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應該很多人是這樣,我的車是買我媽的名子(因保費便宜)但車子一定是我跟我爸2個人開,因為我媽跟本不會開車保險的話是保丙式全險,就在剛剛看了新安海上的網站看到一條免追償附加條款....我把他po上來,當時業務只有幫我保丙式,跟本不知到還有這條免追償條款....裡面提到 "即使該車之使用人或管理人為列名被保險人所許可使用 管理之人,但在理賠時,常會有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人後而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理 賠金的情形"問題就來了,因為開車一定不是我媽開,一定是我或我爸這樣不是一定被追償?那保險不是白繳了...請問是如此嗎?我該怎麼辦呢?還能加保嗎?已經交車2個月了,希望各位能幫我解答,以下為我在網站看到的原文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許可他人使用免追償】 98年3月31日新安東京海上98字第015129號 愛車因保險事故致車體毀損時,即使該車之使用人或管理人為列名被保險人所許可使用 管理之人,但在理賠時,常會有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人後而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理 賠金的情形。即使該車之使用人或管理人為列名被保險人所許可使用 管理之人,但在理賠時,常會有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人後而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理 賠金的情形。而本商品則可於投保車體險時一併附加,在附加後如發生車體損失險所約 定事故之損失時,則免除本公司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之追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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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鬼2805 wrote:
我想應該很多人是這樣...(恕刪)


先生和兒子本來就不在追償範圍內啊!

那是指「你媽的車」給你「表弟」或是她「朋友」之類的人開

才有追償的問題。
把全部條款看完吧!
你標示的紅字部份,不是全部內容。

通常車險的被保險人廣義來說包含配偶,子女。因此你爸跟你都在保單的承保範圍,不會有代位追償的問題。

正常來說免追償條款應該是針對非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不得行代位求償。例如車子借朋友開,被朋友撞壞了,保險公司賠給被保險人後,可以向被保險人的朋友追償。加了這個條款後,保險公司就不得進行代位。
車體險三等親裡都有賠喔 除非你是買限定駕駛人或約定駕駛人的車體險
加保免追償 是有可能會借車給朋友 或 公司車 的狀況才需要
以樓主的狀況 是不需要加保免追償的

不過因為我會叫服務廠來牽車保養 所以我還是保了 XD
阿鬼2805 wrote:
我想應該很多人是這樣...(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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