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今天下班被條杯杯開單,違規事實是行駛禁行機車道,當下有跟條杯杯說明那個既不是汽車專用道,也沒有「禁行機車」,為什麼算違規??而且我本來是騎最外面的車道,路邊都有停農用的貨車,也沒寫禁行機車,我就想乾脆騎進去好了,騎沒幾個路口就被攔下來了...

條杯杯說裡面是快車道,不管有沒有標「禁行機車」,機車就只能騎最外面那個車道,拿到紅單之後,心中覺得好委屈,越想越覺得不對,就跑去監理所詢問,結果不管是服務櫃檯阿姨或是申訴窗口承辦人員,都告訴我機車不能騎快車道,吃了悶虧只好跑回家上網查資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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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
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
,但應開啟警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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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是我認知錯誤還是...「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這句話是說最外側快車道也算是在我的路權範圍嗎??這麼的話,那紅單不就...可以撤掉摟?

重補上被開單的行經路段
應網友要求附上GOOGLE街景截圖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話說比較納悶的一點,就是條杯杯在開完紅單要離去的時候,還跟我說一聲,「對不起摟~」這又是演哪樁啊??上完晚班累死了,還要跑監理所查資料的,不知道這張紅單申訴成功的機會大不大捏~600元的紅包,我可不想上繳國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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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更新

上夜班時一直想罰單申訴的事情,回到家拿罰單就直衝監理所,今天換了另一位櫃台服務阿姨,說明來意之後...
櫃台阿姨說:「機車怎麼可以騎快車道捏~」
(痾...)
旁邊待繳罰單的先生也說:「歐多敗那A腮騎快車道,重機才可以。」然後又哩哩紮紮的說了一堆什麼專用道的什麼車可以使用的...(先生您還是乖乖去繳罰單吧!!)
櫃台阿姨問:「你騎幾CC的?」
我回:「100CC!」
櫃台阿姨問:「對啊!100CC的怎麼可以騎快車道。」
昨天的櫃台阿姨看了過來,向我示意打個招呼。(嗨~又見面了)
我:「可是...我有查資料,那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二項的...」
櫃台阿姨從櫃台拿出一本小本子,翻了翻看了看...
櫃台阿姨:「你說你看哪裡有寫?!」
我:「就這個,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櫃台阿姨拿回本子端視一番之後...就開始教我怎麼寫申訴單了,直到我向櫃台阿姨道謝並離開之時,櫃台阿姨還在看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二項...

對了,這兩天使用電子公路監理網查詢欠繳交通違規罰鍰,網頁顯示「恭喜您,並無罰鍰記錄」,不過如果填上條杯杯紅單上寫錯的資料查之後,則有顯示罰單資料,那我這張罰單如果申訴不過的話,還要繳嗎??嘻嘻~居然被我發現條杯杯寫錯資料,他可能趕著去找下個受害者一急才會寫錯吧!!

12/9晚更新

剛剛從承包屏東加工出口區聯外道路(第四期A標沿線景觀設施工程)的立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網頁中查詢到,該路段為屏東加工出口區屏189與台88線之主要聯絡道,為一雙向四車道之配置兩側配合農用道路
原來最外側那條,不是路肩,不是自行車道,也不是機車專用道,而是農用道路...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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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更新

申訴內容大致上草擬了一遍,除了參照小YULI大大所提供的法條來說明之外,也參考了很多先烈申訴成功的範例,內容如下,惠請各位幫小弟檢視有無不妥之處,感恩...

本人000(ID:T123456789)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7時37分茲收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警員000先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件(屏警交字第 000000000 號),「行駛禁行機車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13款一案,提出陳述。

本人000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7時37分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車號:***-***)自大發工業區經「屏東加工出口區聯外道路」往屏東路線,行駛於河堤北路段外側快車道,於屏東加工出口區聯外道路河堤北路段及大溪路交叉路口遭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警員000先生依「行駛禁行機車道」違規事項開單舉發,罰單檢舉內容與事實不符之內容如下:

