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code wrote:
為何桶裝瓦斯的壓力調到近似天然氣之後,熱值才多那一點就不行?...(恕刪)
行的話樓主就不用上來PO文了,
瓦斯熱水器幹嘛還區分NG1、NG2、LPG規格,
都照您的遊戲規則,
一機全台灣適用不就得了。
樓主的熱水器就是這樣被玩掛了,
需要你去他家幫忙檢查故障原因嗎?

還有你知道中油現在都不敢將全台灣統一成NG2氣源供氣,
因為將台中以北地區驟然改成NG2供氣(這專業術語叫"熱變"),
雖然熱值只有從8,900 kcal/Sm3提升到熱值為9,700 kcal/Sm3,
這就要修改台中以北所有NG1用戶的瓦斯爐、熱水器的爐嘴,
中油在經過評估後都不敢更改供氣熱值了,
您這樣憑著一點網路知識就說更改熱值無所謂.....唉!
flycode wrote:
只要能燃燒完全,就不太需要管熱值差那一點,你還是沒搞懂什麼叫做燃燒完全?
...(恕刪)
我上班的公司有四用氣體偵測器:
1.可燃性氣體、2.硫化氫、3.一氧化碳、4.氧氣濃度
我都在幫瓦斯公司的搶修人員解決客戶廚房上方的瓦斯、一氧化碳偵測器異常鳴叫的問題了,
燃燒完全的經驗還會必你少.....還是一句話、年輕人別鬧了。

年輕人再告訴你一個常識,
天然氣事業法第56條:
漏逸天然氣,致生公共危險者,處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該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上述法條在發生漏氣危險時,是處份"行為人",
如果熱水器發生危險、是安裝熱水器的人要負法律責任。
所以安裝熱水器是要有執照及貼上安裝人的資料,
有發生事情是要負完全責任的。
還有樓主請櫻花的人過來改爐具,
那位改爐具的人也是要負安全責任的,
所以他改完爐具也必須要留下資料。
相對的也不要亂給不正確的建議,
以免出了事情被掃到颱風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