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不吐不快。

先說一個見鬼的夢,
有位老伯年輕時候買了一棟房子,住了三十多年,
有一天突然闖進一名建商,建商向老伯宣示擁有這棟房子的權狀,強行入住,老伯既錯愕又生氣!
“房子是我的,你哪裡來的權狀?”
“市政府登記給我的!”
隔日老伯拿著房屋權狀跑到市政府,質問為什麼別人會有他的房子的權狀?
市政府人員回答老伯:
“你的房子參加都更,目前都更還未完成,不過你的房子沒有訴訟糾紛,所以先登記給建商了,
至於你分配到的房子因為目前在進行訴訟中不能給你,你只能看不能住,要等判決結果,要等。”

這一個見鬼的夢有沒有可能發生?有。
家父遇到了。
哪個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家父有一塊土地從74年拿到權狀以來未持分未共有未做任何處分,
家父是土地唯一一位土地所有權人,
在不知情完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被高雄市政府於103年9月將土地登記給他人,
如今建商佔著這塊地打地基蓋起了房子。(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整個過程我將它稱之為TMD事件。
TMD事件從103年9月發生,直到106年3月2日我家始才得知。
106年3月2日發現家父的土地竟然被開挖地基打地樁蓋起整排房子,
當下錯愕萬分,直覺土地遭人侵占!
家人驚覺事態嚴重,決意隔天分別跑地政事務所及土地開發處要求說明。

為什麼會跑土地開發處?
因為家父這塊地是高雄市第45期自辦重劃區土地裡頭的其中一塊地。
高雄市第45期自辦重劃自95年開始辦理重劃,迄今仍未完成。(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發現土地被侵佔的當天〈106年3月2日〉我打電話質問理事長,理事長含糊帶過,
當下我內心有底,我爸土地極有可能被吃掉了。
106年3月3日早上我帶著憤怒到土地開發處找重劃承辦人詢問
〈現任承辦人姓蘇,自稱105年開始承辦這項業務,下列對話以蘇稱之〉

我:重劃完成了嗎?
蘇:沒有。
我:為什麼沒有完成的情況下,竟然有人侵佔我爸的土地蓋房子?
蘇:因為已經登記給重劃後的地主。
我:重畫未完成,我爸的土地權狀仍在 我爸就是土地的所有權人,憑什麼將我爸的地登記給別人!〈我拿出97年申請的地籍圖謄本〉
蘇:沒有牽涉到訴訟的土地已經先作登記。你手上孔宅段這張是舊的,現在去申請謄本只會申請到合作段的這張。 (蘇指著印出來給我看的重劃圖〉
我:我在大前年、前年、去年都打電話進來問,承辦人告知我登記的土地因為有地主提出訴訟已經全部撤銷,而且因為重劃區有多起訴訟進行中,在法院判決結果出來以前不會再做登記,你現在卻跟我講沒有全部撤銷?
蘇:我沒有說全部撤銷,是有牽涉到訴訟的土地才有撤銷。
我:所以你現在是要否認有在電話裡講過全部撤銷這句話?
蘇:我沒有說全部撤銷。
我:當初我在打電話詢問承辦人之前,我有先打去問重劃會理事長,理事長也跟我說全部撤銷,我認為不能只聽理事長一個人說詞,又打電話進來市府問,承辦人也說是全部撤銷,就是因為你們二方都說是全部撤銷我才相信!你現在跟我說沒有全部撤銷,在我爸有權狀、我爸是地主、我爸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你們市政府竟然把我爸的土地登記給別人,而且沒有撤銷,你這個騙子!
蘇:我絕對沒說過全部撤銷。
〈這時候蘇的上司科長也替蘇贊聲,聲明他們不可能說是全部撤銷〉

我:反正當時電話沒有錄音,口說無憑,你們只要否認到底就對了!

當下我要求找前任吳姓承辦人出來詢問,科長斷然拒絕並且不肯透吳姓承辦人姓名,好大的官威!
蘇和科長口徑一致堅持是我聽錯、是我誤解、他們沒有過錯、他們是依法行政。
在我爸擁有權狀擁有土地所有權的事實下,將我爸的土地登記給他人,承辦人竟然還可以不紅不喘的說他們一切是依法行政?

王八蛋!我氣到哭,一路哭到市長室。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TMD
一群TMDTMDTMDTMDTMDTMDTMDTMDTMDTMDTMDTMDTMDTMDTMDTMD王八蛋!
請容許我罵一連串的粗話。

我決定把TMD事件從頭寫到尾,
TMD事件相關資料圖檔整理好再PO,
TMD事件後序進行也會繼續寫,
TMD!絕對跟高雄市政府打官司!

PS.
蘇大承辦員以及官威大科長說現在申請不到原本的地籍圖謄本(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蘇大承辦員以及官威大科長說現在去申請只會申請到重劃後的地籍圖謄本(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請大家看看106年3月3日家人跑地政事務所申請出來的地籍圖謄本,看看是像哪一張?(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真TMD睜眼說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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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打氣加油!謝謝!
人權圖參上!(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這是家父保存了三十多年的權狀,沒有做過任何變更。
權狀背面還附有地段圖(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蘇大承辦人和官威大科長說家父這張權狀如今只剩下留著等將來換領重劃後新的土地權狀這項權力。(抱歉又想罵粗話)

抱歉今天事忙先把權狀PO上,其他圖檔資料及敘述容我有空整理好再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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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註一下,
家父的土地是參加自辦重劃,不是都更。
這區的土地早已是建地,不是農地。
網友的關心容我找時間再上來發文,
還有私信的網友,我會一一看完的,謝謝大家!



-------------------- 1060308更新 ---------------------



請先讓我描述一下哭到市長室之後的事~
我氣到哭,一路哭到市長室。
市長不在,一位看見我哭泣的長官(副市長?)主動過來關心詢問,
簡單問話後由一位先生帶我又回到土地開發處,
然後便是陳主秘和李秘書二位出面安撫我情緒,
由於當時情緒很低,我告訴二位長官想先回家,
陳主秘和李秘書便要我留下名字和手機號碼,
一直強調一定會與我連續,他會在3月6日(一)中午打電話與我連繫,請我要接電話,之後我便回家。
3月6日(一) 中午我有沒有接到市政府來的電話?沒有。
3月7日(二) 我有沒有接到電話?沒有。
3月8日(三) 今天我有沒有接到電話?有。今天早上我接到來自市政府陳主秘打來的電話。
陳主秘電話中說因為我在網路po出一篇文章引起媒體注意,今早已經有幾位記者到市政府詢問並且想採訪我,問我是否願意去市政府一趟接受訪問。
我有事在身,在電話中向主秘表達無法過去。
我今天方能接到市政府來的一通電話,全賴網友的關心將這篇TMD事件蓋成摩天大樓,引起媒體記者的關注,謝謝大家!(鞠躬)


