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有關服務於腳踏車業的大大
為何單車保固項目內,只保固第一手的人??
那買了二手車的人,為何就不保固了呢?
3c產品,小弟也還沒有看過這種條列~
這樣子的條款,對於消費者來講,是否有點不公呢?
買了車子,不合適或想升級,而把單車低價轉手賣給別人
難道這台車子就變成不是原公司出產的了?出事公司就沒責任了?!
還是這只是保護工廠,要有保固就一定要來我的原廠買新車?!
感覺有點自私的條款~!
請有了解的大大解惑一下,感謝。
1.買受物的瑕疵擔保, 應不以有無保固書為要件
2.物的擔保在物本身, 而不在買受人或繼受人
本人見解不同僅提供參考
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之主張為買受人對出賣人主張
民法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故瑕疵請向出賣人主張,簡單說誰賣你就向誰主張.
但保固服務是否為買賣標的之從物 ,本人認為應不包含,
故買車是否就買到該買賣標的之保固服務,答案應為否定.
法律尚未規定保固服務為出賣人應負之責任,且內政部定型化契約未規範單車買賣,
基於契約自由,相關廠商保固規定應無違法,但不合理.
消費者應要求廠商改進.
以下檢附捷安特之保固規定
● 聲明
1.保固條款僅限於向捷安特授權經銷商購買,並由其組裝的全新自行車以及車架,
捷安特公司從未授權 任何經銷商或其他業者 在網路上銷售本公司產品。
2.為保障您的權益,提醒您在購車時別忘了向店家索取使用者手冊(內含客戶售後服務卡)。
3.本公司保固流程均透過捷安特授權經銷商進行處理,為維護良好保固品質,
請您攜帶您的客戶售後服務卡前往您住家附近的 捷安特授權經銷商進行保固維修。
4.自行車及車架之顏色、規格和配備以實物為主,本公司保留規格變動權利。
● 捷安特保固
捷安特公司提供購買全新捷安特品牌自行車及車架的第一手車主保固,(不合理但合法)
其內容如下:
1.在保固期間內依照使用者手冊之內容正常使用下發生損壞, 且經經銷商判定為品質問題時,
經銷商將提供完善的售後服務,若非為品質問題時則需酌收零件費用及工資。
2.車架保固年限:購買日起5年內。
3.非消耗零件保固年限:購買日起1年內。
(消耗性零件:內外胎、煞車皮、煞車內外線、變速內外線、把手套、大齒盤、鏈條、飛輪、
車架烤漆經判定 為人為造成。)
4.請特別注意:經過自行改裝或經非捷安特授權經銷商維修過之自行車及車架,捷安特將不提供任何保固。
● 捷安特車架號碼
車架號碼是每一台車的身份證明,請消費者務必注意!
因為,它也是在購買車輛當時,讓您的愛車擁有售後服務(保固)保證之依據。
在購車前請您詳細查看您的車架號碼是否完整,若車架號碼有被磨除的情形,請您切勿購買!
yep611 wrote:
1.買受物的瑕疵擔保, 應不以有無保固書為要件
2.物的擔保在物本身, 而不在買受人或繼受人
沒錯嘛~這樣才有公平正義阿 ... 給您拍拍手

按保固之目的,在於使買受人取得較法定物之瑕疵擔保更為有利之地位。但因其仍為買賣契約之部份,不妨稱之為買賣契約中之擔保約款
是以,出賣人若對於保固期間內之瑕疵負修補義務,買受人不必證明擔保事故(即瑕疵)之發生,係基於危險移轉(即交付)時即已存在之物之瑕疵,且出賣人不得舉證證明危險移轉時無瑕疵而免責
蓋保固之目的既在擔保,則其意旨,不僅在使舉證責任倒置發生轉換之效果,更在確保保固期間內,標的物不發生應由出賣人負責之瑕疵 ......
依消費者保護法 :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另保證書除法定應載明事項外,其他有關買受人權益之約定事項,亦可視為定型化契約之一種...如契約中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如有疑義時,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你的發言我不能明瞭,
by Leon-tw
按保固之目的,在於使買受人取得較法定物之瑕疵擔保更為有利之地位。但因其仍為買賣契約之部份,不妨稱之為買賣契約中之擔保約款,(認同,但僅限於契約雙方,卽出賣人及買受人,出賣人為店家為何生產廠商要負責,原因經銷商為其代理人,故生產廠商僅保固其直營或經銷商出售之商品)是以,出賣人若對於保固期間內之瑕疵負修補義務,買受人不必證明擔保事故(即瑕疵)之發生,係基於危險移轉(即交付)時即已存在之物之瑕疵,且出賣人不得舉證證明危險移轉時無瑕疵而免責
蓋保固之目的既在擔保,則其意旨,不僅在使舉證責任倒置發生轉換之效果,更在確保保固期間內,標的物不發生應由出賣人負責之瑕疵 ......
上述你這段話最大之問題,民法並未於債各買賣篇規定保固之條文,上述內容我找不到依據.是你個人見解還是有相關學說或判決支持.
本人僅於民法第 354 條找到類似內容.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卽交付)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卽交付),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by Leon-tw
依消費者保護法 :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另保證書除法定應載明事項外(現未制定單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何有應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其他有關買受人權益之約定事項,亦可視為定型化契約之一種...如契約中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何謂個別磋商條款哪一條法律規定),其牴觸部分無效,如有疑義時,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如要爭執保固規定,可能之方向應只有下列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可能尚未有案例,有人願意爭執上法院打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建立判例,以供依循.