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家中收到一張機車超速罰單違規地點是在高雄義大二路可重點是違規事項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不過疑惑的是,竟然要罰1500? 而且明明是機車駕駛而且沒有附照片,就一張裁決書,這樣"合法"嗎?重點是被拍到的時間是 "民國100年9月22日 20:38"今天是 "民國101年3月15日如果要申訴,有什麼管道呢?麻煩各位大大了。
真實與幻想 wrote:今天家中收到一張機車...(恕刪) 這金額應該是罰單逾期60天未繳可能的狀況是有附照片的超速罰單無法寄達 所以被公示送達 視同已簽收而被裁罰人又不知道有罰單 等到逾期後 裁決書自然就會送來叫你要繳該項違規最高金額另外在法規中如未特別指出時 機車等同汽車所以這個"汽車駕駛人"在這邊就是指騎機車的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感謝兩位大大的回答可是罰單在"電子公路監理網" 完全查不到之前也完全沒有收過任何罰單和通知,所以以這 逾期60日上:1500我個人認為非常不合理完全沒有超速的照片,卻要人民罰錢?不過我想,這就是 welcome to Taiwan 吧!!
看一下車子是誰的名子,身分證號碼與車號對錯一樣是沒有資料的,也有可能是戶籍地址與你現住的通訊地址不一樣,原本罰單寄去戶籍地址了真有疑問去一趟 姦你站 問問,事情就水落石出了不然就上高雄的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看看一樣可以水落石出
j20080 wrote:這幾天我就繳了360...(恕刪) 五福那隻閃光燈很亮,請大大多多留意感謝各位幫忙,有告知家人如何處理了下星期可能直接去監理站問清楚了吧不過依照台灣的法律,罰錢是閃不掉的小弟以前也被拍過兩台車同時入鏡然後寄超速罰單說要罰錢,汽車超速,我也照罰申訴也沒用,我只能說,看到有很快的,真的要離他遠一點,以免中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