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袋有洞的人還真的有呢~ 呵呵!是想練口才還是樓主的冤家多?基本上就是環保局檢舉啦~ 一直檢舉,總有一天會登到~他們只要檢舉就一定會去作業,只是時間差,或許你可以問問環保局的人啊~類似問題很多,有經驗的就會教你怎麼辦,看要錄音錄影還是balabala的~~而且工廠的大老闆不怕警察,怕的就是環保稽查員。警察喔,我看大多是怕事的多啦~
JeanAlesi wrote:樓上有個惡鄰居,長年唱卡拉OK製造噪音,已經困擾了我們5~6年了 社會秩序維護法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D0080067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D008007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鄰近噪音處理說明)http://ncs.epa.gov.tw/noise/00/A3-1.htm依噪音管制法第六條的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目前較多屬於此類陳情案件為樓上小孩跑跳、居家飼養寵物、彈奏樂器、家庭式卡拉 OK 、房屋裝修及冷氣機滴水聲等類型。民眾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如有上述之情事,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相關規約,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者,得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三十八條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若為馬達噪音擾鄰,可依《民法》七百九十三條「氣響侵入之禁止」規定,向法院 提出排除侵害的民事訴訟,要求對方遷走馬達或排除噪音干擾,但本條文規定,煤氣、蒸氣等氣體或震動、喧囂 ( 即噪音 ) 等侵入他人的土地,得以被禁止,但若情況輕微, 或是地形所導致,或是符合當地習慣的,則不在此限。除前述違反社會安寧規定加以處罰制止外,尚須由教育宣導,喚起民眾自我覺醒,約束製造噪音的行為,並隨時應注意個人作息之聲音,以維護環境安寧。近鄰噪音處理流程圖http://ncs.epa.gov.tw/noise/BB/B-08d.htm可引用的相關法規http://ncs.epa.gov.tw/noise/BB/B-08c.htm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民法第 184 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 195 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復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判例已肯認居住安寧權屬「其他人格法益」,而所稱「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用語,係就噪音之認定,應以是否「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而非單憑案件當事人主觀喜惡認定。上開抽象標準,欲適用於具體個案,就事實審法院而言,即應以法官立於「社會生活中一般人」之立場,就系爭「音源」加以具體判斷之,即由審判者就聲音「音量」之客觀數據(分貝)、聲音之「音色」及「音量與音色混合」及聲音產生之時間、地點綜合判斷,是否可認定為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者。第 793 條( 氣響侵入之禁止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 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禁止氣響侵入之排除侵害請求權:民法第77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第800條之1規定:「第774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準此,土地所有人於有前開規定侵入之情事者,得訴請法院禁止之。至第793條但書規定所謂侵入輕微或認為相當者,應依一般社會觀念是否能忍受定之,此係由法院依據個案具體狀況參酌主管機關所定之管制標準、土地利用之情況、氣響侵入之持續性與時間點、該氣響侵入之鄰地所有人採行之防護措施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已超過「相當」之侵入程度。希望對你有幫助.
kaots wrote:我猜他就是你樓上鄰居啦...(恕刪) 就算不是也是這類人啦十點之後不能吵那十點之前就可以吵囉?所以可以在家裡打籃球運球可以把音響喇叭開到最大聲可以在家裡拖拉桌椅跳來跳去法律沒有規定買東西不能插隊那就可以插隊囉排隊的都是白癡法律沒有規定不能插隊阿當一個人凡事只會拿法出來講就真的悲哀了
看到此大大的文我心有戚戚焉!小弟的媽媽去年也被鄰居檢舉自家唱卡拉ok吵到他家因鄰居家中有人作夜班(家里是中部透天房屋),一開始是請里長再來是管區最後叫到環保局的來測(數值僅50幾分貝),而且持續請里長與管區的來關切,最後媽媽給我抱怨,因老人家與三姑六婆的朋友常來家中並聽歌與唱歌(時間也是10點~12點或下午4點~7點,完全不煩到別人)我受不了,所以換我請"立委"同學去關切里長與管區並且請里長去關切鄰居,,,從此家中和平至今,,,,到底是誰惡鄰居,我家完全符合中華民國政府所規定的噪音法規,也非在半夜凌晨吵人,我招誰惹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