(一)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明確性原則:
按行政程序法第5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本人行駛屏東加工出口區聯外道路河堤北路段時遭員警依「行駛禁行機車道」違規開單舉發,但該路段並非「汽車專用道」,路口處亦無「汽車專用道」之標誌,行駛路線上亦無「禁行機車」之字樣,行駛該路段卻遭員警依「行駛禁行機車道」違規開單舉發,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明確性原則,實不合理,無疑陷道路使用人之不義。

(二)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 誠實信用原則:
按行政程序法第8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基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對於機器腳踏車得行駛之車道之說明: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屏東加工出口區聯外道路河堤北路段為雙向六線快慢車道之設置,依規定本人得行駛於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而警員卻依「行駛禁行機車道」違規開單舉發,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 誠實信用原則,與事實相勃,徒增人民對法秩序及執法人員產生不信任感,令道路使用人對於交通法規之規定無所適從。

總結:對於行駛非禁行機車之道路卻依行駛禁行機車道之規定舉發開罰,明顯有違上開兩行政法之原理原則,令道路使用人對於法理之規定無所適從,本人自取得駕照兩年多來,往返高屏兩地已逾三萬五千餘公里,一直本著優良駕駛之本份,保持無違規、無事故之優良紀錄,無端受此裁罰令人難以心服,遂以此陳述書闡述說明,惠請貴單位明查處理。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行經路線示意圖 A點處距D點處約1.6公里,車程約2分鐘(數據來自google map)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行經路線示意圖2 A點處距D點處約1.6公里,車程約2分鐘(數據來自google map)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路口1空照圖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路口1街景圖 (非「汽車專用道」,路口處無「汽車專用道」之標誌,行駛路線上亦無「禁行機車」之字樣)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路口2空照圖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路口2街景圖 (非「汽車專用道」,路口處無「汽車專用道」之標誌,行駛路線上亦無「禁行機車」之字樣)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路口1空照圖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路口3街景圖 (非「汽車專用道」,路口處無「汽車專用道」之標誌,行駛路線上亦無「禁行機車」之字樣)

這幾天為了這張罰單,真的學到很多事捏~第一次被警察攔阻,第一張紅單,第一次寫申訴書,第一次跟公家機關抗爭,XD!只是申訴內容字數好像有點多,我寫字又很慢,來看看怎麼使用線上申訴,希望能夠申訴成功摟~

網路上查到資料說如果發現罰單明顯誤植或不滿被開罰,除了向監理單位申訴,也可向原舉發單位或交通大隧逕舉小組提出申訴,申訴成功的話,開單員警會被申誡處份,那我還要向原舉發單位遞交陳述書嗎?申訴成功之後,那個被申誡處份的員警會不會在路口堵我找我麻煩啊??怎麼辦,我上下班都走那一條路耶~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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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更新)

因為申訴內容的字數有點多,再加上需要附圖片,使用書面申訴的話還要填寫及列印,所以後來選擇線上申訴。
目前已經將申訴內容寄送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網頁內民意廣場的申訴檢舉專區,只是傳送圖文之後,該專區卻沒有發送收件確認信給我,這樣我怎麼知道是否確實傳送成功呢??只好再到討論區當中重po一次,希望可以趕快處理我的申訴案件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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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更新)

一回到家之後,馬上開電腦追蹤一下我的申訴案件處理的怎麼樣,喔?!屏東縣警屏東分局告知將派員前往查處,待查處後結果再行答覆,唷呼~等你們的好消息唷~

對了,話說這條聯外道路上還有一個路段有陷阱,是位於河堤南路段的一小路段,(如下圖)在路口處並沒有「禁行機車」的字樣,但只要你騎上去之後,到了下個路口紅綠燈處,你就會發現你居然騎在有「禁行機車」字樣的路線上,再加上該路段旁有分隔島,基本上閃也閃不掉,條杯杯只要瞄準這邊就可以開好多單了,好壞的陷阱啊!!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有陷阱的路段路口,沒有「禁行機車」的字樣,當你騎上去之後...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到了下個路口,你會發現,你騎在有「禁行機車」的字樣的路線上,準備接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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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更新)

在過了十天的處理之後,屏東縣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給我的回覆如下:

您好:
台端反映事項,經交本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台端於100年12月08日07時37分騎乘***-***號車違規行駛於河提北路快車道上,該路段有分隔島明確區分快、慢車道,經本分局執行員警明確目睹違規過程並攔查,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3款舉發無誤。

唉~我就給它回了...

