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的違建是在1樓(87年建),現在住大樓有二位管委,檢舉我家違建,也有政府人員來勘查過,確認為即存違建,等待拆除.
這期間我們想找管委談,對於違建部分,我們願意回饋住戶,並要求召開會議,跟住戶說明,溝通.
可是管委片面的講,住戶不願意跟我們談.
所以我們又找了調解委員會要來調解,可是管委私下找了大樓一半的人連署沒經過開會,便決定不參加調解.
像這樣完全的沒有公告沒閞過會就通過,而且我們也不知道他私底下是怎麼跟住戶講的.
那我令外一半住戶的權力呢?
而且在這星期收到大樓主委,代表住戶對我們發出存證信函,主要內容表示我們在二星期內不自行拆除,會對1樓住戶提起訴訟.他們這樣合法嗎?以後的訴訟費用是由大樓支付嗎? 有什麼方法可以反制他們的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