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原本使用是遠傳電信的!
但是一些因素最近用門號可攜轉換到了威寶電信!
使用遠傳時門號所有人是我爹的名字! 當初轉移時有加辦手機簽約兩年,想要順便轉成我的名字!
但是手機行叫我等轉換後再去威寶門市辦過戶!

重點來了....我今天去威寶,門市小姐卻說我的門號是轉移的! 所以不能辦過戶!
我問說..那不就永遠都不能改我的名字!? 她說:可以,不過要等妳合約到轉回遠傳!!
真的是因為轉移的門號所以不能過戶嗎!? 合約期內應該是可以把合約一起過戶不是嗎!?
一般人不是有的門號合約沒到也能過戶送給別人!?


順便請問..我的門號都變威寶了,遠傳還是不斷的用廣告簡訊轟炸我
我門號又不能直撥遠傳客服,該怎麼辦!?
當初就是被這個廣告簡訊氣的我想換家的!加上威寶通話費又比較便宜!
我覺得遠傳的簡訊或是電視廣告都很令我反感 拍超爛的...
文章關鍵字
門號可攜過的號碼的確不能過戶喔!不過好像有電信業者偷跑可以過戶,但我知道大部份都不給過戶,若真非過戶不可又不想等合約到就是換號碼一途變成該電信業者的門號就能過戶了。
abc_948 wrote:
小弟原本使用是遠傳電...(恕刪)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7 條
移入經營者於攜碼用戶終止使用其原用之電話號碼時,應於終止使用日或
截答服務截止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該電話號碼歸還原獲分配之固網經營
者,並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五項規定通報。但原獲分配之固網
經營者已終止營業,或該電話號碼已無獲分配之固網經營者時,移入經營
者應將該電話號碼繳回本會。
前項所稱終止使用,不包括因繼承而由繼承人繼續使用者,或因公司合併
而由存續或另立之公司繼續使用者。
除攜碼用戶終止使用其原用電話號碼外,移出經營者不得將該電話號碼核
配予其他用戶
電信法規這塊領域,研究的人一直不多,各家業者游走法規邊緣,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小弟我上個月下旬才剛買了門黃金門號,原先也非配屬中華電信,而是上一個租用的使用者將號碼NP到中華電信。
我看了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照法律系畢業所受的法律訓練,
發現再怎麼凹,NP過的門號,到移入業者那邊後,除了繼承與公司合併等特殊原因外都不能再辦一退一租,換租等實質上過戶的手續,但中華電信還是讓我辦理換租手續,成功租用了這門原先配屬別業者的黃金門號。
進行換租手續前我特別貼了一些網路討論文章給賣門號的原租用者,他說過戶絕對沒問題,他先前就辦過了,沒有綁約就沒有過戶不成的問題。

話說回來,該辦法的立法技術實在欠妥,沒有一點法律底子的民眾很難從該辦法看出NP門號無法辦理過戶,因為它是拐了個彎描述,也因為沒有用大家一看就懂的文字,有些電信公司照樣同意讓NP門號辦理過戶手續。
我真的不知道中華電信是怎麼解釋該辦法第十五條,為何開放NP移入門號辦理過戶手續。
日後若NCC突然想抓業者的違規行為,消費者也就是門號承租戶是無辜的!業者已放行的也管不到了,總不能抓過戶雙方回來重辦手續,只因業者當初不守法規而主管機關又不管?
唯一想到可以解套的方式,就是叫NCC修改這個位階很低的行政命令,放寬NP門號可一退一租及一般過戶等。
不然,部分業者如中華電信繼續放行NP移入門號辦理過戶手續(中華電信稱為"換租"),就是一直重複違規行為!
而且目前的規定確實也不合理,先過戶再NP是合法的,但先NP再過戶卻違反行政命令了,順序顛倒,有什麼重大差別嗎?我真的想不透!只能說電信法規跟不上時代!

但中華電信若依法辦理的話,一些囤積黃金門號的門號商會苦不堪言,因為他們把很多別家門號NP到中華電信,
到時成功賣出還要先NP回原門號配屬業者,再跟購買者在原門號配屬業者處辦理過戶。而過完戶後,新用戶若想使用中華電信服務,又要再NP一次,增加不少人的困擾!
請問已經NP過後的門號可以在NP嗎?
我是中華NP到威寶,可以再從威寶NP到遠傳嗎?
NP到遠傳預付卡需要付什麼費用嗎?
ilovemyamei wrote:
請問已經NP過後的門...(恕刪)


可以,一次要繳240元而已.沒有次數限制.

我就是從中華NP到威寶,威寶NP到台哥大,台哥大再NP回威寶.
abc_948 wrote:
順便請問..我的門號都變威寶了,遠傳還是不斷的用廣告簡訊轟炸我
我門號又不能直撥遠傳客服,該怎麼辦!?
當初就是被這個廣告簡訊氣的我想換家的!加上威寶通話費又比較便宜!
我覺得遠傳的簡訊或是電視廣告都很令我反感 拍超爛的......(恕刪)



這個我同意

我也是遠傳NP到威寶,常常還被遠傳簡訊跟他們把我個人資料外洩給一般通訊行(懷疑)騷擾電話
困擾著~
剛剛又想了一下NP門號是否可過戶的法律問題,法源依據就是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15條:

第十五條
  移入經營者於攜碼用戶終止使用其原用之電話號碼時,應於終止使用日或截答服務截止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該電話號碼歸還原獲分配之行動經營者,並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五項規定通報。但原獲分配之行動經營者已終止營業,或該電話號碼已無獲分配之行動經營者時,移入經營者應將該電話號碼繳回本會。
  前項所稱終止使用,不包括因繼承而由繼承人繼續使用者,或因公司合併而由存續或另立之公司繼續使用者
  除攜碼用戶終止使用其原用電話號碼外,移出經營者不得將該電話號碼核配予其他用戶。

