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個資法上路,以後『肖像權』的定義要重新洗牌了

我在想如果我們現在拍一個MODEL
你認為理所當然可以放在你自己的網路相本
如果有一天你因為某些原因跟該麻豆交惡
會不會接到法院的傳票呢
又或者你放在網路上面的照片因為外拍
結果好死不死就被路人看到他自己
然後你就又收到傳票呢
現在是要搞白色恐怖嗎

如果這個法案過了以後這些官員們可以幹更多見不得光的事情
然後就算被逮到也沒人敢拿出照片來
難不成要先通知對方我要公布喔請幫我簽名我要刊登
更可怕的是也許以後媒體不需要拿出來賣賺錢了
跟被拍到的談好價錢甚麼事情都蒸發了

保護個資有其必要性
但絕對不是無限擴張
aquaaqua wrote:
就算個資法沒過,被你拍到的路人看到被你PO上網本來就可以告你,
只是通常沒人會去做這種無聊的事。

好吧,那我說說我當初發文時,想到的一些顧慮好了

威小豬雖然技拙,但是平常接些婚禮攝影的case,為新人留下美好的畫面
當然在婚禮的那種場合,滿滿的都是人,在我們快門批哩啪啦的捕捉中,
除了新人,還有一起祝福新人的賓客囉!
歡樂的場合,大多都是歡笑的表情,但有時候總是不小心會捕捉到賓客一些特別的舉動
比如說…挖鼻孔、抓股溝、摳眼屎,搓耳洞,這是最常見的(有一次拍到鄭文燦先生醜醜的呵欠XD刪掉了~)
當然也有打呵欠、瞇瞇眼、怪表情,怪動作等等(就像某週刊登葉宜津和蔡英文披頭散髮一樣,只是一瞬間)
遇到這種情形,明顯的、誇張的、或是主角、主角親友,我們都會直接處理掉
但是上百張、上千張的照片,如何能一一的過濾呢?有時候只是主桌後方某一桌的某人來個奇怪的動作表情
您說要如何把他有效、全面的作一個清查和過濾呢?
所以您說有沒有所謂的『無意間』咧?
如果只拍MODEL妹妹、拍拍家人(張張都特寫),我想當然就不會有
但是如果拍展場、拍活動、拍婚禮、拍紀錄片,怎麼可能沒有『無意間』咧^^"

azzar wrote:
1.如果我今天在公園拍我兒子(舉例)
然後放在網路上,會不會因為一個不小心入鏡的路人,導致我日後被告

我覺得azzar大完全說中了我的擔憂(在個資法真的如此嚴格為前提下)
尤其是當我們在拍婚攝的時候,拍完總會放到網路上,但我們無法保證裡面每一位賓客都是完美表現
可能在某個角落,他有不好的動作與表情,把他拍胖了、拍矮了、拍醜了
他能不能拿著照片告我咧?
過去不行,但是個資法如果通過,而且是如此嚴格的執行,那我不救被告了?
好啦~~如果我有收費就算了,硬要說商業行為嘛~
但如果今天親朋好友,我免費服務咧?還是一樣,有被告的風險阿~

再來,我喜歡寫遊記,遊記當然也有逛街,尤其台灣最讚的就是夜市文化
夜市能夠不拍到任何的路人、任何店家嗎?
假設一個情況,我覺得一家可立餅好吃,所以我拍了他的招牌和老闆
恩,老闆有我的推薦當人很樂意讓我拍,但是好死不死,不小心拍到隔壁家,也是可立餅
隔壁老闆也入鏡了,結果我推薦第一家,不推薦第二家,他看到我PO網了
既使沒有對他的可立餅有任何評論,但是因為照到老闆和老闆的店(店家屬於個人資產)
那他可以告我囉?告侵犯她的個資!
別說怎麼可能,但是法律定下去就保障他這樣的權益阿?
更別說如果拍道路人吃相很醜,或是其它狀況了…


aquaaqua wrote:
保護個人隱私,尊重別人的肖像權本來就是理所當然,

所以aquaaqua大您可能要去確定一下
現行法律對於肖像權的定義在『商業行為』
尊重是道德層面的,這是一回事,但是法律保障的又是另外一回事,這兩件事情不能混唯一談
如果是道德層面的尊重,我想這是攝影師的品德,我想大多數的人都懂,而且能具備;

今天不小心拍到參加婚禮的人,我只要不要特別把他的醜態拿去賣錢,拿去登報、拿去給媒體
我就沒有觸法的問題,就像101大樓我愛怎麼拍就怎麼拍,我愛怎麼PO就怎麼PO
只要我不要用101的照片去賣錢,101也不能拿我怎麼樣


所以您可能也搞清楚,不是沒人告我,是沒人可以告我,
因為我在沒有商業行為前,並不侵犯任何的「肖像權」,更沒有所謂的個人隱私權的問題
這些路人甲乙丙丁,我在不評論他們、不抨擊他們,不拿出來公開侮辱的前提下
他們根本不能告我,懂嗎?