關於自辦重劃有幾件補充:
家父是同意自辦重劃的地主。
家父知道分配公告,對於分配公告也沒有異議。
分配公告不等於登記
分配公告是告知地主,將來可以領到重劃後的那一塊地;
登記是地主會實際拿到分配公告的土地權狀,實際成為該筆土地所有權人。
我家在登記這個階段完全未收到登記通知,更不知道家父的土地被登記!
我家會得知有登記一事,是因為一位仲介打電話來問家父是否要賣重劃後的土地。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方才得知。


晚上看到中央社【民地被重複登記 高市府:確定重劃配地】這則新聞,
內容提及”高市地政局今天澄清土地位於產權訴訟範圍旁”
這句話我是有看沒有懂。
土地是指哪一塊?是家父孔宅段1177-1土地?還是重劃後合作段9號土地?
家父孔宅段1177-1土地完全沒有產權訴訟,應該不是1177-1土地。
那就應該是指合作段9號土地。
又說土地位於產權訴訟範圍旁,這是說有產權訴訟的土地不是合作段9號土地,而是合作段9號土地旁邊的其他土地?
既然合作段9號土地沒有產權訴訟,為什麼沒有通知家父去登記???

內容又提及”算是暫緩登記的土地”
這句話我又是有看沒有懂。
暫緩?從103年9月到106年3月這樣算是暫緩???

內容再提及”地政局說,陳家的土地分配是確定的,不過要等到訴訟確定才能辦理登記”
訴訟確定才能辦理登記?
理事長說訴訟案件中有一件是原告請求撤銷重劃,
我想請問:
萬一判決結果是原告勝訴,重劃案必須撤銷,
家父被政府登記給他人的土地屆時怎麼還給家父?
如今土地已被人蓋起房子無法回復原狀,高雄市政府拿什麼賠給家父?
到時後,高雄市政府是要讓一位七八十歲的老地主法院來回奔波,跟高雄市政府打國賠官司?

內容並提及”地政局表示,依規定,陳家人持有重劃前土地權狀已不能再使用。”
我想問:
土地法第43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國家依法律發給地主土地權狀保護地主的所有權,
今天高雄市政府竟然可以依”規定”陳家人持有重劃前土地權狀已不能再使用。
究竟是哪條規定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就我愚昧所學,位階高過法律的只有憲法。
莫非,這條依規定,依的就是憲法?


土地開發處的承辦人及科長說基於”比例原則”把重劃土地做部份登記,
我想問:
當你們口口聲聲說比例原則的時候,你們對家父採取的是哪一項原則?
為什麼家父沒有因為比例原則先登計到比例坪數的土地?
家父非但沒有登記的任何一寸的土地,甚至家父所有的三塊地全被你們登記給他人
〈1177-1被登記給合作段28號、1177-2開成道路被登記給政府、1177部分土地被登記給合作段15號〉
高雄市政府對家父完全沒有採用比例原則,
高雄市政府對家父採用的是完全損失原則。


至於下面一篇,我覺得完全沒有回應的價值。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 1060309更新 ----------------------



緊急!!!
家人今天早上接到一位地政局人員的電話,
在電話中說明天(3/10)早上九點我家申請的土地鑑界測量,測量人員會到現場,但可能不做測量了!

人民依規定申請土地鑑界測量,你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可以憑一通電話說可能不測了嗎?
究竟在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官員眼中還有沒有王法?

拜託大家幫幫忙!將這篇文轉發出去讓更多的新聞媒體知道這件事!
也懇請想瞭解家父土地被政府重復登記給他人事件真像的記者能到現場,
報導高雄市地政局的官員究竟幹了什麼事?

拜託大家幫忙!!!



-------------------- 1060311更新 ----------------------



開始寫文前,
請先讓我代表家人,向前往家父土地鑑界現場採訪的媒體新聞記者說聲謝謝,
謝謝中天、謝謝三立、謝謝東森、謝謝公視、謝謝華視新聞記者,
謝謝您們願意給我機會,聽我敘述TMD事件經過,
謝謝您們!非常謝謝!(彎腰鞠躬)
地政事物所的主任及課長願意親自到場說明為何不做鑑界測量的理由,我也要向主任及課長說聲謝謝。
幾天來網友的加油打氣,衷心感激。
對於冷言酸語的網友,也道聲謝,至少你們也在幫忙蓋樓。


下面這篇”澄清文”,是高雄市市政府地政局106年3月8日發佈的消息: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1.“陳姓民眾自始至終均知道分配至合作段9地號,誆稱土地消失” ← TMD事件內文有說”不知道分配至合作段9地號”這句話嗎?? “土地消失” ← TMD事件內文有這四個字嗎??
2.“陳姓民眾所稱建物被強迫拆遷” ← TMD事件內文有說到建物被強迫拆遷??
3. “訴訟結果確定且完成土地登記後,地政事務所即會通知地主換發重劃後土地權狀。”
訴訟結果確定?
如果訴訟判決結果是訴求撤銷重劃的原告勝訴,請問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有辦法叫建商拆房子,將家父原來的土地還給家父嗎?

身為政府部門可以自己創造不實的字眼來汙衊市民,會有另一篇土地開發處處長”最後無奈指示,陳小姐有點在顛倒是非”的顛倒報導文,也都半點不奇怪了。

補上106年3月3日申請的土地謄本圖 (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右邊是孔宅段1177-1地號,左邊是合作段28號
請大家看看右邊家父孔宅段1177-1這張地籍謄本上頭有記載<被登記>、<被註銷>、<不能使用>、甚至是<作廢>的字眼嗎?
地政事務所敢列印一張無效力的土地謄本給民眾嗎?
家父若不是這塊土地的所有權人,地政事務所會依法受理申請土地所有人土地鑑界測量嗎?
一塊地同時存在二份土地謄本,這不是重複登記?!

另外補充一下,
1自辦重劃後地主能領回的土地是減少的。
2家父會參加自辦重劃,是認為重劃後有路有公園,每塊土地整齊方正,未來較有發展性及增值性。
3經過這一次,如果時間從頭,會不會參加自辦重劃? 不會。



-------------------- 1060318更新 ----------------------



律師於106年3月6日行文給土地開發處,
截至昨天(106年3月17日)律師仍未收到土地開發處的回函,
不回覆是因為土地開發處沒回函
不知樓上幾位質疑不回覆的網友,是否也可以去向土地開發處質疑一下?

