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想請教版上熟悉相關法律條文的版友們幾個問題,希望大家可以幫個忙


文多,請耐心閱讀



本人居住於新北市新店區的榕石園社區20多年

這個社區的型態算是半開放式的

有一個出口可供機車&行人出入

另二個出口僅供行人&單車出入,機車禁止通行

社區中庭有規劃車位供機車&單車停放

但由於社區機車位有限

故社區管委會於民國93年左右

開會規定住戶需憑登記於社區內地址之機車行照申請停車證(貼紙工本費10元)

未依規定申請停車證之車輛,將予以鎖車

家裡總共有4輛機車皆依規定申請(1台為女友的地址沒登記在這邊)



今年3月份社區進行機車數量統計後

公告自4/21日起一戶僅能申請2張停車證

其餘車輛請停放於社區鐵門外之遮雨棚處(停車位已停滿)

非社區住戶車輛一律予以鎖車



今晚本人帶著4張機車行照,前往管委會詢問管委會總幹事,停車證相關申請規則

前面有提到家中有4台機車(1台為女友的地址沒登記在這邊)

得到的回答為舊有登記車輛暫時不會鎖車

但一戶只能申請兩張停車證

多餘的車輛可請沒有機車的鄰居代為申請(資料登記在鄰居家)

並停放於西側鐵門外之停車棚內

申請過程中,也告知社區總幹事,鎖車為違法之行為,請代為轉告管委會主委

並按照管委會規定程序申請2張停車證



問題1.鎖車問題經爬文後,可確定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問題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是否有規定一戶所能申請之機車停車位數量



請熟悉相關法律條文的版友們幫個忙吧!



規矩我懂的


社區管委會可強制將機車上鎖嗎??



PS:剛才吃飽沒事幹,跑去樓下中庭晃了一下,看有沒有無證車輛有沒有上大鎖

也順便去管委會問問總幹事

期限已到,無證車輛如何處理

得到的最新回覆是,延期至5/1

5/1後再行討論停車問題

無證車輛一律上鎖管制

而且是不管任何法律問題

我現在等著5/1到來

阿皓㊣ wrote:
問題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是否有規定一戶所能申請之機車停車位數量

  有文可爬……甚至有律師自己針對停車位的問題出了書!
不過以本人非專業見解:
  公共空間,所有權利均等共享,不得有排他(社區住戶)性,所以不能因你停了四台車反而讓他人無法停車(侵權問題),所以如果是社區共同決議每戶只能標準發給兩張,那你只能透過管委會協調(如有其他住戶不用,願意釋出,則由管委會抽簽分配)。
阿皓㊣ wrote:
問題1.鎖車問題經爬文後,可確定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問題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是否有規定一戶所能申請之機車停車位數量
...(恕刪)


>>>

問題2 , 條例中應該是沒有特別規定 , 一般都是交由社區住戶大會通過即可

住戶有意見 , 可以在區分所有權會議中提出 , 供表決 .

問題1 , 鎖車的方式 , 固然是不太妥當

但社區為了保障社區內的空間 , 由社區人士專用

對未經合法申請 , 且不屬於社區人士所作的驅離 , 也並無不可

畢竟社區的公共設施 , 本來就應該以供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 為前提

其次是針對同住社區的親友 , 非住戶是排到最後面

如果鎖車是為了收費 , 收費後即放行

我認為也沒有違反強制罪 , 比較類似收費的匣門



我比較想請教如果你當主委或委員
面對社區大家的委托管理
土地有限
但想停的機車無限
你有什麼看法跟建議...



你要的答案這邊有
管理委員會對於住戶有違規情事應予以制止,且對於共同部分之維護亦屬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範圍,因此,對於住戶不遵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任意違規停車且不聽勸告之行為,管理委員會應予以制止或進行協調,但如果制止後該住戶仍不聽勸告時,除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於違規停車的行為,有達成授權管理委員會鎖車罰款之決議,並載明在規約上,否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於住戶違反決議內容之處理方式(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之決議,並不發生其效力,管理委員會即不得逕予該違規住戶處罰。管委會可於規約中訂定其他違規處理罰則(如罰款等),但須符合比例原則,方不致影響其效力。



阿皓㊣ wrote:
本人想請教版上熟悉相...(恕刪)
escudolin wrote:
如果鎖車是為了收費 , 收費後即放行
我認為也沒有違反強制罪 , 比較類似收費的匣門

