...
看到新聞了
被告好無辜喔,小孩在車道差點被撞,都是別人的車車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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