網路文章百千萬篇真假虛實,
網友暢所欲言,回覆的言論有就事論事各抒己見者,
亦有事不關己說風涼話,口沫橫飛一長串,後頭加上一句"以上憑空亂猜”之人。
網友的智慧從來就不是人云亦云,看文的網友內心自有評判,
我對於我發的文負責,他人發的文他人負責。

至於以下二篇文,
高雄市地政局106年3月8日在官網發的地政新聞:
”澄清陳姓民眾指其父親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等不實情節”
東森新聞雲106年3月8日報導,土地開發處處長:
“網友哭訴土地無預警被登記給他人 市府嘆:顛倒是非”
小小市民還要在社會上做人,就不能不理會了。

從我家遭遇的TMD事件,以及3月13日台中市長春自辦重劃的新聞報導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314002815-260405
心裡一個念頭:
如果有一天,網友家的土地被劃入自辦重劃區內〈無論同意或不同意〉,
請記得,無論是拿什麼當理由,提-異-議。
如此,確保你家的土地,不會在完全沒被通知的情況下,被政府逕行登記給他人。



---------------------- 1060322更新 ----------------------



這是106年3月6日律師行文土地開發處的函(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昨天106年3月21日律師收到土地開發處的回函(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看完感想:
1.答非所問
2.官字二個口




-------------------- 1060323更新 ----------------------



將土地開發處106年3月15日函文中的五點說明事項逐一分解:

#說明一 “復貴律師……復請查照”
告知收文者是回覆哪篇文。


#說明二 “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在分配確定之後具有何項法律效果?
市地重劃的母法《平均地權條例》,
平均地權條例 第六十二條(土地重劃效力)
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家父分配到的合作段9號土地視為家父原有之土地。


#說明三 第一至七行贅言省略,直接截後面三行(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重劃會在103年2月遞送部分土地地號請土地開發處同意辦理登記,
土地開發處也於103年2月回函同意辦理登記。(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土地開發處在此份公文做成一件行政處分:
對無異議且不涉及司法訴訟調整分配之土地部分辦理登記作業。

土地開發處官員口口聲聲說是”依法行政”,
我想請問:”部分土地”辦理登記,依的是哪一條法律?
土地開發處花了七個工作天寫的這份回函,通篇隻字不提是依據哪條法律辦理”部分土地”登記!
〈區內大部分土地未涉異議訴訟更是假話!容我後拿資料再述〉



#說明四 "合作段9地號涉及重劃前原所有權人土地分配之法律訴訟案”(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請大家先回頭看339樓argo12網友提供的106年3月8日中央社新聞:
“……高市地政局今天澄清土地位於產權訴訟範圍”旁”……”
旁,旁,旁,高市地政局說的是訴訟範圍 ”旁” !

請大家再看看106年3月3日土地開發處蘇承辦人拿給我的涉訟地號位置圖(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藍色框框是涉訟重劃前土地,家父分配到的合作段9號地上頭完全沒有藍色框框,合作段9號地整塊不在涉訟土地範圍內!連邊都沒沾上!
如今,土地開發處在回文中竟然改口說”合作段9地號涉及重劃前原所有權人土地分配之法律訴訟案”
這是說:
1.高市地政局提供錯誤的訊息給新聞媒體!
2.不僅如此,公務員更拿一份錯誤的資料給民眾!
3.以上皆是!
身為監督審核的政府機關,恁拿一份錯誤的資料給民眾?!倒底是監督了什麼鬼?!又是如何摸瞎審核資料的?!
誠心建議網友日後有疑義必須詢問公務員時,除了錄音存證,更要要求對方在資料上註記”本資料真實無誤”並蓋職章,避免事後一概推翻!

第二至三行,”依法尚未能申請該地號登記”
依法?依的是哪條法?為何不直白寫出是哪條法律?
是花了七天找不到可依據的法條?還是根本就無法可依

第四至六行,”至於陳君……更換新的土地權狀”
律師詢問的是持有土地權狀,土地被他人施工,是否已侵害權益?
土地開發處回答”完成土地登記後……更換新的土地權狀”,
風馬牛的一句話也可以當作是公文答覆?真神了!
誰不知道土地完成登記會更換新的土地權狀?難不成地政事務所會讓人民留著舊權狀?問東答西,歪扯其他!


#說明五 (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有關訴訟結果如重劃會敗訴,是否影響原分配土地…請重劃會逕予回復”
這意思是:
1.土地開發處不知道訴訟敗訴會對整個重劃造成何種影響?
2.土地開發處也不清楚原告提出告訴的訴求內容為何?
3.土地開發處給不出答案,就推給重劃會來回答民眾的疑義?
4.以上皆是?

行政程序法 第八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行政程序法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行政程序法 第十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土地開發處身為監督機關,負有審核職權,
在不能預知的訴訟判決結果的情況下,做出”部份土地登記”的行政處分,
土地開發處的官員,當您們誣指民眾言論不實顛倒是非的時候,請先照照鏡子問自己提供了多少不實的資訊,說了多少的瞎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106年3月15日高市地發配字第10670270200號函,
通篇文字濃縮成一字,我會將它念成:


我也很納悶,
既然土地開發處函文”因涉及重劃前原所有權人土地分配之法律訴訟案,依法尚未能申請該地號登記”
那麼憑什麼土地開發處可以將有涉訟的公共設施土地〈合作段17,23,30地號〉先已登記給市政府?
是因為合作段17,23,30地號登記給市政府成為道路後,建商土地(合作段26,28,29地號)接臨道路,據此可以合法申請建照蓋房子?現代真實版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 1060409更新 ----------------------



律師於106年3月27日行文,請土地開發處具體說明”依法尚未能申請該地號登記”「依法」所指為何?(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106年4月7日收到土地開發處的回文。(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觀後感想:牛頭不對馬嘴


南方的幸福村有一位地政官,
地政官動用人力、耗費時間、所費不貲、多方設計、精心打造出一組大紅衣櫃。(與下圖有87%相似)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地政官為了能讓自己時時刻刻皆有合時合地合宜的衣服穿,大紅衣櫃擺置各式款色衣物,細加剪裁,一一修改。恐有缺未臻齊備,地政官尚請觀櫃者賜予指正,務求大紅衣櫃內容物益臻華美。
風光歲月,日子好過,喜食美味的地政官身上油水隨著時間累積多重,心思不復舊日,身材益加圓形,不知從何日開始,閒置的大紅衣櫃成為地政官家中的一件高級擺設品。

乍然有一天,一位村民跳出來指著地政官身子疑問道:
「大人櫃子裡沒衣服了嗎?為什麼把鈔票穿在身上了呢?」

村民的疑問令地政官惱怒非常,斥責村民無知不懂規矩!
地政官裝作若無其事回到家關上大門,翻箱倒櫃想從大紅衣櫃內找到一件合身的衣服穿……
動員家中人口,翻找了一個月,地政官仍是沒找到能穿的衣服。
情急之下,地政官從櫃子內隨手抓起一條褲子直接往頭上一套,打開大門,向村民澄清表示:
「我地政官怎麼會不穿衣服?看,這就是本官的衣服!」

……
……
……
地政官您將褲子穿在上半身,那您的下半身穿什麼呢??