  以本人非專業的見解,如果是出入管制的匣門的話,在針對非本社區的人就已有排他性(無法正常進出),所以非該社區的車輛無法正常進出,較無強制性的問題(非法入侵);但是如果是無管制的開放空間的話,針對鎖車…就有強制性(因為不是每台都鎖,且非事前告知,所以他人有可能會有誤停之行為),但因屬開放空間,所以是否能停車前告知相關權益就較難定義,由其是非社區住戶。

chrisic wrote:

 但是如果是無管制的開放空間的話,針對鎖車…就有強制性(因為不是每台都鎖,且非事前告知,所以他人有可能會有誤停之行為),但因屬開放空間,所以是否能停車前告知相關權益就較難定義,由其是非社區住戶...(恕刪)


>>>

沒錯

所以一定要在明顯的地方 , 公告停車規則及方式

同時也要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並記載在住戶規約中

>>>

另外如果社區外的停車空間 , 屬於法定的開放空間

依法也不能有排他性

>>>

http://www.nownews.com/2009/11/24/11490-2537177.htm#ixzz1EQok7gMx



阿皓㊣ wrote:
本人想請教版上熟悉相...(恕刪)


不讓你停 可以
鎖車 不行

私法上的行為,不能違反公法.

不然住戶大會決議,沒登記的機車停下去,砍頭,由主委執行.
你說主委有沒有事.
JIN DER LAND OFFICE
chrisic wrote:
所以如果是社區共同決議每戶只能標準發給兩張,那你只能透過管委會協調(如有其他住戶不用,願意釋出,則由管委會抽簽分配)。


沒錯,假如是這個做法的話是可行的

但,社區總幹事不能把問題丟回到住戶身上

請住戶自行找沒有機車位需求的鄰居協調




escudolin wrote:
如果鎖車是為了收費 , 收費後即放行

我認為也沒有違反強制罪 , 比較類似收費的匣門


因社區是屬半開放式的

很難管制車輛進出

以停車證方式管制外來車輛是好事

但你不能限制社區內住戶的機車停放需求(在現有規劃的停車格內)

且以目前車輛停放狀況來看

假如外來車輛&報廢閒置車輛能有效管制

車位需求問題勢必迎刃而解

但社區內報廢機車&單車,閒置多時,也不見管委會強制執行

而且重點是我住在社區內,但不讓我申請停車證的情況下鎖車

我無法接受,尤其是開鎖如需收費的情形

若改為社區住戶機車停放收費制的話

OK我可以接受(合理的收費範圍)




wiseabni wrote:
我比較想請教如果你當主委或委員
面對社區大家的委托管理
土地有限但想停的機車無限
你有什麼看法跟建議...




這是個非常棒的問題

我會先統計社區住戶機車總數

並在社區出入口設置閘門,車輛出入刷感應晶片

且收取合理的清潔管理費增加社區收入

假如機車數量大於車位數

即可採抽籤制,比如一期為1個月或半年

大家都有機會抽到,沒抽到的請自行解決車位問題

總比限制每一戶的車位數來的實在及好管理外來車輛

每一戶的機車數都不同,有鄰居家中改為套房出租,房客機車數為6台

那要怎麼僑呢?叫他們去打一架,最贏的那2個有的停

重要的是不會碰觸到鎖車這個敏感問題(適法性)

而且以現有的車位數來看是OK的~



wiseabni wrote: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於住戶違反決議內容之處理方式(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之決議,並不發生其效力,管理委員會即不得逕予該違規住戶處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凌駕於中華民國憲法之上??



chrisic wrote:
  以本人非專業的見...(恕刪)



沒錯,確實有很大的爭議~



JINDERLANDOFFICE wrote:
不然住戶大會決議,沒登記的機車停下去,砍頭,由主委執行.
你說主委有沒有事.



抱歉~看不大懂這段



以上謝謝各位浪費寶貴的時間回文
鎖車行為妨害他人的權利,縱使住戶規約有明文規定或管委會的決議都認為可以對違規停車的住戶鎖車,但規約或管委會的決議都因違反法律而無效,如果管委會執意要對住戶鎖車,就要負擔法律上的責任,刑事上,會被控「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罪」,民事上,被鎖車的住戶可以向管委會求償。
當然管委會可以向鎖車的住戶提出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向違規停車人請求補償。

最好的作法是外車進入違規佔用停車位時,可以明文規定收取停車費用之類方法。
私法不可抵觸法律

車輛被鎖還可以告他"強制罪"

已經有許多案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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