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區主委在選擇保全公司一事,公然違反管委會決議,想私自與其他保全公司簽約,此舉將造成社區每年需多付12萬給保全公司.請問他有此權力嗎???
他提出之理由為:
1.得標保全公司所派出之總幹事為現管理委員之親屬,此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迴避辦法.但據了解,公務人員利益迴避辦法所定義之親屬為配偶或二等親內,該管理委員和總幹事是六等親,且該管理委員和保全公司老闆並無任何親屬或朋友關係.
2.依社區規約: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需經區權人會議決議.但更換保全公司好像和此條規約無任何關係.
目前本社區之管理委員為有給職,如果主委硬要如此行事,是否可告發他"背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