從前有一個人,他說他年輕時候有理想有抱負,
他說他立志為官是要貢獻己力,為民服務。
掌權的第一年,他總是面對大紅衣櫃,時刻提醒自己,奉公守法,負責盡職。
掌權的第二年,耳邊開始迴響起質疑的聲音,這時他會從大紅衣櫃拿出一件名為”依法行政”的大衣披掛身上,向質疑的人民告示:「一切依法行政。」
掌權的第三年,在官商洪流中,他如願坐上了高位,但喜食魚肉的嘴卻從此有了一股漱滌不去的油膩。他為滿嘴的肥美滋味放縱體重而臃腫。這一年,一切遂其所願,大紅衣櫃的衣服卻再也穿不下。
從此他只反覆的記著這三年,眼裡心裡,卻再也看不清大紅衣櫃的意義。
此後,地政法規不堪記,依法行政不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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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網友的加油打氣,就算眼前是八爪大怪,小蝦米也不退卻。

老百姓必須跟政府訴訟,才能爭取原本就屬於自己的權益,
這是一種無奈,更是莫大的嘲諷!
究竟法律是人民的保護傘?還是當權者的手段工具?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 1060412更新 ----------------------



回覆527樓Chuenjia大:
行政訴訟是人民告政府,與建商無涉。
如果是向地方法院提告建商,建商只要主張自己是善意第三者,便能置身事外。
訴訟耗時費日,即便家父最後獲得勝訴,建商房子也早已蓋完賣完。
簡單說,建商即便敗訴,最多也就是賠錢了事,賣房賺取的利潤遠多於賠償金,建商是不怕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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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528樓jshuihong大:
向政風處檢舉嗎?
我在3月6日向政風處檢舉,20天後收到下面這張回函,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一張不用看也大概猜得出內容的官腔文。
官官相護從來就不是空穴來風的謠言,不過是一句屢見不鮮的老話。
瀆職?圖利?在官商溝通良好完美無缺的合法(作)程序裡,這四個字早早已經就地掩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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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在PTT轉載東森新聞雲106年3月8日報導:
“網友哭訴土地無預警被登記給他人 市府嘆:顛倒是非”

我在3月22日寄陳情文要求地政局更正。(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地政局在4月5日回文。(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身為政府高官對於下屬詆毀市民言論,推諉係屬“媒體新聞自由,無從置喙。”
試問:為官護短,忝談教民?

PTT不少板友看完東森這篇新聞報導,以為我真的如土地開發處處長所謂: 顛倒是非
小小市民如我,攤開手中取得有限的資料,但求為家父討取公道,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
小小市民如我,既無官之高權,更無財團之厚富,僅能做到: 據實以告
如果有網友願意,請將這篇文轉發至PTT,雖然這個社會充斥著謊言,依然希望,微薄卻真實的聲音,能夠被聽見。



-------------------- 1060414更新 ----------------------



回覆530樓hotala88888大:
高雄市政府在103年6月27日發函前鎮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地政事務所也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3條辦理登記:
前條公告,應於主管登記機關之公告處所為之,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二、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
三、公告起訖日期。
四、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如同hotala88888大所言,
1.很多人都不會去公佈欄看公告,
2.也不知公告欄在哪裡,
3.等發現時已超過提出異議的時間,
4.而且政府不會主動通知當事人。

我家完全未被告知市政府在103年6月27日發函前鎮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完全不知道地政事務所有公告,當事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如何提出異議主張自己的權益?
如果當事人知道地政事務所有登記有公告,卻沒有去看公告沒有提異議,理當責怪當事人自己沒注意,但今天政府沒有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完全不知情,又如何能歸究是當事人沒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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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531樓oiioliao大:
謝謝你的加油打氣,願意花時間耐心看完這篇文,
小蝦米很渺小,面對眼前龐然大物,依舊會奮力讓他現出八爪原形,
我也會為自己打氣,努力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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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532樓肥宅等人愛大:
土地自辦重劃涉及公法與私法,
地主出土地,重劃後有街道但土地減少
重劃會依法成立,依法執行土地重劃業務,獲取利益(法定比例的抵費地),
政府依法監督,依法審核重劃會執行各項業務,無償取得公共設施與用地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立法良善的自辦重劃原本應該是 <政府+重劃會+地主> 三角形關係,
如果法律成了有心人士的手段工具,自辦重劃變成 <政府+重劃會+建商> 三角形關係,那麼地主就成了三角形面積裡的魚肉。
家父原本土地如今已被建商蓋房不可能還原,唯求以依據法律給予家父的保障,爭取分配確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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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533樓navapro大:
以前我也相信我們所謂的民主法制化的政府,現在就只能87分,不能再多。
如果幸福村村民不知法而鬧笑話,大家笑一笑也就罷了,
如果是村官明知法而玩法,並且利用村裡廣播電台放送村民顛倒是非……這就TM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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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534樓黑臉弟弟大:
官官相護累死百姓睜眼說瞎話+1!
村民笨更有一股傻勁,努力+1!



-------------------- 1060420更新 ----------------------



回覆539樓Michoho大:
噯呀!第九次Michoho浮上來針對geenhoho發表打牆文了!

先請大家再看一次3月3日蘇姓承辦人拿給我的涉訟地號位置圖:(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一、依序來看看土地開發處對於未將9地號登記給家父的理由是什麼?
1. 106年3月8日中央社【民地被重複登記 高市府:確定重劃配地】新聞報導:「…高市地政局今天澄清土地位於產權訴訟範圍旁,…地政局說,陳家的土地分配是確定的,不過要等到訴訟確定才能辦理登記。」

2. 土地開發處106年3月15日回函律師的公文說明四:「…合作段9地號涉及重劃前原所有權人土地分配之法律訴訟案…依法尚未能申請該地號登記。」
在這份公文中土地開發處改口說9地號涉及訴訟案,並且依法尚未能申請該地號登記。

二、以下列出相關法律條文:
1. 土地法第43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家父依法登記的孔宅段1177-1土地權狀,具有絕對效力。﹞
2. 高雄市地重劃辦法第34條第二項 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前項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理事會應予協調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協調不成時,異議人得依章程所定期限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對於土地分配有異議的地主,可以依據此條辦法提出異議。﹞
3. 高雄市地重劃辦法第35條 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後,重劃會應即辦理實地埋設界樁,並檢附下列圖冊,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家父對於土地分配未提異議,屬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適用的是這條法律。﹞
4. 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 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
5. 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條文規定涉訟的土地不能辦理登記!

三、再瞧瞧自稱“依法行政”的高雄市政府土地開發處實際做了什麼事:
高雄市政府在103年6月27日發函前鎮地政事務所,逕行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囑託登記﹞
在這一次登記的土地地號中,包括了涉及訴訟的26地號,也就是目前建商蓋房三筆(26,27,28)地號中的其中一筆!


