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晚3/4看到新聞報一則新聞,台北一位先生上月底行經國道三號南下路段,行駛內側車道時速90-100公里,結果被罰5000元。當事人不服上訴後,法官認定該時沒有塞車所以應該要以最高速限110公里行駛,所以還是駁回,但覺得罪不重,所以改判3000元的罰金。小弟我行經國道只看到內側會有警告標語寫著『時速未滿80公里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從來沒有看過他寫『行駛內側車道一定要110公里』啊。哎呀!政府要搶錢,小老百姓還是要乖乖的把錢吐出來,各位大大呀、人客呀,沒事千萬別開內側車道,免得『小朋友』一個個逃家。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