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應該很多人是這樣,我的車是買我媽的名子(因保費便宜)但車子一定是我跟我爸2個人開,因為我媽跟本不會開車保險的話是保丙式全險,就在剛剛看了新安海上的網站看到一條免追償附加條款....我把他po上來,當時業務只有幫我保丙式,跟本不知到還有這條免追償條款....裡面提到 "即使該車之使用人或管理人為列名被保險人所許可使用 管理之人,但在理賠時,常會有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人後而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理 賠金的情形"問題就來了,因為開車一定不是我媽開,一定是我或我爸這樣不是一定被追償?那保險不是白繳了...請問是如此嗎?我該怎麼辦呢?還能加保嗎?已經交車2個月了,希望各位能幫我解答,以下為我在網站看到的原文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許可他人使用免追償】 98年3月31日新安東京海上98字第015129號 愛車因保險事故致車體毀損時,即使該車之使用人或管理人為列名被保險人所許可使用 管理之人,但在理賠時,常會有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人後而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理 賠金的情形。即使該車之使用人或管理人為列名被保險人所許可使用 管理之人,但在理賠時,常會有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人後而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理 賠金的情形。而本商品則可於投保車體險時一併附加,在附加後如發生車體損失險所約 定事故之損失時,則免除本公司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之追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