土地開發處說:
涉及訴訟的土地不能辦理登記。
涉及訴訟的土地不能辦理登記。
涉及訴訟的土地不能辦理登記。

批評我打牆的Michoho大,是否也可以去向高雄市政府質疑:
為何涉訟的合作段26地號已經完成登記???


另外關於Michoho大的會員資訊:
註冊日期: 2017-03-11
登入日期: 2017-03-23
發表文章: 9
9篇發文全都是在攻擊geenhoho,真是勞駕Michoho專注費心了。
喔,對了,geenhoho是土生土長的台灣人,身分證、戶籍、出生地都跟大陸沒半點毛關係,要扣帽子也應該是mith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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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541樓黑臉弟弟大:
關於是否提告建商令其停工一事,律師認為先依法取得9地號,保障家父權益為優先。
重劃會有問題,政府無法無據損害人民的財產權,在人民發現問題提出質疑後,非但不思辦法補救,爾竟利用官網發表不實的澄清文,種種作為除了87分,還能給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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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548樓亮大:
基於前車之鑑,106年3月3日前往土地開發處,整個詢問過程我做了一件事: 全程錄音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1.亮大質疑分配前訴訟中系爭土地圖的來源,
只要亮大打一通電話到土地開發處找承辦人蘇O頡詢問,便可知道這張圖是蘇承辦人給我的?或者是橫空出世的?
我相信土地開發處有人在追蹤這篇TMD事件文,如果這張圖不是蘇承辦人交給我的,不用等到亮大現在提出質疑,早早就有人跳出來用力打我臉了!

2.亮大質疑到底9號地涉及了什麼訴訟?為何不說清楚? 如果真的沒有涉訟,那麼為何圍繞著9號地的十數筆沒有涉訟的地號目前也尚未發給權狀?
這一點我和亮大同樣亟欲瞭解!在106年3月3日詢問過程中,蘇承辦人及其科長完全不告知訴訟內容為何,更遑論提供訴訟資料給我!即便我要求詢問前任承辦人吳O軒,科長也斷然拒絕!律師二次行文詢問,土地開發處二次回函內文隻字不提訴訟的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人民有知的權利,非常希望亮大在質疑我之餘,也能向土地開發處提出相同的質疑,如果亮大能讓土地開發處公開9地號的訴訟內容資料,我會十分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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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上網友大大們的加油打氣。
或許有一天家父土地案件會在官官相護的官僚文化中被淹沒,
但在淹沒之前我會努力到最後一刻!
網友的疑問,請容許我找時間一一回覆。

在此先簡短回覆553樓eeeivi大:
如果一開始我得到的答案是“部份撤銷”,而不是“全部撤銷”,早在103年我便會去前鎮地政事務所查證確定家父的土地是否已被登記,不用等到今年3月建商蓋房才驚覺事件大條了!

另外,eeeivi大提到老人家,讓我想到一件事:
在106年3月3日詢問過程中,科長說美濃有一件重劃案已經一、二十年,因為重劃訴訟一直沒結果,農民(地主)到現在領不到分配的新土地,而原本的土地也不能耕作。
擱著等著,等著擱著,等到什麼時候?不知道。
科長口中的農民年歲多大了?也許也跟家父一樣,都是七、八十歲的老人家。
台灣的老農民大多是敦厚守法的長輩,一輩子耕作一塊地,政府怎麼說,老農民就怎麼做,不會去質疑政府說的是對還是錯?政府說土地訴訟中,要等訴訟結果,老農民就會等待下去。
老農民不懂也不會去質疑政府,訴訟內容是什麼?為什麼訴訟就不能登記土地?為什麼沒有其他解決辦法,只能一直等待下去?為什麼重劃沒有時間的停損點?
望著不能耕作的田地,牛老了,人也老了,可是政府說:要等。
農忙歲月汗滴土,今日望田長短噓,早知重劃無地耕,不如阡陌亂中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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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540樓Dwing大:
因為家父是老百姓,不是建商。〈攤手〉
政府說建商是合法登記土地,
政府說建商是合法申請建照,
建商有政府出聲掛保證:通通合法。
換成家父呢?
依法申請土地鑑界,繳交鑑界費,拿到鑑界單又如何?地政所說:暫緩。直至目前地政所找不到法條可以撤銷鑑界,就以暫緩二字搪塞。
依法分配確定的土地呢?土開處說:土地涉訟未能辦理登記。
建商一切依法辦理,換到家父瞬間變成一切不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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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542樓淡水河邊的貝殼大:
人民不懂法律,但律師懂。
律師瞭解家父土地案件後,以其法律專業直指疑點,找出不合法之處。
保護人民財產的法律,如今成為官商合作侵害人民財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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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543樓yangerman大:
多少的重劃案因為訴訟而擱置、而延宕、而遙遙無期?
政府有統計資料,但政府不會處理,因為損失的不是政府的時間。
訴訟交由人民去和重劃會打,但政府卻可以將重劃區域的公共設施及土地先登記給政府自己!
人民不能點燈,州官可以放火,這是哪門子的道理?!
堅定支持修法重劃未完成前,政府不能自己先登記公共用地給自己!這是自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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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545樓oiioliao大:
Michoho大的居心不難猜,鬼打牆、找錯單位、找重劃會、不要找市政府‧‧‧大概就某局處的打牆專家吧??
謝謝你,我會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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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546樓lolalaoan大:
凡走過必留下足跡~~~~~~
Michoho大的打牆文跟政府官員誣詆我的不實文、顛倒是非文相比,簡直善良無害!XD
謝謝你,我會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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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551樓qqycj大:
謝謝,我會努力。
告官求償從來不是人民的目的,人民告官所求的僅僅是一份原本就屬於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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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552樓不務正業大:
謝謝你!
家父年歲已大,為人子女只求盡力保全家父權益。
這裡也要建議大家,關於法律問題真的要請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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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557樓argo12大:
行政程序法第8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先假設蘇承辦人誠實信用提供的涉訟土地位置圖正確無誤,
合作段26地號確定有涉訟(重劃前1169-3地號),9地號沒有涉訟。

argo12大提到一個重點:
前者(26地號)重劃會有申請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後者(9地號)則沒有。
重劃會未依法(市地重劃辦法第35條)將9地號送請土地開發處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為何26地號有送登記並且完成登記,9地號沒送登記並且未能登記?
以二方面來看:
一、土地開發處有無違法失職?
1.如果法律明文規定:涉訟土地不得登記 → 26地號完成登記 → 違法。
2.如果法律未明文規定:涉訟土地不得登記 → 9地號不給登記 → 違法。
3.事實:土地開發處103年2月7日函文重劃會,對無異議且不涉及司法訴訟調整分配之土地部分辦理登記作業。(行政處分)
二、重劃會有無違法失職?
1.依市地重劃辦法第35條 公告期滿確定的土地應送請主管機關辦理土地登記 → 9地號未送請登記 → 違法。
2.依土地開發處103年2月7日函文 → 26地號送登記 → 違背行政處分。
3.事實:重劃會將26地號送請登記,違背土地開發處的行政處分 → 土地開發處仍然將26地號完成登記,自打嘴巴!