但是個資法通過,我就算沒有商業行為,我就算沒有侵犯她們的『肖像權』,
但因為個資法,我就侵犯了他們的『個人資料隱私權』
既使我不賣錢,我沒有評論他們,沒有公然侮辱他們,只是貼照片,只是貼照片喔~
我就觸法了…
這樣理解嗎~~

不過說真的,個資法我找了一整個下午的網路,我還是不是非常理解他的內容
到底是保障個人資料,但是不包含照片的肖像,還是說如新聞說的,
照片放上去,不管有沒有填名字,就算是侵犯個資了
我不是很懂…如果有人很瞭解的,在麻煩解釋一下囉
感謝感謝!

aquaaqua wrote:
只是通常沒人會去做這種無聊的事。

總而言之,就是個資法對小老百姓沒啥影響,
就算真的有人有意見,通常也會先告知不會直接告,
沒用在商業用途的話,只要取下或打馬賽克就好,不用緊張啦。


阿…還有…這個時代早就已經不是『你不找別人麻煩,別人也不會找你麻煩』的時代了
個資法已經超越商業用途,你就算純分享,人家還是『能』告,懂嗎?
而且…社會上就是有無聊的人,就是有專門以檢舉、告發作為賺錢目的的人
更別說會不會淪為詐騙的人無聊的手段
(電話:為為為!您好,我是你網路上照片左邊倒屬第三排的那個人,你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把我的照片放到你網路上,請你給我三千元當和解金,要不然我告你侵犯我的個資)
嘖嘖……不是我想得很悲觀……居安思危阿~~~這個時代
專有名詞只是嚇人用的!令人感動的畫面和用語,才是最真實的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22/5/24coz.html
(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2日電)立院日前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引發影響新聞自由爭議。藍營原擬明天在院會中處理此案,但下午卻出現大轉彎,決定明天暫不三讀,留待27日決定處理方式。


才打算要賣可樂爆米花的說.~看來賣不成了
aquaaqua wrote:
你的邏輯一整個神奇,...(恕刪)


主張銀行"違法催款"?這字面是你提出的吧?
還有法律和生活是環環相扣的~如果你的眼光只能看到這樣我也不知道該替你高興還是該替你難過
我怎麼從你的回應裡面重頭到尾提不出反駁我的理論的話?

邏輯??我看你的邏輯才該好好研修...


威小豬 wrote:
長久以來01上總是在...(恕刪)

很多時候真的都矯枉過正了
這樣我想真的會引起很多糾紛啊
那先拿一些記者來開刀吧!
這是他們專業.相信法官一定會很忙的
jasonlu168 wrote:
倒帳的人,會讓銀行直...(恕刪)


我想這位大大說得夠明白了....


aquaaqua wrote:
要想清楚的是你吧,
...(恕刪)


這句話不是你提的??還是我眼睛花了??

還有你做壞事會被抓~你會說出來?

檢視你自己手上的信用卡、現金卡、開戶的銀行,你有多少當初登記的資料是沒有去跟銀行修正的吧!!

威小豬 wrote:
所以您可能也搞清楚,不是沒人告我,是沒人可以告我,
因為我在沒有商業行為前,並不侵犯任何的「肖像權」,更沒有所謂的個人隱私權的問題
這些路人甲乙丙丁,我在不評論他們、不抨擊他們,不拿出來公開侮辱的前提下
他們根本不能告我,懂嗎?

但是個資法通過,我就算沒有商業行為,我就算沒有侵犯她們的『肖像權』,
但因為個資法,我就侵犯了他們的『個人資料隱私權』
既使我不賣錢,我沒有評論他們,沒有公然侮辱他們,只是貼照片,只是貼照片喔~
我就觸法了…
這樣理解嗎~~
法律上其實並沒有定義肖像權,
肖像權嚴格來說是算在人格權理,
理論上在沒有侵權行為時並不違法,但是有沒有侵權不是你說了算。

而且你在拍照時本來就沒經過當事者同意,
當事者可以主張民法的防止侵害請求權,
要求你刪除或歸還照片。

不過講這麼多,我很想問你到底想不想尊重別人的肖像權?
真的想尊重在你PO上網時就該認真地『處理』這些照片,
而不是找一堆像『不經意』藉口,
說穿了你根本就不想尊重別人的肖像權,你只在乎會不會被告吧。
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 但是實際有無侵犯或到何種程度才叫侵犯 見人見智 解釋各有不同
(人格權是個人生來具有,無論有無商業行為"肖像權"都是歸屬當事人,英國倫敦監視器遍佈,但是因有促進公共利益,該國法院裁定無侵害"肖像權"及人格權)
但個資法的規定適用解釋與刑罰套用解釋 最終還是需司法去作定奪
所以似乎大家都過度渲染修正後的效應
目前看來三讀是暫緩 在未有修正後被裁罰的實例前 一切都未知數
cepillo wrote:
最後任何三讀通過的法律案 都需要由總統公布施行 (說不定我國憲政上第一個總統否決案因此形成)...(恕刪)


想太多....
他應該才是幕後的最大黑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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