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違反版規~
請到公路總局、監理服務~http://www.thb.gov.tw/main_03.htm之後~選 “監理服務建議區”,“討論或建議主題”是「陳情~大型重型機車定期檢驗」或者用搜尋找一找「陳情~大型重型機車定期檢驗」,小弟敬請重車同好網友發個文順便頂置一下感激不盡,雖然政府都是為民服務,如今靠自己努力才是正解!
這是我第一次在貴版發文,若有任何冒犯,敬請指正,也敬請捧場。
附上三張照片佐證~是真的有問題,不是無病呻吟
謝謝各位大大
附加PDF文件檔: 200707/mobile01-df70f260064e2532c67d0e6306927f53.pdf
附加PDF文件檔: 200707/mobile01-7bee6cdd522b6f8bc61decb9e47884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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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chiang wrote:
嗯?不是就去驗車嗎?...(恕刪)
謝謝發問~
鄙人曾親自拜訪臺北市監理處(八德路)第四車道的工作人員及服務人員,他是說根據 "機車型號查詢"顯示來驗車
也就是說所有加裝三項都要拆
但是法規又沒有規定要拆
R1150R擋風玻璃非常難拆~引擎保護桿也是如此
又去問服務人員也說完全不知道
想知道要拆的理由為何?
法規的規定為何?
謝謝
原文如下~希望合乎版規
根據 “交通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tc.gov.tw/safe/heavy.htm:重型機車以H=2公尺、W=1.3公尺、L=2.5公尺為限,勿改裝。
市民yen某擁有BMW R1150R 大型重型機車壹台
已上傳附件相片~購買時即配備原廠BMW側行李箱、Ztechnik擋風玻璃、Wunderlich引擎保護桿~三項最基本的安全配備
此加裝非改裝,對購買者言,就是原裝,而且這三項配備都是針對BMW R1150R量身定做,有品牌,有品質,也不可能自行亂安裝,例如http://www.wunderlich.de/品牌。
但是根據臺北市監理處(八德路)第四車道的工作人員解釋認定
定期檢驗時必須拆除Ztechnik擋風玻璃及BMW側行李箱
如此一來,往後必須一年一拆,最後則每年拆兩次
以此擋風玻璃來說,拆裝很費時,而且螺絲拆拆裝裝的結果,就是搞壞零件等或者搞壞螺絲。
此外 "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記載有"FASTENING FOR PANNIERS"表示有預期加裝側行李箱需求
難道,這三項最基本的安全配備,大型重型機車騎士,永遠沒有法理可依據去合法安裝?
或者可以如普通重型機車一樣安裝,只要不超出 H=2公尺、W=1.3公尺、L=2.5公尺限度?
“交通部全球資訊網”的H=2公尺、W=1.3公尺、L=2.5公尺限度規定不就是已經告知大家,在限度內就是合法了嗎?
畢竟這三項配備都是以安全為考量,是值得我們大家重視的問題。
因為鄙人曾親自拜訪臺北市監理處(八德路)第四車道的工作人員及服務人員,都沒有清楚答案,只有在此呈文一途了。
小袁子 wrote:
有一種職業叫黃牛,你...(恕刪)
感謝小袁子大大回文
汎德或是車友前輩也說過類似一樣的話
找黃牛
只是實在想知到其他車友前輩如何處理此奇怪的問題
因為驗車真的很單純
官方已經講得很清楚~自己找或者原文如下
28自91年7月1日起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
答案:
機器腳踏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如下:
1.引擎或車身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
2.前後煞車效能合於規定:
a.車重(以空車重量計算)之60%以上。
b.軸重之60%以上。
3.前後輪左右偏差合於規定:在1公分以內。
4.各種喇叭: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5.各種燈光與標誌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6.車輛型式、顏色:與紀錄相符。
7.左右兩側之照後鏡、擋泥板:合於規定。
8.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
9.不得加掛邊車。
其實我很不想在此討論~怕版規問題
能否去小弟建議之處談談~最上面有網址
謝謝
陳情全文..
依據現有法規機車擋風鏡並沒有明文規定可變更或不可變更,實在沒有因為驗車而拆除的必要!但是台北市監理處27630155分機122(檢驗股)的承辦人回答~沒有法規可以合法化~必須要拆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40013;不可變更項目第 23- 1 條,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K004001323-1;可變更項目~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http://210.69.99.15/ShowMaster.php?LawID=E0055。
不可變更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理由為~
擋風玻璃也是最基本的安全配備,比起可變更項目~排氣管、頭燈(氣體放電式頭燈)、都規矩多了,實在沒有因為驗車而拆除的必要!
謝謝前次的回覆
"公路總局局長信箱"回文
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機關地址:10041 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70號
電話: (02)23113456
傳 真:(02)23315321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路監牌字第0960032780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一、有關台端向台北市監理處函詢機車安裝擋風鏡乙案,本局同函副本轉請該處卓處。
二、副本抄送台北市監理處說明一民眾反映機車安裝擋風鏡乙節,轉請卓處。
三、台端關心監理業務,本局特申謝忱。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正本:公路總局監理服務建議區陳情案號15498
副本:臺北市監理處、本局秘書室〈研〉、監理組〈牌〉
"臺北市監理處申訴信箱"回文
信件編號:96071302
回信地址:正本
副本:
發文字號:09662058000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於96年7月9日寫給交通部公路總局的電子信件,該局已轉達本處,有關您信中建議將大型重型機車擋風玻璃列入可變更項目乙案,在此特別為您說明如下:
就機器腳踏車之檢驗規定,本處前以96年7月4日北市監一字第09661924000號函回覆在案,先予敘明。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機踏車可變更項目中未含擋風玻璃,您的提議立意甚佳,惟涉及法令修訂,在法令修定前,本處僅能依規定執行檢驗。本法令修訂之權責機關為交通部,本處將適時把您的意見轉請交通部參採,您亦可直接將您的寶貴意見反映給交通部部長信箱(motceyes@motc.gov.tw )。
爾後您如對公路監理業務仍有不解或建言之處,歡迎來電本處賜教,請電27630155分機122與承辦人郭重佑聯絡或將意見反映至本處網站首長信箱(www.mvo.taipei.gov.tw),本處當竭誠為您提供服務。
敬祝
健康愉快
臺北市監理處處長 鄭佳良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