整個送登記至完成登記的過程,重劃會有問題,土地開發處也有問題。
律師第一次行文,
重劃會和土地開發處同聲一氣改口:「9地號涉訟依法未能登記。」
律師第二次行文,
土地開發處將問題推給重劃會:「重劃會未將9地號送請登記。」
重劃會將問題推給土地開發處:「依照土地開發處函文指示,未將9地號送請登記。」
土地開發處和重劃會,互推責任,超級默契!

為何26地號有送登記並且完成登記,9地號沒送登記並且未能登記?
簡單講,在利字前,無視法律的存在!
有利可圖,積極登記;無利可圖,怠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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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558樓cyberia99大:
對話頗有畫面!XDDD
在高雄藍色是淡顏色,快要透明化的淡‧‧‧前鎮小港似乎沒有藍色議員‧‧‧?



-------------------- 1060430更新 ----------------------



回覆560樓用真名大:
民意代表官威如何,民眾看在眼裡;至於政府官員在媒體前道貌岸然是基本技能,誣詆人民顛倒是非則是附加屬性。然而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未免偏執,相信政府裡還是有秉公持正默默做事的好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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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彈會轉彎是電影特效,
現實社會政府官員承辦人說詞三翻五轉不需要電影特效照樣能做給人民看!
家人日前陳情內政部詢問四個法律問題,內政部於106年4月17日行文高雄市政府。(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高雄市政府於106年4月24日回函。(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一、高雄市地政局土地開發處關於9地號訴訟總計產出幾個版本?
1. 106年3月3日涉訟地號位置圖:9地號沒訴訟,周圍土地也沒訴訟
2. 106年3月8日中央社新聞:地政局澄清土地位於產權訴訟範圍
3. 106年3月15日土地開發處函:9地號涉及重劃前所有權人土地分配之法律訴訟案。
4. 106年4月24日高雄市政府函:涉其他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前土地分配之法律訴訟案。

官方說詞轉彎路線:沒訴訟→位於訴訟範圍旁→原土地訴訟→其他土地訴訟
從106年3月3日到106年4月24日,前後60天,出自於高雄市地政局土地開發處,關於9地號涉訟否,共計出現 四個版本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依法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的高雄市地政局土地開發處,不肯不願不具體說明訴訟內容,是要人民正當合理信賴哪一個官方版本?


二、高雄市地政局土地開發處關於9地號未登記提出幾套說詞?
1. 106年3月3日承辦人及科長:地主提異議訴訟。
2. 106年3月15日土地開發處函:涉訟依法未能登記。
3. 106年4月24日高雄市政府函:重劃會尚未依第35條規定申請辦理土地登記作業。

從一開始回復律師的”涉訟依法未能登記”
到最近回復內政部的”重劃會尚未依法申請土地登記…9地號土地權狀俟重劃會申請土地登記後換發”
不紅不喘聲稱一切依法行政的高雄市地政局土地開發處,從頭至尾不敢提及下面這張無法律依據逕自作出侵害人民財產權益的行政處分!﹝如下圖﹞
當然,更加不敢提及涉訟的26地號TMD自己打臉已經完成登記!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三、至於內政部書函1.土地申請鑑界遭暫緩、2.同一塊土地有二張權狀、3.土地重劃致生法律紛爭、4.重劃後土地登記四項法律問題,土地開發處承辦人翻遍整本大紅精裝地政相關法規彙編,無法律可依據,一個也答不出來~~~



-------------------- 1060526更新 ----------------------



一紙違法的行政處分公文,在律師釐清問題依法主張權益,以及議員要求承辦業務官員明確答覆下,家父受侵害的土地權益終於依法獲得平反。


106年4月13日律師行文重劃會,要求重劃會依獎勵重劃辦法第3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土地登記。

106年4月19日重劃會回覆律師,陳請市政府核示是否准予辦理登記。(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第一個禮拜,...第二個禮拜,......
等了二個禮拜,市政府沒有下文。家人決定請託議員幫忙。
議員在瞭解事情後,請土地開發處相關業務人員與我們面對面說明。
會面當天,律師拿出重劃會函文,請土地開發處對於說明四做出答覆,議員認為無論是”准予辦理”或是”不准予辦理”,政府都該給予人民一個明確的答案,就算要興訟,也要讓人民有明確主張權益的對象。

...第三個禮拜,...第四個禮拜,......
第五個禮拜,106年5月24日,律師收到了公文。(如下圖)

"合作段9地號土地登記乙案,請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5條規定辦理。"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依法行政”需要多久的時間?
對政府而言,只是一張公文的時間;
對家父而言,卻是3年又3個月又17天。


衷心感謝議員、感謝律師、感謝媒體記者、感謝這段時間幫忙加油打氣的網友、以及感謝私信提供實務經驗的網友。
謝謝您們!!謝謝!!〈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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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569樓隨風浮雲大:
借著隨風浮雲大留言提出的質疑,請讓我對於TMD事件經過多做一次簡單說明:

※什麼稱為「依法行政」? 以我淺薄的認知,政府任何行政行為、行政裁量、行政處分皆須要依法而行,稱為「依法行政」。 〈至於「依法行政」的詳細解說有請板上高手了〉

※政府在TMD事件上是不是真的如同承辦官員所言:「我們是依法行政」?

※TMD事件歷程簡記
1. 106年3月3日發現家父原有土地被建商蓋房,詢問土開處承辦人。
承辦人答覆:家父對於土地分配沒有異議,故原土地已於103年登記給他人,至於分配到的9地號原地主提異議訴訟,所以沒有登記給家父,要等訴訟結束才能登記,要等。〈承辦人強調沒有任何救濟方式,只能等。〉
2. 律師對於原土地被登記、新土地卻沒有登記乙事,行文詢問土開處。
106年3月15日土開處回文答覆:涉訟土地依法未能申請登記。〈土開處強調是依法未能登記〉
3. 律師對於土開處所稱「依法」所指法令為何?規定內容為何?分別行文土開處及重劃會,請其具體說明之。
106年4月5日土開處回文答覆:9地號原地主依據獎勵重劃辦法第34條第2項提出異議訴訟,故重劃會尚未依第35條向市政府申請9地號登記作業。〈土開處找不到「依法」的法條,改口9地號未登記係因為重劃會尚未依第35條向市政府申請登記〉
106年4月7日重劃會回文答覆:礙於土開處103年2月7日函核示,所以才未依第35條辦理9地號申請登記。〈重劃會說明未依法辦理,係因為受限於土開處的一紙行政處分公文〉

TMD事件至此找出9地號未登記的原因,不是土開處函文所說的“涉訟土地依法未能登記”,真實原因是土開處一紙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處分公文!

