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ard7083 wrote:放心 一定不會是這...(恕刪) 不只要旅客同意書....還要跟政府申請攝影權...那些美麗的風景可是歸屬國有....不過大大提到的"忍受義務"我才想到確實要有前面某位大大說的:要有檢調單位查證必須要有檢調單位陪同~才能產生所謂的"忍受義務"不然自己拍的話真的是觸法的
我只想問一個小問題以後打錯電話怎麼辦???????????????????????????A:"阿~不好意思打錯電話了"B:"喔! 那你就是違反個資法,我怎麼知道你是打錯還是透過別人得到我的電話??"@_@?到時還有人會打電話嗎?
威小豬 wrote:是的!我覺得法條的模...(恕刪) 我也這麼認為...畢竟我剛入手500D萬一我真的"不經意"的拍到別人被提告那不是很倒楣?想必那些立法委員們應該也意識到了這一點,畢竟照片的"肖像權"如果真如新頒布的法律條文那麼解釋的話那現階段可以看到的能夠成為"證據"的圖片都成了廢物,因為在法律上違法收集來的"證據"是不能成為證物的
真是好笑~~你以為這個法律是為了保護台灣的老百姓嗎??錯了~~這是用來保護常常帶女性友人到Model上廁所、上酒店借電話、上陽明山談政事,又功夫不到家常被抓包的高官們~~台灣這幾年的法令越改越偏,一堆新聞節目連麥克風都要打馬賽克我看國外的節目也沒像台灣一樣、如果古時侯就有公播權,那就沒有李白了。台灣真是越來越封建了~~
aquaaqua wrote:你何不先說說自己的心...(恕刪) 你搞顛倒了吧,這條法案若是通過受益最大的正是政客與罪犯啊以後政客如果貪汙,搞外遇,或是酒駕......等等,媒體都不能去報導並進行監督了以後如果發生酒駕撞死人逃逸,媒體也不能報導,因為沒經過肇事者的同意 (這不是讓肇事者逍遙於外嗎?)以後記者也不能公布監視器的影像來追查殺人犯與強姦犯的下落,因為觸犯了他們的肖像權這是什麼爛法,這法有過沒過,對老百姓的生活根本沒影響,日子還是照過但對為非做歹的歹徒或是政客而言,卻是一項大利多 (以後可完全逃過媒體的監督了)這跟廢除死刑一樣,都是在替壞人的人權鋪路,簡直是人權的無限上綱
腦袋魔人(天下無難事,只怕腦袋差) wrote:以後如果發生酒駕撞死人逃逸,媒體也不能報導,因為沒經過肇事者的同意 (這不是讓肇事者逍遙於外嗎?)以後記者也不能公布監視器的影像來追查殺人犯與強姦犯的下落,因為觸犯了他們的肖像權...(恕刪) 這法案過了之後~路上的攝影機可以拿掉了~因為沒用處了,就算拍到肇跳或是壞人,都要經過他們同意才能用...要是自己家裡騎樓裝的,也不能照到路人了吧,不然我今天經過某人家的騎樓,覺得被照到了~沒經過我同意~可以告他....以後畢業記念冊的廠商要做也要全年級的同學簽同意書....我看以後報紙不會有圖片了= =在網路上瀏覽網頁,看到正妹照片也不能按右鍵另存~因為沒經過對方同意~犯法!!保護過頭了吧...隨便想想都覺得以後處處都要小心了不然會被告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