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公司接獲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來公文,表示公司附近交叉路口人行道,沒有無障礙通道,因為該處人行通道狹小,通知公司會勘,將可能會要求公司能配合提供一小部分公司所有土地,以作為建置無障礙人行通道之用,請教: 1.公司依法需要配合提供公司私有土地嗎? 2.如果需要配合提供公司私有土地,可否要求台北市政府以較符合市價價購? 3.類似案例的處理方式有先例嗎? 請教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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