承辦官員說:我們是依法行政。
是嗎?有嗎?依法行政了嗎?涉訟土地依法未能登記?真相是民眾顛倒是非?或是政府將是非給顛倒了?
106年5月19日土開處公文:合作段9地號土地登記乙案,請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5條規定辦理。
真正的依法行政,應該是政府明確的告訴人民依據哪一條法律規定辦理哪一項事務。真正的依法行政,不應該是欺民無知。

隨風浮雲大問及平反了什麼?
平反,是對過去的冤假錯案以及不準確的認識評價做出正確的修改,還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評價。
依據法律家父分配到的9地號早在103年就可以申請登記,卻因為土開處一紙無法律依據的行政處分公文,以及應作為而不作為的重劃會而被延宕,如今106年5月19日土開處的公文算是還給家父一個依法有據的權益。

隨風浮雲大問及土開處回這個文,對我的意義在那裏?只是讓政府要重劃會假如敗訴時,要提出說明嗎?
意義,就在於「依法行政」。短短四個字,花了3年又3個月又17天。
說明二也許是政府要重劃會敗訴時提出說明,更多可能是要重劃會敗訴時負擔全部的責任,至於政府…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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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573樓ilpwu大:
謝謝ilpwu大!
國賠訴訟是條漫長的路,也會辛苦到家父,個人傾向打名譽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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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574樓超帥的齊大 及 576樓jingfu大:
所謂的平反正如同jingfu大所說的“之前被高雄市政府莫名卡住的重劃後新土地,現在能依法登記在地主名下” (應該用更貼切的詞句來表達收到106年5月19日土開處公文時內心的感觸,可是我腦袋渾渾想不出來…@@)
9地號有沒有涉訟?
以承辦人給的涉訟地號位置圖來看 → 沒有
以重劃會106年4月19日函文說明二來看 → 有
9地號是否真有涉訟?誰給的訊息才是真的?只有握有資料的人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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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577樓y20070122大:
為什麼明明依法有據可以辦理申請登記,政府卻要恃權強說”涉訟土地依法未能登記”?
為什麼政府要在103年函示一道無法律依據的行政處分?
為什麼政府函示一道無法律依據的行政處分之後,竟又讓涉訟的26地號完成登記?
為什麼政府遲遲在人民請託民代出面幫忙後,才肯還給人民一個依法有據的權利?
這當中,隱藏多少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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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580樓用真名大:

癥結點其實不在於到底有沒有「涉訟」,政府的「涉訟土地依法未能登記」是一句誤導之詞!癥結點在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5條「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所指的意思是什麼?

重劃區土地在分配完畢後,理事會必須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4條規定公告公開閱覽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在這三十日內,對於土地分配有異議的地主,理事會必須依同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協調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協調不成時,異議人得依章程所定期限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第34條第二款規定的是異議地主的法定權益,以及理事會的法定責任。

那麼在公告的三十日內未提異議的地主(譬如家父)呢?在法律上如何規定?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5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第一項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的意義就在於這一段。〈如下圖106年3月15日土開處函文說明二〉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那麼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確定之後,又該依據哪一條法律規定辦理?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5條:
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後,重劃會應即辦理實地埋設界樁,並檢附下列圖冊,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一、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
二、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三、重劃前後地號圖。


第35條規定的是未提異議地主的法定權益,也是重劃會的法定責任,法律明文「應即」辦理,令重劃會沒有拖延辦理的藉口。
然而政府卻在103年2月7日給了重劃會一紙無法律依據的行政處分公文,令重劃會仗著該份公文不依照第35條規定申請辦理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延宕至今。
政府身為主管機關沒有監督重劃會依第35條辦理,反而以一紙行政處分公文奉送重劃會,等同賜給了重劃會一道拖延辦理的聖旨!
更弔詭的是,一筆涉訟的26地號土地,政府竟讓它違背自己下的聖旨順利完成登記!然後,有政府掛保證,建商一切合法蓋房去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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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581樓用真名大:
用真名大覺得奇怪的地方,我也覺得有點疑問…
如果異議訴訟是地主(某甲)敗訴,拿到的土地就會是重劃會分配給某甲的新地;如果異議訴訟是地主(某甲)勝訴,但是欲分配的土地已經登記給他人,甚至是遇上擺爛的重劃會不依判決賠償,又該怎麼辦?然而現行法規既為如此,也只能從法規裡找辦法。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2-1條:
重劃會未完成下列事項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酌定保留部分抵費地,暫緩出售:
一、重劃區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差額地價及現金補償繳領或提存。
二、土地分配異議協調處理或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三、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給付之費用尚未給付者。
重劃會對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事項怠於執行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比照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辦理公開標售抵費地,並以所得價款代執行之。


依第42-1條,如果某甲勝訴,除原分配到的新地外,另外可以從抵費地中調整分配土地,又如果重劃會擺爛不賠償,那麼政府"得"出售抵費地來給付賠償金。
網友也許疑問,扣掉公共用地(譬如道路公園)還能剩下多少的抵費地?以家父參與的第45期重劃來看…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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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582樓dennis10大:
謝謝dennis10大!
修法+1!
雖然一套再齊全完備的法律都很難達到百分百防弊,但多一分嚴謹就少一分被有心人士操作的空間。
如同dennis10大所說的重劃會是個虛的組織,白話講,重劃會就是一間營利公司,一切為利而來,利盡人散,能從重劃的土地中謀取多少的正常利潤,甚至是超額利潤,早在重劃開始進行之前都早已有算計。這次TMD事件教訓,深刻領略政府保障的對象未必是人民…後續重劃會不依法辦理,肯定是要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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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585樓qqycj大:

昨天看柯P在中天被訪問他說到「法律方面」:(有關係的就沒關係,沒關係的就有關係。守法的人就是沒辦法才要守法 有辦法的人都不用守法) ←← 身為小小民,心有戚戚焉!

善良守序的是小民,侵害損失的也是小民,土地利益龐大如美河市土地聯合開發案,在黯懂如何「依法行政」的政府權力操作底下,地主遭受一連串的敗訴挫折,歷經二十多年,終於得大法官作出違憲的解釋,看見一道曙光;小小如家父參與的第45期自辦重劃,從一開始的不知情到被刻意誤導到提出質疑據法力爭,延宕三年餘,方才於日前拿到一紙政府要求重劃會依法辦理的公文。小民就是要很無奈嗎?坦白講,小民如我的確很無奈。

權力使人腐化,也使人傲慢,這次TMD事件,見識領教了政府官員的態度,對於土地登記提出質疑,在01論壇po文事件經過,隨即官大人一頂“顛倒是非”的大帽子扣上來,小民立馬變刁民!小民就是要很無奈嗎?刁民如我真正TMD有夠無奈!