非常感謝您們的回覆,只是回覆內容令人感到失望,試問該路段有分隔島明確區分快、慢車道,是否就可不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對於機器腳踏車得行駛之車道之說明: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之法條呢??

隨便啦~反正監理站也查不到我的違規記錄,讓我換照成功了,只是這種球員兼裁判的處理,真讓人覺得有被詐欺的感覺...這件事就在這邊告一段落吧!!希望我的慘痛經驗讓各位有個警惕,看到警察閃遠一點,套句流傳的名言「警察,是有牌的流氓」,因為就算你懂法條,警察想賺業績,隨便給你開單你也只好認了,這我體會到了...

再次謝謝各位網友的熱心幫助與支持,雖然出師不利,不過不經一事,不長一智,以後知道怎麼爭取自己的權利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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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更新)

關於此事件,我已經投訴蘋果日報,記者也來信聯絡(因為我漏接了電話),下週一會到地方法院瞭解一下如何聲明異議,從8號開單,11號申訴,21號申訴駁回,到今天25號我的罰單已經多一筆利息,從600元變700元,真的讓我很生氣!!林北不是被欺負大的捏~下禮拜上夜班,為了這罰單白天又得跑法院寫聲明,開我罰單的條杯杯啊~你良心過意的去嗎?

除了申訴罰單之外,乾脆連道路設計不良也一併投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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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加工區往聯外道路方向,將「機車專用道」及「禁行機車」的標示置於同一車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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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加工區往聯外道路方向,機車專用道之設置使機車必須與往聯外道路汽車交錯,險象環生(為什麼不能讓機車並用道路接聯外道路)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屏東加工區往聯外道路方向,機車必須通過地下道,行駛於狹窄無燈光照明的邊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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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加工區往聯外道路方向,機車必須通過地下道,行駛於狹窄無燈光照明的邊坡上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屏東加工區往聯外道路方向,機車必須通過地下道,行駛於狹窄無燈光照明的邊坡上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下了狹窄無燈光照明的邊坡之後,還要在無路燈的路段練習閃電跑法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有設置紅綠燈,但分隔島使機車無法左轉,欲左轉機車不是騎上外側快車道(小心遇到開我單的條杯杯),就是繞到下個路口再迴轉,另外慢車道無停止線,機車騎士看到紅燈要停下來等嗎?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聯外道路往萬大橋方向機車無法直接上萬大橋(汽車專用道),而是必須穿過村落從另一端上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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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大橋往聯外道路方向,機車必須直行下橋後待轉,穿過村落後轉入聯外道路(為什麼不能直接從交流道下橋?),造成汽車於橋上右轉經交流道進入聯外道路與下橋直行機車交錯,險象環生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於無設置路燈路段將快、慢三車道縮減為兩車道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分隔島設置開口處未與沿途農家門口調整,造成農家貨車逆行於慢車道

感謝一條好好的路搞成這樣,路沒設計好,標誌沒標好,汽機車路線也交錯,分隔島的設置也多餘,再加上不顧法條的搶錢條杯杯,讓我學到怎麼申訴(雖然申訴失敗),接下來還要上法院寫聲明異議,順便讓記者採訪一下機車騎士是多麼可憐,出門都要被欺負,再找一下民代看這道路是誰設計,誰驗收的,繳700元可以搞這麼多東西,也算是學到賺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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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更新 上法院)

上夜班有夠累,下了班之後直奔屏東地方法院瞭解一下如何聲明異議,服務小姐說要有「裁決書」這東東,遞交監理站後會轉呈地方法院,由地方法院受理處理。

不過因為我是透過屏東分局的網頁申訴,因此屏東分局也直接透過網頁來回覆我,造成沒有「裁決書」這東東,今天打去屏東分局,轉接了三個單位終於問到承辦交通罰單申訴的承辦員警,承辦員警告訴我必須書面向監理站申訴,監理站發函分局才會有裁決書這東西,說來說去還是要書面,那乾脆把線上申訴給廢掉好了。

