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個小小的觀念,在法律位階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該是低於法律的。因此即便規約明定沒貼標籤的不能能進入社區停車場,依法管委會仍不能將樓主關在門外,因為這部分可能會涉及強制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違反法律者也無處罰的實權,仍是要報請主關機關或向法院提出,才能經由相關法律對於違反法律者進行適當的處理。(印象中的案例:某社區住戶未繳管理費,被鎖卡鎖門,結果管委會被告強制罪成立)管委會訂定規約的初衷是好的,但往往忽略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非太上皇法律,實際上該條例僅只是政府訂定出來讓社區運作能有個基本依據的條例。以上是個人經驗供樓主參考了。(發言如有不周處請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