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講就是公務員不作為..
因為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50條第4款,明確規定要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陳大部長說的期限叫"儘速"
,原來這種需要明確量化的標準可以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來取代,了不起
這就好比以後不應該定速限,而一律改稱"不要開太快"或"不要開太慢";
RoHS標準也一律指稱某某添加物"不要加太多"
世界怎麼跟得上台灣?
果然此言非虛不愧是



再者,行政怠惰可以到何種程度?
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易字第 2436 號刑事判決內文的證據當中可知,
"彰化縣衛生局於109年4月6日回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之函文,內容略為:「……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已公告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惟中央主關機關尚未公告入殮
並火化之期限,合先述明。..."
109年109年109年?
今年已經111年了!還沒公告阿?!
了不起

監察院不用查一下公務機關行政怠惰或職務廢弛嗎?
還是因為都在放假?
一時放假一時爽,一直放假一直爽
無敵娘娘槍 wrote:
這問題是這樣子滴..(恕刪)
都是他們的人了,至於是那個環節出了問題?
或許到處都是問題,也只能等出事或民怨爆發才能檢討吧?
今天主打99.68%輕症/無症狀,至於那中.重症,自求多福了.
9歲男童先天性心臟病 染疫併多重器官衰竭過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