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罪是可以民刑事連帶拋棄,公訴罪才會面對檢察官上訴,但檢察官看到合解書後,也有可能直接做不起訴處分,就算起訴了,到了一審,也可能因合解書而判決不受理。不過前面有人說的很對,應該是要先寫撤告狀,否則合解了還是可以再告,只是通常告不成,除非適用法條改了,比如說本來是傷害,合解了,但後來變死亡,那法條就從過失傷害變成過失致死,那麼前面的合解因主觀條件不同,就不一定有用了。過失傷害是自訴罪,也就是告訴乃論,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才是公訴罪。既然是過失傷害,那就是告訴乃論,自訴罪是可以拋棄的!合解書上就已經寫了拋棄告訴,自然是刑事與民事都放棄了!最重要的是,一般這種罪只會到一審簡易判決,也就是過了偵查庭後,根本不用上法院,直接在家收到判決書書,所以在偵查庭上一定要帶合解書過去,讓檢察官看,很有可能不起訴處分,就算檢察官要起訴,也會把合解書一併在卷,法官才會看的到。什麼樣的傷害屬重傷害,請參考以下條文: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何謂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或未注意。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哇哇 標記起來以下是版友寫的重點哩弄一弄都快要成為一份和解書了==============================================通常我們和解書上除了你所述的醫療費用及修理費外,還會加上一句"依法可請求的費用"..也就是說連同精神慰問金,工作損失都包含在裡面.本賠償案件經家屬代表已確認無其他有請求權人,若日後有其他請求權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請求,將與賠償人無渉如日後提告須返還和解金之五倍金額除和解書外,務必在準備刑事告訴狀、撤回刑事告訴狀各一紙。請對方兩張都填寫,填寫完後,可由您代為遞狀,2張狀紙同時送地檢署。此時,可達到提告又撤回告訴之效果,即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單純的和解書,只能構成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後減刑或給予緩刑的依據。供您參考。此次如要再次和解,既然對方已經提告,請務必把被害人的撤回刑事告訴狀拿到手!)=============================================
gkgk214 wrote:因為告訴權為私人享有公權力之一種。公權力如公民權、自由權等皆不可拋棄,否則無異有害人性尊嚴及人之本體價值,故告訴權拋棄亦為無效,即告訴權不可拋棄。 相信我...您寫得很清楚...對於沒念過憲法相關課程的人...保證看的還是一頭霧水小地嘗試用比較白話一點的方式解釋一下,為何告訴權不可拋棄為何告訴權可拋棄會對人性尊嚴有所侵害講白話一點...就是避免社經地位相對弱勢的一方...不會因為迫於經濟能力...社會地位...或是因為法律知識不足而被相對優勢一方欺壓,再白話一點...就是避免"窮人被有錢人拿錢砸死",窮人還是有最基本的權利舉個故事...某大官的兒子...老是仗勢凌人...霸凌同學某天完的過火把同學腿給打斷了...老爸出面...以用權勢逼迫被打斷腿的同學家長簽和解書和解過程還盛氣凌人毫無悔意..但是被害人迫於情勢不得簽(自由意志下簽和解喔)另一個可能是利用被害人法律知識不足...不知道自己可以主張的權利...以為告不了打人的人而接受和解如果允許和解就可以放棄訴訟權...這都是助長有權有勢的人可以更胡作非為而不受制裁...對於弱勢族群更形欺壓
這應該是對方律師以刑逼賠的策略,簽了和解書再告民事會贏不了,直接告刑事讓你們怕...和解了且刑事也不嚴重,像這樣的過失輕傷可能判無罪、緩刑或六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就看你們敢不敢賭了。告刑事就算判有罪,對方也是一毛都不能再多拿,但你媽應該也不希望留下記錄吧~所以撤回告訴是對雙方都有利的事...當然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就給她告吧,她未必會贏,就算她贏,這種罪應該也不會坐牢的...(不負責猜測...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