不過我也趁這個機會跟承辦員警請教一下我的案件,承辦人員一聽到我的名字,就馬上反應是快、慢車道那一件,呵~那承辦警員說明的重點是如下:
1. 有分隔島明顯劃分快、慢車道的路段,則快車道即禁行機車,不管有沒有標示(這跟開我單的條杯杯說法一樣)
2. 有分隔島明顯劃分快、慢車道的路段,排氣量550cc以上的重型機車才能行駛快車道
3. 一般雙向四線道路劃分快、慢車道(無分隔島),外側快車道多為汽機車混用車道

所以重點在於有沒有設置分隔島,而不是有沒有「禁行機車」、「汽車專用道」的標誌。

照這樣的說明,有分隔島的快車道,不就等於汽車專用道了嗎?既然在分隔島劃分快、慢車道的路段,快車道即禁行機車,又何必多此一舉在內線車道劃設「禁行機車」標線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二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總結以上這些規定,得出有分隔島的快車道禁行機車,但有分隔島的慢車道可以隨便汽車開的意思嗎?所以哪天有汽車開上高屏大橋的慢車道,機車也只能乖乖排在後面,拿它一點辦法都沒有,機車路權真的是太薄弱了吧!!

那我現在要怎麼辦?重跑一次書面流程,交給監理站,再等十天後拿到裁決書,再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拜託,饒了我吧!!


請問在已設置分隔道區分快、慢車道的路段,未歸類在慢車種類中的機車(機動腳踏車),是要騎在哪裡?1. 快車道
2. 慢車道
3. 路肩

請搶答!!

選擇1. 快車道的朋友,依條杯杯的說法,因為機車是慢車,快車道依規定機車不得行駛,所以選1.的朋友錯摟~

選擇2. 慢車道的朋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條慢車種類中,機車(機動腳踏車)非慢車種類,依規定應該也不得行駛慢車道,所以選2.的朋友也錯摟~

所以這題正確解答是...3. 路肩 你答對了嗎?

補充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款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
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
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
)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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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更新)

下班後先跑到郵局把這張罰單給繳清,為了是要停損,萬一到最後聲明異議還是駁回,至少逾期罰金不會再累計,而郵局行員也提醒我要將收據收好,如果申訴成功的話才能退錢...

另外為了拿到裁決書,詢問監理站承辦人員若已超過申訴期限是否還可以提出申訴,而承辦人員告知原則上沒有申訴的期限,罰單上指示要接獲罰單後「十五天」內向開單單位提出申訴,是為了逾期加罰的考量,所以我目前還是可以向監理站提出申訴...(繞了一圈)

接下來跟大家分享道路設計...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大家會不會覺得這張圖中的道路設置怪怪的??將「機車專用道指示」標誌跟「禁行機車」標誌置於同一車道上,而中間所設置的「機慢車專用道」基本上一點用處都沒有,因為只要站在路口觀察,就會發現,不管是直行汽車或是右轉上橋往聯外道路的汽車都會行駛到「機慢車專用道」上!!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這是什麼路?這就是往聯外道路的機車專用道!!這就是為什麼我叫它邊坡的原因...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這是什麼路?這就是往聯外道路的機車專用道!!這就是為什麼我叫它邊坡的原因...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沒路燈沒指示,這張是有開機車大燈跟閃光燈之下拍的,在拍什麼我也看不清楚,騎這邊要技術好一點,不然就會滾下邊坡...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為什麼要截直取灣,讓機車騎士練習閃電跑法,晚上更是危險,沒路燈的閃電跑法更刺激!!

這道路設計感覺上真的有很大的問題!!編輯到這邊,我已經很想睡了,睡起來再整理一下要給媒體什麼樣的報料申訴內容吧!!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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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晚 更新)

一覺醒來果然思緒清晰,又找到一個可以協助申訴的法條...