其實第二項(綠字部分)不要訂問題會比較小,這樣第一項(藍字部分)的終止使用就可以採用
法學解釋方法的限縮解釋或目的性解釋,將終止使用其原用之電話號碼定義為攜碼用戶"換號"或單純"退租",
這個門號已無人要繼續使用,門號才歸還原獲分配之業者。
當然也可依文義解釋最大射程範圍,連一退一租或換租都算在終止使用範圍。
不過多了第二項繼承與公司合併的特殊事由後,基於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非屬上開兩種事由,應該是法規有意的不列舉而非立法疏漏,而可認定NP門號只能進行繼承或公司合併事由的過戶事宜,無法進行一般性過戶。
不管如何,我覺得目前第十五條的規定滿糟糕的,法條文義一般民眾難以理解,要禁止NP門號過戶,應該直接在法條寫清楚,不要讓業者各自解釋,變成一國多制。有些業者不同意NP門號過戶,有些業者卻當第十五條只有在規範單純退租或換號,而不予理會照樣讓NP門號辦理過戶。


TaiwanLaws wrote:
剛剛又想了一下NP門...(恕刪)


所謂"攜碼用戶終止使用其原用之電話號碼時",就字面文義,標的已經特定了(就是原本那個門號)。第2項你標示綠色文字部份,只是除外規定,如果把除外部份拿掉,就會變成所有終止使用的情形都必須返還號碼。

其實綠色部分文字的除外規定,是兼顧人情與經濟上務實的作法! 而目前問題不在於第7條及第15條規範模糊(相反的,定義非常清楚),所有業者其實也都知道NP門號不能過戶(沒有一個敢大喇喇的跳出來嚷嚷),重點在主管機關及移出業者實務上都難以查核才會造成NP用戶被某些業者偷跑過戶。

另一方面對業者來說,NP量佔用戶比率並不那麼大(我講的是純NP,不包含同一業者2轉3),而用戶實質在他業者手上,就算檢舉了也贏不回用戶(拿回一個空門號也沒用),損人不利己的情況下當然不會拿這小事去破壞彼此和諧,因為大家在很多事情上還是碰得到面!
推倒胡 wrote:
所謂"攜碼用戶終止使...(恕刪)


我終於找到某些業者會讓NP門號過戶的可能理由了。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並非我們學法律的人可單從文義去做解釋,有時還要搭配歷史解釋。
請參考下列網址:(國立政治大學資訊科學系連耀南教授之網頁)
http://cherry.cs.nccu.edu.tw/~lien/FIXNET/FIXRULE/fixrulev2.htm
(依著作權法規定為合理之使用,請自行點選上列網址查詢相關資料)
看看民國88年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草案總說明,先看84條規定:

第八十四條(攜碼用戶原用電話號碼之收回)

移入經營者於攜碼用戶終止使用其原用之電話號碼時,應於終止使用日或截答服務截止日之次日內將該電話號碼歸還獲分配之經營者。但獲分配之經營者已終止營業或該電話號碼已無獲分配之經營者時,該電話號碼應交由電信總局收回。
前項所稱終止使用,不包括因繼承而由繼承人繼續使用者,或因公司合併而由存續或另立之公司繼續使用者。
除攜碼用戶終止使用其原用電話號碼外,移出經營者不得將該電話號碼核配予其他用戶。

再看第84條立法說明:

為提昇電話號碼使用效率及秩序,對於攜碼用戶放棄或終止使用之電話號碼應予收回,並歸還予該號碼所屬號碼區塊之被分配經營者,由該經營者對該號碼負起編碼計畫賦予之相關權利義務。參考自香港HKTA 2102 Issue 3號碼可攜服務規範對移入網路之要求(Requirements on Recipient Network)。
用戶辦理過戶或一退一租時,原客戶之行為是否構成契約終止之效力,依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之規範,不在此另做規定。但因原租用人死亡,擬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或因公司合併而擬由存續或另立之公司繼續使用者,若無法繼續使用同一電話號碼,將造成其不便,並有違維護消費者權益之目標,故另做但書規定。
為避免電話號碼之獲分配經營者擅自將攜碼用戶使用之電話號碼再核配給其他用戶,致違背號碼可攜之精神並損害攜碼用戶之權益,爰參考香港HKTA 2102 Issue 3號碼可攜服務規範對移出網路之要求(Requirements on Donor Network),訂定此規定。

這條的規定後來稍作文字修改後成為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的現行文字規定。
看看藍字部分,當初立法者並沒有直接認定一退一租或過戶即可馬上適用該條終止使用之規定,而是將球再丟回
電信業者的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如何規範而定,而且從立法理由看來,若電信業者的營業規章或服務契約認定
過戶未構成契約終止之效力,則似無收回號碼規定之適用。
我查過允許NP門號過戶的中華電信之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不好意思,只有規範一退一租,完全沒提到換租是否構成契約終止之效力。
中華電信在服務契約第十三條明確規範一退一租之乙方退租行為,視為契約終止,但對於換租卻隻字未提。不只如此,中華電信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對於換租也未規範。
當然我們學法律的人依法理會認為換租之原用戶也算是退租,但是否視為契約終止,其實民法及電信相關法規並無規定,還是要視契約怎麼約定而定。

不過,契約不寫清楚,就製造了模糊地帶,今天才會出現這種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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