建商在家父的土地蓋房,結果那塊土地是建商的?有政府替建商掛合法,給權狀,發建照,土地能不是建商的嗎?小民在法律前直挺站腳兢兢業業當個奉公守法的良民又奈何?有關係的就沒關係,完美無缺合乎所有行政程序,建商是「合法」、「善意」、「沒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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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586樓il-lee大:

il-lee大所說的「但書」是指??

重劃會如果一切按照法規辦事,口袋深淺不至於會有多少問題,
應登記而不登記,不得登記而登記,跟利字擺哪邊比較有干係。

"現在是法治國 會吵的比較快有糖吃"
嗯...
重劃會於103年6月26日發函土開處核請登記,
市政府於103年6月27日發函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一天,24小時,辦公8小時,市府公文之效率之火速之令人乍舌!!!
嗯...
想來是在辦理登記的土地裡,有位吵鬧功力橫強的高人完敗政府,所以政府開出一輛特快車,專程送糖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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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588樓用真名大:

在等市府回文
待收到公文再報告後續消息

今天看到的新聞,土地利益有多大,黑箱作業就有多大~~~
台中市政府願意積極正視重劃弊端,咱們幸福城市的高雄市政府呢???

【中霸天坑殺地主】從破產到數百億身價 檢追中霸天人頭炒地惡行

【中霸天坑殺地主】原交通精華地劃到3公里外 原因扯到爆



-------------------- 1060714更新 ---------------------



在土開處發函請重劃會依第35條規定辦理之後,重劃會做了何種回覆?
106年6月13日重劃會回文: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對於重劃會的回覆,土開處也在106年6月20日發函: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腦補一下二篇函文對話情境:
重仔:「哼哼,沒了聖旨當護身符我就會依法辦理了嗎?新的劇本討論出來了,台詞也套好招了,依法辦理?顆顆…」
開仔:「唉呀,原來有地上物礙著無法辦理地籍測量欸!等原因排除後要依照第35條申請辦理呦!啾咪~」
刁民:「一搭一唱,阿不就好棒棒?」



重劃會理事長曾經親口說:
”地上物不是問題”、
”是市政府不給登記”、
”我就跟他們說不可以這樣(不給登記)”、
”是地政局長作的決定,他已經退休了”、

說了上述話的重劃會理事長如今反口拿【地上物】來說嘴自打嘴巴,
然後,主管機關土開處呼應了重劃會的【地上物】說詞。


事情真相如何?
請看以下106年7月3日律師函文: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9地號土地上有二筆地上物:
【鴻翔汽車保養場】 保養場所有人早已領了補償金,清空廠房交付鑰匙予重劃會。 <高雄地方法院105簡上第36號民事判決>
【梁OO未保存登記建物】 梁OO對於補償金沒有異議、沒有拒領、沒有拒絕拆遷,相反的,重劃會遲遲不給付補償金,梁OO遂向法院提告要求重劃會給付補償金,並且勝訴。 <高雄地方法院105訴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欺民無知、欺地主無知,
在資訊極端不對等的情況下,握有資料的一方欺瞞無從得知的另一方。
有心人士謀取法定外超額利益,暗中擅行各種手段的操弄,依法握有審核權、懲處權的主管機關會看不出端倪?不曉得防範監督?

106年7月10日土開處回函:(如下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對於廢弛職務的重劃會,土開處輕輕放下。
莫怪乎,重劃爭議層出不窮,重劃訴訟天荒地老打不完,重劃完成日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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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末,回到最初,問題的起始點,9地號有沒有涉訟?
為什麼涉訟地號圖上的9地號沒有涉訟,承辦人及科長卻要說有涉訟?
為什麼承辦人及科長強說9地號有涉訟,卻不拿出涉訟的相關資料?
為什麼土開處與重劃會異口同聲在公文上指稱9地號有涉訟,卻始終不提供涉訟文件作為附件以茲證明?
為什麼重劃會106年6月13日的公文會轉彎,鬆口改說9地號沒有”直接影響”?

究竟,到底,9地號涉訟了沒?
從下面二筆判決書內容找出了真相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


從頭到尾,自始至終,9、地、號、完、全、沒、有、涉、訟。


高雄市政府土地開發處吳宗明處長,現在您會說誰顛倒是非呢?



-------------------- 1070616更新 ---------------------



我是樓主
是高雄市市民
也是高雄市政府土地開發處處長吳宗明口中顛倒是非的刁民

遵守mobile01有圖有真相的傳統 po上新的人權圖

【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13年前 家父65歲
95年5月交付土地參加高雄市45期自辦重劃
經13年
107年6月領取新土地權狀
今年 家父78歲

一張早已可以依法登記領取的土地權狀,
一塊早已能夠擁有並且使用的土地,
先在 土地開發處大官員說:「我們是依法行政」 下,
次在 土地開發處公文:「…涉訟土地依法未能登記」 下,
三在 重劃會公文:「…涉訟土地依法未能登記」 下,
四在 重劃會公文:「地上物所有權人拒領補償尚未拆遷,以致無法辦理該地號測量登記…」
五在 土地開發處公文:「…無法辦理地籍測量原因排除後,請重劃會依法辦理土地登記」
一次、二次、三次、四次、五次、、、
誤導、矇騙、改口、推諉、拖延、、、
官商合作編導監製的拖棚歹戲,延遲至今,參與自辦重劃的地主,本該依法登記的土地,終於得以完成登記。

手裡握著這份權狀,心中有一絲的欣慰,以及更多的失望。

謝謝律師從有限的文件中發現疑點直指問題秉持專業找出法律事實,
謝謝議員要求主管機關釐清未辦理土地登記的責任歸屬,
謝謝偵辦的檢察官,
謝謝重視地主權益的地政事務所長官、承辦人員,
謝謝願為小小市民發聲報導的新聞媒體記者,
謝謝回應蓋大樓的廣大網友,
爭取依法行政登記土地,這一路上,需要感謝許多許多人,
謝謝大家!衷心感謝!〈鞠躬〉



最後,想說的是,
人民無知,是因為有心人士的玩法弄權掩蓋真相誤導視聽,致令人民無從得知。
PO爆料公社或去投訴記者.............

geenhoho wrote:
不吐不快。先說一個...(恕刪)
你們家附近的立委議員服務的時候到了
真是TMD,TMD,TMD 上爆料公社會有人替你主持正義
Po到爆料公社新聞記者才會看....這要鬧大才有用吧
報料公社嗎?
我沒上過,會試試看.
謝謝樓上各位.

這週五會去現場做土地鑑界
希望能平安回來繼續寫TMD事件
卡位
這感覺很嚴重
加油
蘋果日報記者應該也會很有興趣,

東森電視台也是,

趕快用APP聯絡一下。

geenhoho wrote:
不吐不快。先說一個見...(恕刪)


這~要關注一下
這連居住正義都不是

根本是強佔土地了,哪有自己房子土地被過戶自己完全不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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