員警擴大解釋規定 違反法規定義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機器腳踏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對於舉發員警宣稱,該路段設置分隔島區分快、慢車道,則不論有無「禁行機車」標號,快車道即為禁行機車道,機車不得行駛快車道,僅能行駛最外側慢車道,我認為是錯誤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 條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 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機器腳踏車於法規定義上並非歸類於慢車種類,因此舉發員警所述「機車不得行駛快車道」之說法,錯誤引用慢車之規定來套用機車,是擴大解釋規定,枉顧法規定義,將機車逕行歸類為慢車,就是這點讓許多機車騎士吃悶虧...

因此用這點來對抗「機車不得行駛快車道」這錯誤且讓許多機車騎士吃悶虧的觀念,不知道勝算有沒有提高許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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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晚 警察睜眼說瞎話)

屏東警察分局在12/29又回覆我在屏東縣警局討論區的反駁...

作者: 就是我啦~ 時間: 2011/12/22 AM 12:57:32
非常感謝您們的回覆,只是回覆內容令人感到失望,試問該路段有分隔島明確區分快、慢車道,是否就可不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對於機器腳踏車得行駛之車道之說明: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之法條呢??

作者: 屏東警察分局 時間: 2011/12/29 AM 11:41:33
台端於100年12月12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全球資訊網民意廣場留言,經交本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第二款規定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法令明確規定用路人行之權利,但經查台端行駛於河堤北路快車道之雙車道路面有禁行機車字樣,台端雖行駛於外側快車道,仍屬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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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我看不懂這回覆是什麼意思,條杯杯的意思是說...
1. 因為河堤北路快車道之雙車道(這邊可能是指雙向內側快車道吧??)路面有禁行機車字樣,所以雖然我騎在外側快車道,也算是違規。(這算哪一國的解釋啊??)
2. 還是河堤北路快車道之雙車道路面(都)有禁行機車字樣,接下來讓我們回到案發現場,看看是不是如警方所說的,河堤北路快車道之雙車道路面都有禁行機車字樣...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01的傳統,有圖有真相,這圖就跟先前截自google map上的一樣,所以原本我不打算再附上,偏偏條杯杯又要回覆我一次,反正我申訴書也重寫好了,星期一會送到監理站。

我也不奢求條杯杯會自打嘴巴的主動撤銷罰單,我只是要等警方的裁決書,好讓我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要給媒體的資料也差不多擬好了,雖然很不想為了這小事勞師動眾的,不過就是感覺奇摩子很不好,為什麼我要被條杯杯這樣誣賴...最後,祝大家新年快樂呀!!行車請小心不要被條杯杯纏上,可別像我一樣,帶著一張罰單跨年唷~

補充來自youtube 行經屏東加工出口區聯外道路的影片


該拍攝車一開始(0:34~0:39處)行經路段(河堤南路段)可看出內外側快車道都是禁行機車,過了幾個路口之後,就變成只有內側快車道標示禁行機車,沿途沒有汽、機車專用道或是禁行機車的標誌,倒是有「南無阿彌陀佛」的標誌...

另外在影片1:01處,慢車道正好有一台逆向的小貨車開在慢車道上,再次突顯出慢車道的危險以及分隔島開口的設置不良,讓機車騎士處於危險當中,最近也發現,幾處快、慢車道分隔島上有可疑的缺口,我在猜會不會是農家貪圖方便把分隔島給拆掉,還是發生車禍撞掉的?真是可疑唷~

可惜影片不夠長,雖然是兩年前的影片,不過道路變化不大,所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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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晚 我騎這邊 你說那邊)

今天一早就帶著列印好的申訴單到監理站遞交了,下午的時候蘋果日報的記者來電詢問我的訴求,對於罰單部份也跟記者討論了一下,記者很熱心的再教我一次申訴及聲明異議的流程,但可能需等到地方法院有結果後再視情況來採訪。

記者有談到高雄市民族路的分隔島設置,就跟條杯杯告訴我高屏大橋跟屏東市中正路的分隔島設置一樣,我想只是為了告訴我一般情況機車的道路路權狀況是如何,但其實用其他路段來舉例或套用我行駛路段的說法,實在讓我很難接受...

