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日)到永康刑事局說明才了解事由.跟據被害人說我在9月30日下午6點30分騙取了被害人玩家的1項寶物(價值1200元)而警方跟(神州)遊戲公司調取登入的IP位置就是我所申請的位置..當天時間如果有提出不在家證明..這樣算是證明嗎?..家裡電腦跟本就沒有灌過那個遊戲更不可能申請該遊戲帳號...請教各位我該從何處尋找對我有利的證明?....而網路遊戲公司提供警方該遊戲裡所申請的帳號.該騙子的帳號資料是虛偽的.電話.身分證號.住址等..都是不實的..就只有合對IP位址而就傳訊我?.目前警方的說法是及將送地檢屬..如果證據就是IP位址符合..那我會被判有罪嗎?刑責是...?麻煩各位幫幫我吧......謝謝 IP如果被當跳板我該如何證明?..該IP位置上線時間是9月29日上午11點至9月30日下午6點39分...9月29日我在上班跟本就不可能有上線記錄..9月30日下午6點30分 也有不在家的證明...這樣子會是如何的結果?..難到就只能任他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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