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如果有一個建案銷售已經超過3/1,但入住率未滿3/1,這樣可以成立管委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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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時,起造人應於六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20080630 wrote: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恕刪)

意思就是只要有成交超過3/1,但不一定要住進去也可以成立管委會嗎?
可以的,未賣出的所有權人是建商
只是第一次聽到這樣,建商戰超過1/2 那投什麼他都贏
未賣出的房子"所有權人"不一定是建商,除非建商以自己公司名義"認購"才會變成所有權人

不過如果建商擁有的戶數太多,那管委會不是被建商把持了嗎?

其他住戶的權益就要多多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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