如果今天騎在無明顯標誌、標線的路段被開單,而開單條杯杯告訴你說,你看這條就像某某路一樣是禁行機車道,所以快車道不能騎,不管有沒有標誌、標線;那哪天我騎在慢車道,條杯杯又過來開單說,你看這條就像某某路一樣是自行車專用道,所以機車不能騎,這樣人民算什麼啊??

另外我也很難接受的說法是,外側快車道只是漏了標上禁行機車,但依照道路的規劃,用路人應該可以自行判斷不可以行駛快車道;這條道路自開通到現在已經2年了,漏標標線漏了兩年,是我的錯還是工程單位的錯,怪我摟?再者我這個用路人的自行判斷就是可以騎,所以呢?條杯杯還不是開我單,那到底是誰說了算??

所以現階段可能蘋果日報的記者不會進行採訪,或許新聞爆點較低的關係吧!!看來可能要參考一下網友黃師父的建議,接洽一下中天或是TVBS的記者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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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本來一直想,會不會是收發單位沒處理我的申訴,不了了之,所幸在一個月的漫長等待之下終於收到了回函...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唉~還是一樣被駁回,意料中的事了,另外警方檢附的兩張照片,po出來讓大家開心一下...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小小聲的說,其實條杯杯這兩張照片的路口應該是河堤南路段與下蚶路口,不信看下圖就知道了...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該路口距離小弟被開單處有3.4公里之遠,而且我並沒有在那個路段就騎上快車道,而是在靠近大昌路口的前三、四個交叉路口因為慢車道有貨車停靠,才騎上快車道;另外更好笑的是原來中華民國的機慢車道標誌長這樣啊???
第一次被開單,越想越奇怪,申訴會成功嗎??(2/2更新 終於收到申訴回函)
那個條杯杯所謂的慢車道標誌,應該是宗教團體設置的吧?!這也能當作我違規的佐證,I真是服了U!!

這個月公司加班數比較少,準備來去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摟~
文章關鍵字

ydmphxiay830 wrote:
話說比較納悶的一點,就是條杯杯在開完紅單要離去的時候,還跟我說一聲,「對不起摟~」這又是演哪樁啊??...(恕刪)


因為年底快到了
下次記住遇到巡邏車或警用機車
離他們原點
快速離開他們視線
俗話說的好
36計走為上策
去申訴再說吧~

記得把資印一印帶去!

還有現場圖!!要是兩條都禁止的話,就該在地上行道都寫禁行才對!

像這種明明沒有違規的,你就不該簽名!!
請問
依所附的圖
我想請教的是
最外側分隔開的是??????自行車道?????
該路段有用白色護欄隔出一段車道,不知該員警是否認定為機慢車道
如果有用分隔島分隔出車道的話,機慢車確實是該行駛機慢車道
唯一有瑕疵的部份,是該用標語及標線註明該車道為機慢車道,快車道則應寫明禁行機車
依個人看法,這張罰單可否撤銷很難講,但可以拼拼看
600元!
繳一繳就算了~你沒那麼多時間去申訴。
他坐辦公室等你送資料,你根本不知該要準備哪些
第一趟,缺一樣;第二趟,再缺一樣,再跑第三趟
就算你備齊了資料,依公務員的辦事能力,你會甘願繳600元就算了~
你花掉的時間絕對不只值600元。
最外側那條是給誰用的阿?
應該會成功
地上也沒寫標示
怪怪的路
參加12/21『廢除禁行機車,還我機車路權』大遊行
以後這種事就不會發生了.
建議你申訴。或許有成功的機會。我認為你賺到了,因為依交通安全規則99條"...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機車確實可以行駛快車道。交通單位絕對會在分隔島內側畫上"禁行機車"。而你這裡確實沒有劃上禁行機車。另外,建議你上網路找"行政程序法"及"行政法"(沒有想像中難,慢慢看)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政府不能設陷阱讓民眾去跳。所以,去申訴吧,若你是對的,原本就該讓警察知道他們錯了,不是嗎?


我上次第一次被開罰單時(未依2段式左轉)
OS:沒車又綠燈不能轉真奇怪... 好一個2段式 誰發明的ˋˊ
警察杯杯是躲在變電箱後面
一彎進去他就攔下來
他也是跟我說對不起= =
可能真的很缺業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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