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則驚人的新聞報導,國道用路人大家來評評理…

今晚3/4看到新聞報一則新聞,台北一位先生上月底行經國道三號南下路段,行駛內側車道時速90-100公里,結果被罰5000元。當事人不服上訴後,法官認定該時沒有塞車所以應該要以最高速限110公里行駛,所以還是駁回,但覺得罪不重,所以改判3000元的罰金。小弟我行經國道只看到內側會有警告標語寫著『時速未滿80公里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從來沒有看過他寫『行駛內側車道一定要110公里』啊。哎呀!政府要搶錢,小老百姓還是要乖乖的把錢吐出來,各位大大呀、人客呀,沒事千萬別開內側車道,免得『小朋友』一個個逃家。慘!!!!!!
針對高速公路「烏龜車」,慢速行駛佔用內側車道,影響交通順暢,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訂,警方從去年十月一日起,對高速公路烏龜車行為列為重點取締項目。至於慢速車的定義,根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的規定,在高速公路,速限九十公里以上的路段,時速低於八十公里;在快速公路上,速限八十公里以上的路段,時速低於七十公里,都認定為慢速車。法官審理後,認為林某雖不是慢速車,但他行駛在內側車道,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暨「統一裁罰基準表」的規定,被告發當時,就必須依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行駛,亦即內側車道,除了是超車道,還是小型車最高速限道。



簡而言之,

在中山高,全線速限100公里,不塞車時,在內側車道若低於90公里就要被罰。

在福高速限90公里處(中和以北),不塞車時,在內側車道若低於80公里就要被罰。

在福高速限100公里處(中和至土城),不塞車時,在內側車道若低於90公里就要被罰。

在福高速限110公里處(土城以南),不塞車時,在內側車道若低於100公里就要被罰。

國道4號,速限80公里,不塞車時,在內側車道若低於70公里就要被罰。

在渭水高因為沒有所謂超車道,故應以最低速限60至寛容速限80內行駛。

=> 滿複雜的,最好沒事就不要亂入內車道,不然就要看緊時速貼近該路段最高速限囉

我覺得先前「低於80不得行駛內側」這句話真的很容易引起誤會。讓人以為開80以上就可以佔用超車道。交通部在宣傳方向應該還要多用點心才對。

以這個例子來看,警方執法真的是比較嚴了些,國道上多的是連80公里都不到的烏龜車,抓這些比較沒有爭議。

不過,能夠大力取締烏龜車,真的是多數用路人的心聲啦!加油 …
因為內車道是超車道.所以要以最高速度來行駛
可能龜車太多所以才這樣規定吧?!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因為政府的想法我不太懂
內車道本來就是用來超車用的
不是用來長途行駛
我個人都是超車後就切回來中間車道

如果真的要行駛
速度也要放高到110(如果自認油門控制不好...就乖乖的走中外車道)
用90-100開真的太慢了
正是所謂的烏龜車!!!

如果今天三個車道
三台車都用100同樣的速度
一前一後的在行駛
前面都沒車
而後面大排長龍
內車道又被100的車佔住
請問要怎麼超車

老實說看到這新聞
真的很爽
第一次覺得台灣的警察那麼有正義感
只要有在國道上駕駛經驗的人就知道烏龜車的討厭,更何況是內車道~這是合理的!
好像很痛^^
早就該取締了,內車道本來就是應該保留給超車用的,最高限速是110,開不到最高限速本來
就不應該佔用內車道,不但影響車流,以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碰到了還必須設法超車,增加危險,
個人十分贊同該項取締,也請加強取締.
上高速公路都有警示牌會警示"內側為超車道"
所以那個被開單的活該吧
擋在快車道當龜的人最討厭了
郎悶細挖邰耶 wrote:
那像苗栗路段那種上坡...(恕刪)

有必要扯那麼多嗎??
就說了 內車道是超車用 在您說的路段 不能開到最高限速就乖乖走中間車道 內車道是給有能力超過您的人開的
法規就是這樣定 不能遵守就別開

郎悶細挖邰耶 wrote:
那像苗栗路段那種上坡...(恕刪)

你覺得依照你的車子性能無法在苗栗上坡段維持最高時速100公里
那就不要佔用內側車道 這是很簡單的道理
沒有必要什麼事情都牽扯到政府搶錢吧
每次開長途高速公路都一肚子火 一堆慢速車佔用內側車道
又不想破格閃他大燈 搞了老半天反而外車道變成超車道
台灣人的高速公路基本用路觀念 實在是很糟糕
郎悶細挖邰耶 wrote:
我就不信有在國道上面駕駛過的朋友們

你會認為時速100的車會算是烏龜車
(恕刪)


在國道3號開100本來就算很慢了,如果是在內車道當然是不折不扣的烏龜車,
開100的車怎麼可能不會檔到開110的車,你到底有沒有開過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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