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ki84300980 wrote:
通常警察在開紅單的時候,都很喜歡跟你說如果你有任何意見歡迎申訴
通常100%的人,因為被開紅單,心情就不好了,當然會想趕快解決掉那張紅單
要注意的是,去監理站申訴紅單,是你跟監理站之間的關係,跟警員毫無任何關係,他是執法者,監理單位是上級 監督單位,所以有關法條適法性問題是車主跟監理站的關係
即便最後走上法院,警察也無所謂,因為他出庭還可以領證人費,搞到最後紅單消掉好了,再次強調是從監理站的檔案資料裡面剔除這項違規資料,跟警員也是毫無關係,更別談會影響什麼考績了
所以警察不是笨蛋,他怎麼可能會跟你說怎麼申訴才有利,他只會跟你說歡迎跟監理站申訴
要弄他 弄死他請參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29條
通常搬出這條,很多警察就不會想跟你玩到底了
只能說這麼白了,有興趣的請自行去做功課,這等同是你的最後護身符
......(恕刪)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四章 救 濟
第二十九條(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我是不曉得樓主有沒有做功課...
我是半年前有稍稍看過警察職權行使法跟大法官釋字535號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針對大法官535號而制定的 而535號則是解釋警察臨檢等等的規範
這跟交通違規什麼關係?
第二十九條開頭就寫了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他又不是用警察職權行使法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