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區長官威大
上面新聞是我朋友週五晚上遇到的情況
基本上事實也如同記者所說的
原來區長可以大剌剌的酒駕、逼車、下車大小聲
事後還可以拒絕酒測來脫免可能之刑責(刑法185之3條)
好大的官威
警察也可以以"警察來的時候人不是在開車"為理由說區長沒有酒駕
擺明了睜眼說瞎話
(本段因本人未有詳察事後處理,恐造成版友對警查執勤上面的懷疑
故予以刪除)
至於辦公室人員的發言我就不多做評論了
反正是一丘之貉
原來我們小老百姓(不論騎什麼車的)
遇到"官吶"~只能摸摸鼻子啥都不能說
反正說了也沒用
各位行車、小心為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感謝各位版友關注與指教
小弟某些因自己愚魯未察的言論已予以刪除
感謝指教
另外,拒絕酒測依然是可以吊照扣車的
請各位要當心喔
tabdevice wrote:
原來酒駕的刑責不會很...(恕刪)
酒駕的刑責真的很輕
就算以刑法來看
頂多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還可以緩刑咧)、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十萬元....我看對區長而言小CASE
就算是致人於死,也只要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的只要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真的夭壽輕
犀牛坦克 wrote:
看完文章,好像跟重機...(恕刪)
說沒關係倒也不是沒有
區長惡意逼車的想法是"重機很吵"
而且是只要超過"區長大人"的車就算是飆車
不又把重車妖魔化?
但是更重要的一點是
我們一般用路人究竟要到什麼時候才能夠有一個相對安全的用路環境
而不用隨時將生命暴露在不可控制的危險因素之下?
in30000 wrote:
沒肇事才可以拒絕.....(恕刪)
的確是如此
不過這裡有一個地方個人覺得值得討論
若是因為沒有肇事可以拒絕酒測
僅靠一張數萬元罰單可以解決
那放任酒駕者離開豈不是讓其他用路人持續暴露在危險之中?
到時真的肇事了不是造成更大傷害
有時真的覺得很莫名奇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