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centni wrote:
七天內換機?如果到一般手機店,換機的可能性不大,搞不好店員會擺臉色!只好多花點錢,到聯強或是中華去買!
為了這個問題
我查了一下
這一篇的連結說得很清楚
「教導各位買到瑕疵手機的處理方式」
http://www.eprice.com.tw/mobile/talk/?prod_id=1004&tid=892666&page=1
裡面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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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業者直接賣給消費者手機時,即使超過七天,只要是非人為因素,均可行使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民法第三百六十條,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之權利.但須注意的是,上述三種權利,僅能擇一行使. 於舉證方面,以行使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或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較為容易.(因為民法第三百六十條須老闆向你<保證>,但常常無法證明,除非他有簽字保證) 結論:先寫一封存証信函給您所購買手機的通訊行.催告其於一星期內換一支新手機給你.如果他們不理會,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這樣也不怕警察會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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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結論就是:
如果不是人為因素
買到有瑕疵的手機
就法律規定而言
老闆是要換一支新的給你才對,即使是超過7天 (364: 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換第二支有問題,可以再換 (364: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換到你滿意為止
不然就是退錢(359: 解除契約)、或退部份的錢(359: 減少其價金)
(啊記得包裝有的沒的,不要丟了嘿)
PS:
重點在於「瑕疵」的認定,重大功能的缺失 (如通話功能、Wifi、…),應該要直接換新機,但是,組裝或是亮點的問題,就要看你在意的程度,跟買之前和老闆的協議(360條),以及老闆的誠意;另外一個問題點在於「是不是人為的」(摔到、雨淋到、…),換個角度想,你買回去1個月後,跑來說今天第一次用GPS但是都不能用,老闆應該也只能說送原廠判定,搞不好有摔到之類的。通訊行的「7天內有問題換新機」的不成文規定,應該也是為了避免困擾,因此,買到手機的前幾天,還是把重要的功能check一遍吧。
PS:
民法連結 (點"所有條文")
第 359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 360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 364 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