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收到建管處的公文,各位大大是否可以幫忙小弟解答疑惑。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在91年買了房子做裝修,也不熟悉相關法令規定,最近因為樓下的鄰居天花板可能因當年國宅施工品質問題,保護層做太薄,加上近年有地震等因因素,致鋼筋膨脹天花板剝落,應該不是漏水(以上是我的找的土木師傅判斷的),但是我的鄰居堅持要我們負責,還要敲開我們家客廳的磁磚看有無水管漏水,我們家客廳當然不會埋水管,又不是廚房浴室,幫他修天花板勉強接受,要敲我家地板磁磚,我當然不肯,於是他就到台北市建管處告我當年違法裝修。
不久我接到公文要我30日回文,我真是傻眼,建管處要我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29-1補辦登記,我有打電話跟承辦洽詢,依台北市建管處出版的裝修100問第一頁序,不是說92年起才擴大實施至集合管理住宅的嗎?但官員非常嚴肅的告訴我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87年就實施。所以我要補辦登記,否則要用建築法77-2罰我,除罰鍰外還要限期改善
我現在的困境跟疑問是,
1.沒有建築師要幫我簽證啊,因為那麼久的事情,他們沒辦法簽
2.再來我的疑問是我的房子是91裝修的,建管處要我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29-1明明是92年增修的法條啊,我真的違法嗎
3.如果我真的沒有辦法有人幫我簽證,補辦登記,會被罰錢,並強制拆除嗎?
4.事情都已經7年前的事了,法律難道沒有追溯時限嗎? 而且規定的不清楚,市民怎會知道,應該免罰才對。還是要再重新室內裝修,然而就可以真的申請?
我是一個好市民,平常連違反交通規則罰單都很少,遇到這種好鄰居,真不知如何處理,想請各位大大幫忙指點迷津,感恩不盡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